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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資訊公開說明文件

公司治理 - 董(理)事會之結構及獨立性
資料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
職稱 姓名 年齡 選/就任日期 任期 初次選任日期 主要學經歷 專業資格與經驗(附註二) 獨立性情形(附註三)
董(理)事長 許金泉 62 2023/06/09 2026/ 6/8 2022/11/17 政治大學經營管理碩士學程風險管理與保險學組碩士,富邦財產保險有限公司總經理 符合「保險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第8條第1項規定,具備保險業之專業資格及豐富之保險產業經驗,曾為富邦財產保險有限公司總經理。 未有「保險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第3條各款情事。 為維持董事會之獨立性,本公司現有董事9席(含獨立董事4席),獨立董事席次佔全體董事比例44%,超逾董事席次1/3,並為確保獨立董事得以客觀行使職權,且避免因久任降低其獨立性,獨立董事連續任期均未超過九年,合乎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所頒布之公司治理3.0-永續發展藍圖所列措施「強化獨立董事及審計委員會職能及獨立性」之中「獨立董事連續任期不得逾三屆」之指標。另為健全公司經營發展及公司治理實務運作,其中1席董事擔任本公司經理人職務,各董事間亦未具有配偶或二親等以內之親屬關係,符合證券交易法第26條之3第3項及第4項之規定。
獨立董(理)事 蔣偉寧 65 2023/06/09 2026/ 6/8 2020/06/12 美國史丹福大學土木與環境工程學系博士,中央大學校長、教育部部長 符合「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第2條第1項規定,為公司業務所需相關科系之公私立大專院校講師以上並具備五年以上工作經驗之專業資格。 具備ESG領域及風險管理研究專長,曾為中央大學校長、教育部部長。 未有「保險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第3條各款情事。 符合「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第3條規定之獨立性情形,包括但不限於本人、配偶、二親等以內親屬未擔任本公司或其關係企業之董事、監察人或受僱人;本人、配偶、二親等以內親屬(或利用他人名義)未持有公司股份數;未擔任與本公司有特定關係公司之董事、監察人或受僱人;最近2年並無提供本公司或其關係企業商務、法務、財務、會計等服務所取得之報酬金額。
獨立董(理)事 汪琪玲 57 2023/06/09 2026/ 6/8 2020/06/12 臺灣大學財務金融研究所保險組博士,淡江大學風險管理與保險學系教授 符合「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第2條第1項規定,為公司業務所需相關科系之公私立大專院校講師以上並具備五年以上工作經驗之專業資格。 財務金融博士,具備財務及保險風險領域研究專長,現於淡江大學任教。 未有「保險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第3條各款情事。 符合「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第3條規定之獨立性情形,包括但不限於本人、配偶、二親等以內親屬未擔任本公司或其關係企業之董事、監察人或受僱人;本人、配偶、二親等以內親屬(或利用他人名義)未持有公司股份數;未擔任與本公司有特定關係公司之董事、監察人或受僱人;最近2年並無提供本公司或其關係企業商務、法務、財務、會計等服務所取得之報酬金額。
獨立董(理)事 孫智麗 54 2020/06/12 2023/ 6/8 2020/06/12 英國劍橋大學管理學院博士, 台灣經濟研究院生物科技產業研究中心主任、智慧財產評價服務中心主任、研究七所所長 符合「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第2條第1項規定,為公司業務所需相關科系之公私立大專院校講師以上並具備五年以上工作經驗之專業資格。管理學博士,具備財務及生技、農業產業研究專長,現為台灣經濟研究社社長。 未有「保險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第3條各款情事。 符合「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第3條規定之獨立性情形,包括但不限於本人、配偶、二親等以內親屬未擔任本公司或其關係企業之董事、監察人或受僱人;本人、配偶、二親等以內親屬(或利用他人名義)未持有公司股份數;未擔任與本公司有特定關係公司之董事、監察人或受僱人;最近2年並無提供本公司或其關係企業商務、法務、財務、會計等服務所取得之報酬金額。
獨立董(理)事 胡均立 56 2020/06/12 2023/ 6/8 2020/06/12 美國紐約州立大學石溪分校經濟學博士,交通大學經營管理研究所所長、管理學院院長、EMBA主任 符合「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第2條第1項規定,為公司業務所需相關科系之公私立大專院校講師以上並具備五年以上工作經驗之專業資格。 經濟學博士,具備財務及ESG領域研究專長,現於陽明交通大學任教。 未有「保險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第3條各款情事。 符合「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第3條規定之獨立性情形,包括但不限於本人、配偶、二親等以內親屬未擔任本公司或其關係企業之董事、監察人或受僱人;本人、配偶、二親等以內親屬(或利用他人名義)未持有公司股份數;未擔任與本公司有特定關係公司之董事、監察人或受僱人;最近2年並無提供本公司或其關係企業商務、法務、財務、會計等服務所取得之報酬金額。
