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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銀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資訊公開說明文件

公司治理 - 董(理)事會之結構及獨立性
資料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
職稱 姓名 年齡 選/就任日期 任期 初次選任日期 主要學經歷 專業資格與經驗(附註二) 獨立性情形(附註三)
董(理)事長 張志宏 56 2023/08/25 3 2023/08/25 政治大學保險學系碩士 國立政治大學保險學系碩士;中華民國精算學會紀律及職業道德教育委員會主委;合作金庫人壽保險(股)公司副總經理;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業務員申訴委員會委員;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精算處一等專員;中華民國精算學會第21至28屆理事;台灣金融服務業聯合總會境外結構型商品審查委員;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財產保險商品審查會審查委員;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新型態人身保險商品認定委員會委員;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人身保險商品審查會審查委員、投資型商品審查會審查委員;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訓練處一等專員。未有保險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第3條各款情事。 1.為維持本公司董事會之獨立性,設置3席獨立董事,占全體董事比例達三成。2.本公司獨立董事之設置,皆符合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第2條、第3條之規定。3.本公司董事(含獨立董事)間皆不具有配偶、二親等以內之親屬關係,從而無證券交易法第26條之3第3項規定之情事;因未設置監察人,故無同法第26條之第3第4項規定之適用。
董(理)事長 劉玉枝 67 2017/01/05 3 2017/01/05 臺灣大學國貿組 臺灣大學國貿組;臺灣金控副總經理;臺灣銀行董事;臺銀保經監察人;中華開發金控董事;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管理訓練委員會主任委員;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一般業務委員會票債券組召集人;臺灣銀行財務部經理、信託部經理;原中央信託局信託處經理。未有保險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第3條各款情事。 1.為維持本公司董事會之獨立性,設置3席獨立董事,占全體董事比例達三成。2.本公司獨立董事之設置,皆符合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第2條、第3條之規定。3.本公司董事(含獨立董事)間皆不具有配偶、二親等以內之親屬關係,從而無證券交易法第26條之3第3項規定之情事;因未設置監察人,故無同法第26條之第3第4項規定之適用。
董(理)事 周園藝 69 2019/05/23 3 2019/05/23 淡江大學保險學系 淡江大學保險學系; 臺銀人壽副總經理、總稽核、主任秘書、企劃部經理、財務部副經理;臺灣銀行人壽保險部高級襄理;原中央信託局公務人員保險處襄理、通訊處主任、科長、副科長、專員、信託處辦事員。未有保險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第3條各款情事。 1.為維持本公司董事會之獨立性,設置3席獨立董事,占全體董事比例達三成。2.本公司獨立董事之設置,皆符合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第2條、第3條之規定。3.本公司董事(含獨立董事)間皆不具有配偶、二親等以內之親屬關係,從而無證券交易法第26條之3第3項規定之情事;因未設置監察人,故無同法第26條之第3第4項規定之適用。
董(理)事 劉啟聖 62 2023/08/25 3 2023/08/25 美國康乃狄克大學精算數學所碩士 美國康乃狄克大學精算數學所碩士;臺銀人壽保險(股)公司董事會主任秘書、精算部經理、業務部經理、業務部副經理兼銀行保險科科長、精算部副經理兼商品科科長; 臺灣銀行(股)公司人壽保險部高級襄理兼展業科科長;中央信託局人壽保險處一等專員兼科長。未有保險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第3條各款情事。 1.為維持本公司董事會之獨立性,設置3席獨立董事,占全體董事比例達三成。2.本公司獨立董事之設置,皆符合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第2條、第3條之規定。3.本公司董事(含獨立董事)間皆不具有配偶、二親等以內之親屬關係,從而無證券交易法第26條之3第3項規定之情事;因未設置監察人,故無同法第26條之第3第4項規定之適用。
