職稱 |
姓名 |
年齡 |
選/就任日期 |
任期 |
初次選任日期 |
主要學經歷 |
專業資格與經驗(附註二) |
獨立性情形(附註三) |
董(理)事長 |
江朝國 |
68 |
2022/06/01 |
3年 |
2014/01/01 |
德國漢堡大學法學博士
元大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元大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國立台北大學法律學院院長、法學系(所)主任、法律學系名譽教授
國立政治大學風險管理與保險學系研究所兼任教授
內政部國民年金監理委員會委員
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董事長
財團法人保險犯罪防制中心董事長
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董事長
中央再保險公司董事 |
符合「保險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第8條第1項第4款
具備金融控股公司及壽險業之經營管理與公司治理專業
未有「保險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第3條及「公司法」第30條各款情事。 |
1.為強化公司治理及維持董事會之獨立性,本公司董事共有13席,現有獨立董事共5席,占全體董事比例38.4%。
2.非與其他董事間具有配偶或二親等以內之親屬關係。符合證券交易法第26條之3第3項,未有超過半數之席次不具有配偶、二親等以內之親屬關係之規定。
3.為公司法第27條規定以法人或其代表人當選。
4.本公司已設置審計委員會,未設置監察人,故無證券交易法第26條之3第4項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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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立董(理)事 |
楊曉文 |
53 |
2022/06/01 |
3年 |
2019/06/01 |
英國Heriot-Watt University精算博士
國立政治大學商學院NN IP野村投信金融研究中心主任
元大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
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諮詢委員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結算委員會召集人
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諮詢顧問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監理會顧問
台灣風險與保險學會理事
保險安定基金董事 |
符合「保險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第8條第1項第4款
未有「保險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第3條及「公司法」第30條各款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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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為強化公司治理及維持董事會之獨立性,本公司董事共有13席,現有獨立董事共5席,占全體董事比例38.4%。本公司獨立董事之設置,皆符合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第2條、第3條之規定,連續任期均未超過9年。
2.非與其他董事間具有配偶或二親等以內之親屬關係。符合證券交易法第26條之3第3項,未有超過半數之席次不具有配偶、二親等以內之親屬關係之規定。
3.本人之配偶、二親等以內親屬非為本公司或關係企業之董事、監察人或受僱人。
4.本人(含配偶、二親等以內親屬或以他人名義)未持有本公司股份。
5.參考「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第3條第1項5~8款及第2項規定,擔任與本公司有特定關係公司之獨立董事。
6.非為本公司或關係企業提供審計或最近2年取得報酬累計金額逾新臺幣五十萬元之商務、法務、財務、會計等相關服務之專業人士、獨資、合夥、公司或機構之企業主、合夥人、董事(理事)、監察人(監事)、經理人及其配偶。
7.為公司法第27條規定以法人或其代表人當選。
8.本公司已設置審計委員會,未設置監察人,故無證券交易法第26條之3第4項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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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立董(理)事 |
劉啟群 |
61 |
2022/06/01 |
3年 |
2022/06/01 |
美國紐約大學會計博士
國立臺灣大學管理學院副院長暨EMBA執行長、會計學系暨研究所專任教授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專任委員
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常務監事
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監察人
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常務董事
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監察人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監察人
台大金融研究中心執行長 |
符合「保險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第8條第1項第4款
屬審計委員會成員且具備會計財務專業
未有「保險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第3條及「公司法」第30條各款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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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為強化公司治理及維持董事會之獨立性,本公司董事共有13席,現有獨立董事共5席,占全體董事比例38.4%。本公司獨立董事之設置,皆符合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第2條、第3條之規定,連續任期均未超過9年。
2.非與其他董事間具有配偶或二親等以內之親屬關係。符合證券交易法第26條之3第3項,未有超過半數之席次不具有配偶、二親等以內之親屬關係之規定。
3.本人之配偶、二親等以內親屬非為本公司或關係企業之董事、監察人或受僱人。
4.本人(含配偶、二親等以內親屬或以他人名義)未持有本公司股份。
5.參考「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第3條第1項5~8款及第2項規定,擔任與本公司有特定關係公司之獨立董事。
6.非為本公司或關係企業提供審計或最近2年取得報酬累計金額逾新臺幣五十萬元之商務、法務、財務、會計等相關服務之專業人士、獨資、合夥、公司或機構之企業主、合夥人、董事(理事)、監察人(監事)、經理人及其配偶。
7.為公司法第27條規定以法人或其代表人當選。
8.本公司已設置審計委員會,未設置監察人,故無證券交易法第26條之3第4項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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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立董(理)事 |