獨立董(理)事 王浩 66 2023/06/09 2026/ 6/8 2023/06/09 北京大學政府管理學院博士,東森電視副總經理、台北市政府社會局局長、台北市議員 符合「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第2條第1項規定,為公司業務所需相關科系之公私立大專院校講師以上並具備五年以上工作經驗之專業資格,曾任東森電視副總經理、台北市政府社會局局長、台北市議員。 未有「保險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第3條各款情事。 符合「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第3條規定之獨立性情形,包括但不限於本人、配偶、二親等以內親屬未擔任本公司或其關係企業之董事、監察人或受僱人;本人、配偶、二親等以內親屬(或利用他人名義)未持有公司股份數;未擔任與本公司有特定關係公司之董事、監察人或受僱人;最近2年並無提供本公司或其關係企業商務、法務、財務、會計等服務所取得之報酬金額。
獨立董(理)事 周振鋒 44 2023/06/09 2026/ 6/8 2023/06/09 美國伊利諾大學法學院博士,國際通商法律事務所律師 符合「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第2條第1項規定,為公司業務所需相關科系之公私立大專院校講師以上,具備律師執照及五年以上工作經驗之專業資格。 法學博士,現於國立政治大學任教。 未有「保險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第3條各款情事。 符合「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第3條規定之獨立性情形,包括但不限於本人、配偶、二親等以內親屬未擔任本公司或其關係企業之董事、監察人或受僱人;本人、配偶、二親等以內親屬(或利用他人名義)未持有公司股份數;未擔任與本公司有特定關係公司之董事、監察人或受僱人;最近2年並無提供本公司或其關係企業商務、法務、財務、會計等服務所取得之報酬金額。
董(理)事 石燦明 75 2020/06/12 2023/ 6/8 2001/12/19 東吳大學法律學系,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符合「保險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第8條第1項規定,具備保險業之專業資格及豐富之保險產業經驗,曾任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未有「保險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第3條各款情事。 為維持董事會之獨立性,本公司現有董事9席(含獨立董事4席),獨立董事席次佔全體董事比例44%,超逾董事席次1/3,並為確保獨立董事得以客觀行使職權,且避免因久任降低其獨立性,獨立董事連續任期均未超過九年,合乎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所頒布之公司治理3.0-永續發展藍圖所列措施「強化獨立董事及審計委員會職能及獨立性」之中「獨立董事連續任期不得逾三屆」之指標。另為健全公司經營發展及公司治理實務運作,其中1席董事擔任本公司經理人職務,各董事間亦未具有配偶或二親等以內之親屬關係,符合證券交易法第26條之3第3項及第4項之規定。
董(理)事 陳燦煌 72 2023/06/09 2026/ 6/8 2001/12/19 羅斯福大學企業管理研究所,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符合「保險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第8條第1項規定,具備保險業之專業資格及豐富之保險產業經驗,曾任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未有「保險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第3條各款情事。 為維持董事會之獨立性,本公司現有董事9席(含獨立董事4席),獨立董事席次佔全體董事比例44%,超逾董事席次1/3,並為確保獨立董事得以客觀行使職權,且避免因久任降低其獨立性,獨立董事連續任期均未超過九年,合乎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所頒布之公司治理3.0-永續發展藍圖所列措施「強化獨立董事及審計委員會職能及獨立性」之中「獨立董事連續任期不得逾三屆」之指標。另為健全公司經營發展及公司治理實務運作,其中1席董事擔任本公司經理人職務,各董事間亦未具有配偶或二親等以內之親屬關係,符合證券交易法第26條之3第3項及第4項之規定。
董(理)事 賴榮崇 61 2023/06/09 2026/ 6/8 2022/01/01 國立中興大學管理學院高階經理人班企業管理組 碩士,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資深副總經理 符合「保險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第8條第1項規定,具備保險業之專業資格及豐富之保險產業經驗,現為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 未有「保險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第3條各款情事。 為維持董事會之獨立性,本公司現有董事9席(含獨立董事4席),獨立董事席次佔全體董事比例44%,超逾董事席次1/3,並為確保獨立董事得以客觀行使職權,且避免因久任降低其獨立性,獨立董事連續任期均未超過九年,合乎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所頒布之公司治理3.0-永續發展藍圖所列措施「強化獨立董事及審計委員會職能及獨立性」之中「獨立董事連續任期不得逾三屆」之指標。另為健全公司經營發展及公司治理實務運作,其中1席董事擔任本公司經理人職務,各董事間亦未具有配偶或二親等以內之親屬關係,符合證券交易法第26條之3第3項及第4項之規定。
