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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資訊公開說明文件

公司治理 - 董(理)事會之結構及獨立性
資料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
職稱 姓名 年齡 選/就任日期 任期 初次選任日期 主要學經歷 專業資格與經驗(附註二) 獨立性情形(附註三)
董(理)事長 蔡康 66 2021/06/30 3 2021/06/30 學士 1.台灣大學法律系畢業、曾任富醫健康管顧公司總經理、韓 國富邦現代人壽董事、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總經理、宏 利人壽業務長、安泰人壽資深副總經理、首創安泰人壽總 經理,現任台新人壽董事長。 2.具備「保險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第8條第一項第3款所列資格。 3.未有「保險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第3條及「公司法」第30條各款情事。 不適用
副董(理)事長 林維俊 60 2021/06/30 3 2021/06/30 碩士 1.加州大學洛杉磯分校企業管理碩士及美國喬治華盛頓大學理學碩士畢業、曾任台新證券董事長、台新融資租賃-天津董事、台新金控財務長及投資長、香港商荷銀證券亞洲有限公司 台北分公司台灣區總經理、美林投資管理集團新加坡分公司亞洲區副總裁、美林投資管理集團東京分公司日本區助理副總裁、英國水星資產管理顧問公司倫敦總公司歐洲區助理副總裁,現任台新金控總經理、台新人壽副董事長、台新證券董事、台新創投董事、台新大安租賃董事、台新融資租賃-中國董事、台新青少年基金會董事、台新資產管理監察人、台新建經監察人。 2.未有「保險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第3條及「公司法」第30條各款情事。 不適用
董(理)事 吳昕豪 37 2021/06/30 3 2021/06/30 碩士 1.日本早稻田大學企業管理碩士畢業、曾任新光金控董事、新光產物董事、新光人壽董事、Dynasty Holding International Limited共同創辦人/執行長,現任台新人壽董事、台新銀行董事、台新證券董事、台新育樂董事、台新金控副總經理。 2.未有「保險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第3條及「公司法」第30條各款情事。 不適用
董(理)事 簡展穎 59 2021/06/30 3 2021/06/30 碩士 1.英國艾斯特大學金融和投資學碩士畢業、曾任東方匯理銀行董事、台新銀行資深副總經理、台新投顧董事、台新租賃總經理、瑞士銀行副總裁,現任台新創投副董事長、台新人壽董事、台新投信董事、台新金控投資長、台新銀行金融市場事業總處執行長。 2.未有「保險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第3條及「公司法」第30條各款情事。 不適用
董(理)事 董季華 68 2021/06/30 3 2021/06/30 碩士 1.美國加州大學爾灣分校應用數學碩士畢業、曾任遠雄人壽保險公司董事長、日勝生加賀屋董事長、保德信人壽(台灣)董事、中華民國壽險同業公會常務理事、南山人壽資深副總經理、全美人壽(Transamerica Life) 台灣分公司副總經理、日勝生活科技副執行長,現任台新人壽董事。 2.具備「保險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第8條第一項第3款所列資格。 3.未有「保險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第3條及「公司法」第30條各款情事。 不適用
董(理)事 鄭家鐘 69 2021/09/24 3 2021/09/24 碩士 1.台灣大學經濟系碩士畢業、曾任中天電視董事長、中時網科董事長、中國電視總經理、時報資訊總經理、中時集團總管理處資訊副總、中國時報發行部廣告部總經理,現任台新銀行文化藝術基金會董事長、台新青少年基金會董事長、台新銀行慈善基金會執行董事、台新人壽董事、灣聲國際監察人。 2.未有「保險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第3條及「公司法」第30條各款情事。 不適用
獨立董(理)事 齊萊平 65 2021/06/30 3 2021/06/30 碩士 1.美國芝加哥大學國際關係學碩士畢業、曾任香港大都會人壽董事長、中美大都會人壽董事、元大金控獨立董事、元大人壽獨立董事、美國大都會人壽國際部副總裁、日本索尼人壽大中華區總裁、台灣大都會人壽總經理、臺灣保德信人壽(台灣)副總裁,現任香港眾智亞洲董事長、艾美特(開曼)國際有限公司獨立董事、台新證券獨立董事、台新人壽獨立董事。 2.具備「保險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第8條第一項第3款所列資格。 3.未有「保險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第3條及「公司法」第30條各款情事。 1.本人、配偶、二親等以內親屬無擔任本公司或關係企業之董事、監察人或受僱人。 2.未有以本人、配偶、二親等以內親屬(或利用他人名義)持有公司股份。 3.未擔任與本公司有特定關係公司(參考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第3條第1項5~8款規定)之董事、監察人或受僱人。 4.非為公司或關係企業提供審計或最近二年取得報酬累計金額逾新臺幣50萬元之商務、法務、財務、會計等相關服務之專業人士、獨資、合夥、公司或機構之企業主、合夥人、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其配偶。