董(理)事 林哲群 53 2020/05/28 3 2020/05/28 美國德州大學阿靈頓校區(UTA)財務管理博士 美國德州大學阿靈頓校區(UTA)財務管理博士;國立清華大學科技管理學院院長、安富金融工程研究中心主任、服務科學研究所代理所長、秘書處財務規劃室副主任、計量財務金融學系系主任、財務金融碩士在職專班主任;中華民國住宅學會理事長;亞洲不動產學會理事;台灣財務金融工程學會理事。未有保險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第3條各款情事。 1.為維持本公司董事會之獨立性,設置3席獨立董事,占全體董事比例達三成。2.本公司獨立董事之設置,皆符合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第2條、第3條之規定。3.本公司董事(含獨立董事)間皆不具有配偶、二親等以內之親屬關係,從而無證券交易法第26條之3第3項規定之情事;因未設置監察人,故無同法第26條之第3第4項規定之適用。
董(理)事 夏慧芸 63 2020/05/28 3 2020/05/28 輔仁大學經濟系 輔仁大學經濟系;臺灣手工業推廣中心監察人;臺灣銀行公教保險部副理。未有保險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第3條各款情事。 1.為維持本公司董事會之獨立性,設置3席獨立董事,占全體董事比例達三成。2.本公司獨立董事之設置,皆符合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第2條、第3條之規定。3.本公司董事(含獨立董事)間皆不具有配偶、二親等以內之親屬關係,從而無證券交易法第26條之3第3項規定之情事;因未設置監察人,故無同法第26條之第3第4項規定之適用。
董(理)事 呂宗正 57 2017/01/05 3 2014/03/03 大同大學資訊經營研究所碩士 大同大學資訊經營研究所碩士;臺銀人壽第三屆、第四屆及第五屆勞工董事、企業工會常務理事、資訊室程式設計師;臺灣銀行資訊室程式設計師;原中央信託局程式設計師。未有保險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第3條各款情事。 1.為維持本公司董事會之獨立性,設置3席獨立董事,占全體董事比例達三成。2.本公司獨立董事之設置,皆符合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第2條、第3條之規定。3.本公司董事(含獨立董事)間皆不具有配偶、二親等以內之親屬關係,從而無證券交易法第26條之3第3項規定之情事;因未設置監察人,故無同法第26條之第3第4項規定之適用。
董(理)事 蔡秀霞 51 2017/01/05 3 2017/01/05 逢甲大學財金法律研究所碩士 逢甲大學財金法律研究所碩士;臺銀人壽企業工會理事;臺銀人壽第四屆及第五屆勞工董事、勞資協商代表、勞工退休監督委員會第一屆副主委第二屆委員、契約服務部給付科理賠人員;原中央信託局給付科理賠人員、保全核保人員。未有保險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第3條各款情事。 1.為維持本公司董事會之獨立性,設置3席獨立董事,占全體董事比例達三成。2.本公司獨立董事之設置,皆符合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第2條、第3條之規定。3.本公司董事(含獨立董事)間皆不具有配偶、二親等以內之親屬關係,從而無證券交易法第26條之3第3項規定之情事;因未設置監察人,故無同法第26條之第3第4項規定之適用。
獨立董(理)事 邵靄如 61 2017/01/05 3 2017/01/05 國立政治大學企管所財務組博士 國立政治大學企管所財務組博士;公教人員保險監理委員會委員;勞動基金監理會監察委員;中華民國精算學會理事;私校退撫儲金管理委員會顧問;中華民國精算學會紀律管理委員會委員;台灣典範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獨立監察人;美商大都會人壽執行副總特別助理。未有保險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第3條各款情事。 1.為維持本公司董事會之獨立性,設置3席獨立董事,占全體董事比例達三成。2.本公司獨立董事之設置,皆符合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第2條、第3條之規定。3.本公司董事(含獨立董事)間皆不具有配偶、二親等以內之親屬關係,從而無證券交易法第26條之3第3項規定之情事;因未設置監察人,故無同法第26條之第3第4項規定之適用。
獨立董(理)事 葉順山 59 2023/12/28 3 2023/12/28 國立臺灣大學數學系 國立臺灣大學數學系;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副理;中華民國精算學會秘書長;鈺鼎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朝陽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東森保險經紀人顧問;美國 San Lotus Holding董事。未有保險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第3條各款情事。 1.為維持本公司董事會之獨立性,設置3席獨立董事,占全體董事比例達三成。2.本公司獨立董事之設置,皆符合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第2條、第3條之規定。3.本公司董事(含獨立董事)間皆不具有配偶、二親等以內之親屬關係,從而無證券交易法第26條之3第3項規定之情事;因未設置監察人,故無同法第26條之第3第4項規定之適用。