董(理)事 蔡承道 32 2023/06/09 2026/ 6/8 2022/01/20 University of Pennsylvania Business Administration 碩士,WeSure Product Manager 具有商務、營運管理、行銷、科技等本公司業務所需之工作經驗;現為深圳騰富博投資有限公司副董事長、富邦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創新科技處處長。 未有「保險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第3條各款情事。 為維持董事會之獨立性,本公司現有董事9席(含獨立董事4席),獨立董事席次佔全體董事比例44%,超逾董事席次1/3,並為確保獨立董事得以客觀行使職權,且避免因久任降低其獨立性,獨立董事連續任期均未超過九年,合乎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所頒布之公司治理3.0-永續發展藍圖所列措施「強化獨立董事及審計委員會職能及獨立性」之中「獨立董事連續任期不得逾三屆」之指標。另為健全公司經營發展及公司治理實務運作,其中1席董事擔任本公司經理人職務,各董事間亦未具有配偶或二親等以內之親屬關係,符合證券交易法第26條之3第3項及第4項之規定。
董(理)事 郭倍廷 54 2023/06/09 2023/8/16 2023/01/01 國立中山大學企業管理研究所碩士,摩根士丹利副總裁、花旗銀行副總裁、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執行副總經理兼任行政長 符合「銀行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第4條第1項規定之專業資格,具備豐富之金融產業經驗。 未有「保險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第3條各款情事。 為維持董事會之獨立性,本公司現有董事9席(含獨立董事4席),獨立董事席次佔全體董事比例44%,超逾董事席次1/3,並為確保獨立董事得以客觀行使職權,且避免因久任降低其獨立性,獨立董事連續任期均未超過九年,合乎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所頒布之公司治理3.0-永續發展藍圖所列措施「強化獨立董事及審計委員會職能及獨立性」之中「獨立董事連續任期不得逾三屆」之指標。另為健全公司經營發展及公司治理實務運作,其中1席董事擔任本公司經理人職務,各董事間亦未具有配偶或二親等以內之親屬關係,符合證券交易法第26條之3第3項及第4項之規定。
董(理)事 陳弘儒 55 2023/08/17 2026/ 6/8 2023/08/17 Master of Business Administration,the Bernard M.Baruch College of The City University of New York,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執行副總經理 符合「銀行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第4條第1項規定之專業資格,具備豐富之金融產業經驗。 未有「保險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第3條各款情事。 為維持董事會之獨立性,本公司現有董事9席(含獨立董事4席),獨立董事席次佔全體董事比例44%,超逾董事席次1/3,並為確保獨立董事得以客觀行使職權,且避免因久任降低其獨立性,獨立董事連續任期均未超過九年,合乎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所頒布之公司治理3.0-永續發展藍圖所列措施「強化獨立董事及審計委員會職能及獨立性」之中「獨立董事連續任期不得逾三屆」之指標。另為健全公司經營發展及公司治理實務運作,其中1席董事擔任本公司經理人職務,各董事間亦未具有配偶或二親等以內之親屬關係,符合證券交易法第26條之3第3項及第4項之規定。
※ 多元化政策(附註四):
本公司為單一法人股東富邦金控全部持有,董事由富邦金控指派,富邦金控訂有「富邦金控暨子公司指派或推薦轉投資公司之董事及監察人管理政策」明定富邦金控子公司董監事多元化選任標準,規範子公司董事會成員組成方針宜包括但不限於性別、年齡、國籍、專業背景、專業技能及產業經驗等。本公司董事會組成多元化,並兼顧專業及性別之衡平,董事成員各有其專業,並設有女性董事席次1席。
※ 附註說明:
孫智麗獨立董事、胡均立獨立董事、石燦明董事於2023年6月9日卸任,由王浩獨立董事、周振鋒獨立董事、陳燦煌董事接任;
郭倍廷董事於2023年8月17日卸任,由陳弘儒董事接任。

※附註一
填列首次擔任公司董(理)事會成員之期間,如有中斷情事,應附註說明。
※附註二
專業資格與經驗:敘明個別董事及監察人之專業資格與經驗,如屬審計委員會成員且具備會計或財務專長者,應敘明其會計或財務背景及工作經歷;並說明是否有 「保險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第3條各款情事。
※附註三
1.敘明獨立董事人數及比重。 2.說明董事會具獨立性,及附理由說明是否無證券交易法第26條之3規定第3項及第4項規定情事,包括敘明董事間、監察人間或董事與監察人間具有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親屬關係之情形。 3.獨立董事應敘明符合獨立性情形: (1)包括但不限於本人、配偶、二親等以內親屬是否擔任本公司或其關係企業之董事、監察人或受僱人。 (2)本人、配偶、二親等以內親屬(或利用他人名義)持有公司股份數及比重。 (3)是否擔任與本公司有特定關係公司(參考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第3條第1項5~8款規定)之董事、監察人或受僱人。 (4)最近2年提供本公司或其關係企業商務、法務、財務、會計等服務所取得之報酬金額。
※附註四
敘明董(理)事會之多元化政策、目標及達成情形。 多元化政策包括但不限於董事遴選標準、董事會應具備之專業資格與經驗、性別、年齡、國籍及文化等組成情形或比例,並就前揭政策敘明公司具體目標及其達成情形。
※申報頻率
除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外,應於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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