吳崇權 |
69 |
2022/06/01 |
3年 |
2022/06/01 |
國立中興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
輔仁大學會計學系兼任副教授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總經理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總經理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總經理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期局組長、保險局副局長 |
符合「保險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第8條第1項第2款
未有「保險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第3條及「公司法」第30條各款情事。 |
1.為強化公司治理及維持董事會之獨立性,本公司董事共有13席,現有獨立董事共5席,占全體董事比例38.4%。本公司獨立董事之設置,皆符合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第2條、第3條之規定,連續任期均未超過9年。
2.非與其他董事間具有配偶或二親等以內之親屬關係。符合證券交易法第26條之3第3項,未有超過半數之席次不具有配偶、二親等以內之親屬關係之規定。
3.本人之配偶、二親等以內親屬非為本公司或關係企業之董事、監察人或受僱人。
4.本人(含配偶、二親等以內親屬或以他人名義)未持有本公司股份。
5.參考「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第3條第1項5~8款及第2項規定,擔任與本公司有特定關係公司之獨立董事。
6.非為本公司或關係企業提供審計或最近2年取得報酬累計金額逾新臺幣五十萬元之商務、法務、財務、會計等相關服務之專業人士、獨資、合夥、公司或機構之企業主、合夥人、董事(理事)、監察人(監事)、經理人及其配偶。
7.為公司法第27條規定以法人或其代表人當選。
8.本公司已設置審計委員會,未設置監察人,故無證券交易法第26條之3第4項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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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立董(理)事 |
袁惠兒 |
68 |
2022/06/01 |
3年 |
2022/06/01 |
美國密蘇里大學會計碩士
美國南伊利諾大學企管碩士
元大期貨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
英屬開曼群島商客思達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
財團法人法鼓山佛教基金會監察人
財團法人聖嚴教育基金會董事
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合夥會計師
普華國際財務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台北市會計師公會理事 |
屬審計委員會成員且具備會計專業
未有「保險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第3條及「公司法」第30條各款情事。 |
1.為強化公司治理及維持董事會之獨立性,本公司董事共有13席,現有獨立董事共5席,占全體董事比例38.4%。本公司獨立董事之設置,皆符合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第2條、第3條之規定,連續任期均未超過9年。
2.非與其他董事間具有配偶或二親等以內之親屬關係。符合證券交易法第26條之3第3項,未有超過半數之席次不具有配偶、二親等以內之親屬關係之規定。
3.本人之配偶、二親等以內親屬非為本公司或關係企業之董事、監察人或受僱人。
4.本人(含配偶、二親等以內親屬或以他人名義)未持有本公司股份。
5.參考「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第3條第1項5~8款及第2項規定,擔任與本公司有特定關係公司之獨立董事。
6.非為本公司或關係企業提供審計或最近2年取得報酬累計金額逾新臺幣五十萬元之商務、法務、財務、會計等相關服務之專業人士、獨資、合夥、公司或機構之企業主、合夥人、董事(理事)、監察人(監事)、經理人及其配偶。
7.為公司法第27條規定以法人或其代表人當選。
8.本公司已設置審計委員會,未設置監察人,故無證券交易法第26條之3第4項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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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立董(理)事 |
孫雅麗 |
64 |
2022/08/01 |
3年 |
2022/08/01 |
美國加州大學洛杉磯分校
Computer Science博士
國家資通安全研究院董事
審計部數位審計發展委員會委員
國立臺灣大學資訊管理學系所長、計算機及資訊網路中心主任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委員、資安長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電信事業普及服務基金管理委員會委員
美國貝爾通訊研究室研究員
行政院科技會報科技計畫首席評議專家
科技部中央政府科技發展計畫審議作業資通訊建設群組委員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電信事業普及服務基金管理委員會委員 |
屬審計委員會成員且具備資訊科技專業
未有「保險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第3條及「公司法」第30條各款情事。 |
1.為強化公司治理及維持董事會之獨立性,本公司董事共有13席,現有獨立董事共5席,占全體董事比例38.4%。本公司獨立董事之設置,皆符合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第2條、第3條之規定,連續任期均未超過9年。
2.非與其他董事間具有配偶或二親等以內之親屬關係。符合證券交易法第26條之3第3項,未有超過半數之席次不具有配偶、二親等以內之親屬關係之規定。
3.本人之配偶、二親等以內親屬非為本公司或關係企業之董事、監察人或受僱人。
4.本人(含配偶、二親等以內親屬或以他人名義)未持有本公司股份。
5.參考「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第3條第1項5~8款及第2項規定,擔任與本公司有特定關係公司之獨立董事。
6.非為本公司或關係企業提供審計或最近2年取得報酬累計金額逾新臺幣五十萬元之商務、法務、財務、會計等相關服務之專業人士、獨資、合夥、公司或機構之企業主、合夥人、董事(理事)、監察人(監事)、經理人及其配偶。
7.為公司法第27條規定以法人或其代表人當選。
8.本公司已設置審計委員會,未設置監察人,故無證券交易法第26條之3第4項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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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理)事 |
袁曉芝 |
64 |
2022/06/01 |
3年 |
2021/12/27 |
國立政治大學保險學碩士
元大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總經理