獨立董(理)事 林芳祺 66 2020/05/28 3 2020/05/28 國立政治大學地政研究所碩士 國立政治大學地政研究所碩士;板信商業銀行業務副總經理;土銀保險經紀人(股)公司總經理;臺灣土地銀行信託部、財管部、企金部、光復分行、圓通分行、信義分行、敦化分行經理。未有保險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第3條各款情事。 1.為維持本公司董事會之獨立性,設置3席獨立董事,占全體董事比例達三成。2.本公司獨立董事之設置,皆符合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第2條、第3條之規定。3.本公司董事(含獨立董事)間皆不具有配偶、二親等以內之親屬關係,從而無證券交易法第26條之3第3項規定之情事;因未設置監察人,故無同法第26條之第3第4項規定之適用。
獨立董(理)事 柯瓊鳳 61 2020/05/28 3 2020/05/28 日本筑波大學經營政策科學碩士 日本筑波大學經營政策科學碩士;法務部廉政署廉政委員;財團法人手工業中心監察人;財政部公彩委員;東吳大學商學院企業創新育成中心主任、商學院商學進修班主任、商學研究中心副執行長、校長室專門委員、國際合作組組長、會計學系專任講師;經濟部商業司會計研究員;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協審人員。未有保險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第3條各款情事。 1.為維持本公司董事會之獨立性,設置3席獨立董事,占全體董事比例達三成。2.本公司獨立董事之設置,皆符合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第2條、第3條之規定。3.本公司董事(含獨立董事)間皆不具有配偶、二親等以內之親屬關係,從而無證券交易法第26條之3第3項規定之情事;因未設置監察人,故無同法第26條之第3第4項規定之適用。
※ 多元化政策(附註四):
依本公司「公司治理實務守則」第17條規定,董事會成員組成宜考量多元化,並就本身運作、營運型態及發展需求以擬定適當之多元化方針,宜包括但不限於以下二大面向之標準:
一、基本條件與價值:性別、年齡、國籍及文化等。
二、專業知識與技能:專業背景(如法律、會計、產業、財務、行銷或科技)、專業技能及產業經歷等。
董事會成員宜普遍具備執行職務所必須之知識、技能及素養。為達到公司治理之理想目標,董事會整體應具備之能力如下:
一、營運判斷能力。 二、會計及財務分析能力。 三、經營管理能力。 四、風險管理知識與能力。五、危機處理能力。六、金融保險專業知識。
七、國際市場觀。八、領導能力。九、決策能力董事會應認知本公司營運所面臨之風險(如市場風險、信用風險、流動性風險、作業風險、法律風險、
聲譽風險及其他與保險業營運有關之風險等),確保風險管理之有效性,並負風險管理最終責任。

※ 附註說明:
1.第六屆董事於112年8月25日派任:張志宏(新任)、劉啟聖(新任)、邵靄如、柯瓊鳳、林芳祺、林哲群、夏慧芸、呂宗正及蔡秀霞等九人擔任。
  原董事長劉玉枝及總經理周園藝於112年8月25日解任。
2.獨立董事邵靄如於112年11月30日解任,所留職缺由獨立董事葉順山接任(任期自112年12月28日至115年8月24日)。

※附註一
填列首次擔任公司董(理)事會成員之期間,如有中斷情事,應附註說明。
※附註二
專業資格與經驗:敘明個別董事及監察人之專業資格與經驗,如屬審計委員會成員且具備會計或財務專長者,應敘明其會計或財務背景及工作經歷;並說明是否有 「保險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第3條各款情事。
※附註三
1.敘明獨立董事人數及比重。 2.說明董事會具獨立性,及附理由說明是否無證券交易法第26條之3規定第3項及第4項規定情事,包括敘明董事間、監察人間或董事與監察人間具有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親屬關係之情形。 3.獨立董事應敘明符合獨立性情形: (1)包括但不限於本人、配偶、二親等以內親屬是否擔任本公司或其關係企業之董事、監察人或受僱人。 (2)本人、配偶、二親等以內親屬(或利用他人名義)持有公司股份數及比重。 (3)是否擔任與本公司有特定關係公司(參考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第3條第1項5~8款規定)之董事、監察人或受僱人。 (4)最近2年提供本公司或其關係企業商務、法務、財務、會計等服務所取得之報酬金額。
※附註四
敘明董(理)事會之多元化政策、目標及達成情形。 多元化政策包括但不限於董事遴選標準、董事會應具備之專業資格與經驗、性別、年齡、國籍及文化等組成情形或比例,並就前揭政策敘明公司具體目標及其達成情形。
※申報頻率
除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外,應於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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