獨立董(理)事 管國霖 56 2021/06/30 3 2021/06/30 碩士 1.美國南加州大學企管碩士畢業、曾任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董事長、花旗保險代理人董事、花旗產物保險代理人董事、美商花旗銀行台灣區消費金融負責人,現任台新金控獨立董事、台新人壽獨立董事、艾森豪獎學金中華民國協會董事、麥肯錫公司資深顧問。 2.未有「保險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第3條及「公司法」第30條各款情事。 1.本人、配偶、二親等以內親屬無擔任本公司或關係企業之董事、監察人或受僱人。 2.未有以本人、配偶、二親等以內親屬(或利用他人名義)持有公司股份。 3.未擔任與本公司有特定關係公司(參考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第3條第1項5~8款規定)之董事、監察人或受僱人。 4.非為公司或關係企業提供審計或最近二年取得報酬累計金額逾新臺幣50萬元之商務、法務、財務、會計等相關服務之專業人士、獨資、合夥、公司或機構之企業主、合夥人、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其配偶。
獨立董(理)事 Steve K. Chen 65 2021/06/30 3 2021/06/30 博士 1.美國哈佛大學法律博士畢業、曾任TRIANGLE GROUP董事、SHEARMAN & STERLING律師、SIMPSON THACHER & BARTLETT律師,現任光紅建聖董事長、eGtran Corporation董事長、Spatial Digital Systems Inc. 董事長、Oak Analytics Inc. 董事長、Bloominous Inc. 董事、TirMax & Companies, LLC董事、SHC LLC 董事、StemBios Technologies, Inc. 董事、中磊電子獨立董事、台新人壽獨立董事、美國紐約州律師。 2.未有「保險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第3條及「公司法」第30條各款情事。 1.本人、配偶、二親等以內親屬無擔任本公司或關係企業之董事、監察人或受僱人。 2.未有以本人、配偶、二親等以內親屬(或利用他人名義)持有公司股份。 3.未擔任與本公司有特定關係公司(參考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第3條第1項5~8款規定)之董事、監察人或受僱人。 4.非為公司或關係企業提供審計或最近二年取得報酬累計金額逾新臺幣50萬元之商務、法務、財務、會計等相關服務之專業人士、獨資、合夥、公司或機構之企業主、合夥人、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其配偶。
※ 多元化政策(附註四):
1.本公司提倡、尊重董事多元化政策,為強化公司治理並促進董事會組成與結構之健全發展,台新金控及本公司於「公司治理守則」訂有董事會成員組成應考量多元化及專業知識與技能(如法律、會計、產業、財務、行銷或科技),達到公司治理之理想目標。
2.董事會平均年齡60歲,5位董事年齡在61至70歲、3位董事年齡在51至60歲、1位董事年齡在31至50歲、獨立董事占董事會席次比重33%,董事會成員具備跨產業領域經驗與技能之多元互補能力,包括法律、會計、投資、產業、財務、行銷、永續發展等,並普遍具備營業判斷、經營管理、領導決策與危機處理等能力,已達成多元化目標。
※ 附註說明:
獨立性情形(附註三):
1.本公司目前(基準日112年12月31日)有董事9人,為維持董事會之獨立性,設置3席獨立董事,獨立董事占董事會席次比重33%。
2.本公司全體獨立董事皆符合「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有關獨立性規定,且為確保獨立董事得以客觀行使職權,避免因久任而降低其獨立性,所選任之獨立董事連續任期均未超過9年。
3.本公司全體董事間無具有二親等以內親屬關係,符合「證券交易法」第26條之3第3項董事間應有超過半數之席次不得具有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親屬關係之規定;本公司全體獨立董事間及與董事間,無具有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親屬關係者,符合「證券交易法」第26條之3第4項監察人間或監察人與董事間,應至少一席以上不得具有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親屬關係之規定。

※附註一
填列首次擔任公司董(理)事會成員之期間,如有中斷情事,應附註說明。
※附註二
專業資格與經驗:敘明個別董事及監察人之專業資格與經驗,如屬審計委員會成員且具備會計或財務專長者,應敘明其會計或財務背景及工作經歷;並說明是否有 「保險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第3條各款情事。
※附註三
1.敘明獨立董事人數及比重。 2.說明董事會具獨立性,及附理由說明是否無證券交易法第26條之3規定第3項及第4項規定情事,包括敘明董事間、監察人間或董事與監察人間具有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親屬關係之情形。 3.獨立董事應敘明符合獨立性情形: (1)包括但不限於本人、配偶、二親等以內親屬是否擔任本公司或其關係企業之董事、監察人或受僱人。 (2)本人、配偶、二親等以內親屬(或利用他人名義)持有公司股份數及比重。 (3)是否擔任與本公司有特定關係公司(參考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第3條第1項5~8款規定)之董事、監察人或受僱人。 (4)最近2年提供本公司或其關係企業商務、法務、財務、會計等服務所取得之報酬金額。
※附註四
敘明董(理)事會之多元化政策、目標及達成情形。 多元化政策包括但不限於董事遴選標準、董事會應具備之專業資格與經驗、性別、年齡、國籍及文化等組成情形或比例,並就前揭政策敘明公司具體目標及其達成情形。
※申報頻率
除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外,應於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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