元大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總稽核、副總經理
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壽險精算處處長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保單審查委員會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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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保險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第8條第1項第1款
未有「保險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第3條及「公司法」第30條各款情事。 |
1.為強化公司治理及維持董事會之獨立性,本公司董事共有13席,現有獨立董事共5席,占全體董事比例38.4%。
2.非與其他董事間具有配偶或二親等以內之親屬關係。符合證券交易法第26條之3第3項,未有超過半數之席次不具有配偶、二親等以內之親屬關係之規定。
3.為公司法第27條規定以法人或其代表人當選。
4.本公司已設置審計委員會,未設置監察人,故無證券交易法第26條之3第4項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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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理)事 |
宋耀明 |
63 |
2022/06/01 |
3年 |
2020/10/29 |
美國哥倫比亞大學法學碩士
元大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元大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元大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執行副總經理
理律法律事務所合夥人
美國紐約州律師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法務部調部辦事檢察官 |
具備法律專業,其專業領域涵蓋行政法、公平交易法、大眾傳播、行政訴訟、刑事訴訟、智慧財產權訴訟、國貿糾紛等,在企業併購與跨國商業訴訟,尤其有豐富之經驗
未有「保險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第3條及「公司法」第30條各款情事。 |
1.為強化公司治理及維持董事會之獨立性,本公司董事共有13席,現有獨立董事共5席,占全體董事比例38.4%。
2.非與其他董事間具有配偶或二親等以內之親屬關係。符合證券交易法第26條之3第3項,未有超過半數之席次不具有配偶、二親等以內之親屬關係之規定。
3.為公司法第27條規定以法人或其代表人當選。
4.本公司已設置審計委員會,未設置監察人,故無證券交易法第26條之3第4項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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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理)事 |
馬維辰 |
54 |
2022/06/01 |
3年 |
2014/01/01 |
美國南加州大學商學系學士
元大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元大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元大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長
元大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首席執行副總經理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長
元大京華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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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備金融控股公司與金融相關行業之經營管理與公司治理之專業
未有「保險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第3條及「公司法」第30條各款情事。 |
1.為強化公司治理及維持董事會之獨立性,本公司董事共有13席,現有獨立董事共5席,占全體董事比例38.4%。
2.與其他董事間具有配偶或二親等以內之親屬關係。符合證券交易法第26條之3第3項,未有超過半數之席次不具有配偶、二親等以內之親屬關係之規定。
3.為公司法第27條規定以法人或其代表人當選。
4.本公司已設置審計委員會,未設置監察人,故無證券交易法第26條之3第4項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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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理)事 |
馬維建 |
57 |
2022/06/01 |
3年 |
2022/06/01 |
美國加州柏克萊大學企業管理碩士
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元大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元大壹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台北世界貿易中心國際貿易大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元大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總經理
元大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元大證券亞洲融有限公司董事
元大證券(香港)有限公司董事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新加坡金英控股有限公司董事
元大京華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執行副總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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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備豐富的經營管理經驗及公司治理素養專業
未有「保險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第3條及「公司法」第30條各款情事。 |
1.為強化公司治理及維持董事會之獨立性,本公司董事共有13席,現有獨立董事共5席,占全體董事比例38.4%。
2.與其他董事間具有配偶或二親等以內之親屬關係。符合證券交易法第26條之3第3項,未有超過半數之席次不具有配偶、二親等以內之親屬關係之規定。
3.為公司法第27條規定以法人或其代表人當選。
4.本公司已設置審計委員會,未設置監察人,故無證券交易法第26條之3第4項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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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理)事 |
吳 杰 |
54 |
2022/06/01 |
3年 |
2016/05/06 |
日本早稻田大學經營管理碩士
元大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策略長
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執行副總經理
元大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元大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元大壹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元大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資深副總經理
元大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長
元大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數位金融事業處執行長
復華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長
復華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復華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協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部經理、分公司經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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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備豐富的經營管理經驗及公司治理素養專業
未有「保險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第3條及「公司法」第30條各款情事。 |
1.為強化公司治理及維持董事會之獨立性,本公司董事共有13席,現有獨立董事共5席,占全體董事比例38.4%。
2.非與其他董事間具有配偶或二親等以內之親屬關係。符合證券交易法第26條之3第3項,未有超過半數之席次不具有配偶、二親等以內之親屬關係之規定。
3.為公司法第27條規定以法人或其代表人當選。
4.本公司已設置審計委員會,未設置監察人,故無證券交易法第26條之3第4項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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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理)事 |
劉明郎 |
60 |
2022/06/01 |
3年 |
2018/02/01 |
淡江大學企業管理學士
元大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營運作業長
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執行副總經理
元大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元大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2. 曾任:
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副總經理
元大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副總經理
元大京華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副總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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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備豐富的經營管理經驗及公司治理素養專業
未有「保險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第3條及「公司法」第30條各款情事。 |
1.為強化公司治理及維持董事會之獨立性,本公司董事共有13席,現有獨立董事共5席,占全體董事比例38.4%。
2.非與其他董事間具有配偶或二親等以內之親屬關係。符合證券交易法第26條之3第3項,未有超過半數之席次不具有配偶、二親等以內之親屬關係之規定。
3.為公司法第27條規定以法人或其代表人當選。
4.本公司已設置審計委員會,未設置監察人,故無證券交易法第26條之3第4項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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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理)事 |
郭軒岷 |
55 |
2022/06/01 |
3年 |
2022/06/01 |
國立臺灣大學國際企業碩士
元大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風控長
元大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資深副總經理
元大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監察人
元大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策略長、資深協理
元大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資深副總經理
元大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監察人
元大壹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監察人
元大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元大證券亞洲金融有限公司董事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資深副總經理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協理
統一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協理
元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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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備豐富的經營管理經驗、風險管理及公司治理素養專業
未有「保險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第3條及「公司法」第30條各款情事。 |
1.為強化公司治理及維持董事會之獨立性,本公司董事共有13席,現有獨立董事共5席,占全體董事比例38.4%。
2.非與其他董事間具有配偶或二親等以內之親屬關係。符合證券交易法第26條之3第3項,未有超過半數之席次不具有配偶、二親等以內之親屬關係之規定。
3.為公司法第27條規定以法人或其代表人當選。
4.本公司已設置審計委員會,未設置監察人,故無證券交易法第26條之3第4項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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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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