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稱 |
姓名 |
年齡 |
選/就任日期 |
任期 |
初次選任日期 |
主要學經歷 |
專業資格與經驗(附註二) |
獨立性情形(附註三) |
董(理)事長 |
林欽淼 |
68 |
2021/10/04 |
3年 |
2018/01/01 |
1.政治大學經營管理碩士
2.台灣人壽保險(股)公司總經理
3.龍邦開發投資事業處副總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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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擔任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君龍人壽保險有限公司董事、晶采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漢寶農畜產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監察人。
2.符合保險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第8條之積極資格。
3.未有保險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第3條各款情事。 |
1.本公司現任3席獨立董事,佔全體董事比例43%。
2.本公司獨立董事之設置,皆符合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第2條、第3條之規定。
3.本公司董事(含獨立董事)間皆不具有配偶、二親等以內之親屬關係,無證券交易法第26條之3第3項規定之情事。 |
董(理)事 |
許舒博 |
61 |
2021/10/04 |
3年 |
2015/10/15 |
1.國立中正大學犯罪研究所碩士
2.台灣人壽保險(股)公司董事長
3.中國信託產物保險(股)公司董事長
4.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理事長
5.臺灣金融服務業聯合總會理事
6.財團法人保險犯罪防制中心董事
7.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董事
8.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董事
9.環球科技大學兼任講師
10.中華民國保險學會副理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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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擔任中國信託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長、財團法人人壽保險文教基金會董事長、財團法人人壽保險文教基金會董事長、中華民國全國商業總會理事長、南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
2.符合保險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第8條之積極資格。
3.未有保險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第3條各款情事。 |
1.本公司現任3席獨立董事,佔全體董事比例43%。
2.本公司獨立董事之設置,皆符合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第2條、第3條之規定。
3.本公司董事(含獨立董事)間皆不具有配偶、二親等以內之親屬關係,無證券交易法第26條之3第3項規定之情事。 |
董(理)事 |
金寧海 |
74 |
2021/10/04 |
3年 |
2016/01/01 |
1.美國密西根大學工程科學碩士
2.幸福人壽保險(股)公司獨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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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擔任藍海光電科技(股)公司董事長、星格傳媒(股)公司董事長、智原科技(股)公司獨立董事。
2.具有保險、科技等專業知識。
3.未有保險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第3條各款情事。 |
1.本公司現任3席獨立董事,佔全體董事比例43%。
2.本公司獨立董事之設置,皆符合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第2條、第3條之規定。
3.本公司董事(含獨立董事)間皆不具有配偶、二親等以內之親屬關係,無證券交易法第26條之3第3項規定之情事。 |
董(理)事 |
鄭林經 |
75 |
2021/10/04 |
3年 |
2020/08/01 |
1.美國德州勒圖諾大學機械工程學士
2.和泰產物保險(股)公司董事長
3.蘇黎世產物保險(股)公司董事長
4.紐約人壽臺灣子公司執行長暨總經理 |
1.擔任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加拿大商諾生莉迪亞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
2.符合保險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第8條之積極資格。
3.未有保險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第3條各款情事。 |
1.本公司現任3席獨立董事,佔全體董事比例43%。
2.本公司獨立董事之設置,皆符合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第2條、第3條之規定。
3.本公司董事(含獨立董事)間皆不具有配偶、二親等以內之親屬關係,無證券交易法第26條之3第3項規定之情事。 |
獨立董(理)事 |
周冠男 |
54 |
2021/10/04 |
3年 |
2020/01/01 |
1.美國愛荷華大學財務金融博士
2.臺銀人壽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
3.政治大學商學院學術副院長
4.國立政治大學財務管理學系教授兼系主任
5.國立中央大學財務金融學系教授兼系主任
6.國立政治大學財務管理學系教授兼系主任
7.考試院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顧問 |
1.擔任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中國信託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國立政治大學財務管理學系專任教授。
2.具有金融、商務、財務等專業知識。
3.未有保險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第3條各款情事。 |
1.本公司現任3席獨立董事,佔全體董事比例43%。
2.本公司獨立董事之設置,皆符合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第2條、第3條之規定。
3.本公司董事(含獨立董事)間皆不具有配偶、二親等以內之親屬關係,從而無證券交易法第26條之3第3項規定之情事;因未設置監察人,故無同法第26條之3第4項規定之適用。
4.本人除擔任中國信託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之子公司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信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及中國信託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以外,未擔任其他關係企業或與本公司有特定關係公司之董事、監察人或受僱人。
5.本人之配偶、二親等以內親屬非為本公司或關係企業之董事、監察人或受僱人。
6.本人、配偶、二親等以內親屬(或利用他人名義)未持有公司股份數。
7.本人未有「最近2年提供本公司或其關係企業商務、法務、財務、會計等服務所取得之報酬金額」之情事。 |
獨立董(理)事 |
彭金隆 |
59 |
2021/10/04 |
3年 |
2020/08/01 |
1.國立政治大學企業管理博士
2.國立政治大學風險管理與保險學系系主任
3.中國人壽保險(股)公司獨立董事
4.金融消費評議中心董事/評議委員
5.臺灣金融服務業聯合總會副秘書長
6.實踐大學風險管理與保險學系系主任/副教授
7.財政部保險司部長秘書 |
1.擔任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國立政治大學風險管理與保險學系專任教授。
2.符合保險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第8條之積極資格。
3.未有保險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第3條各款情事。 |
1.本公司現任3席獨立董事,佔全體董事比例43%。
2.本公司獨立董事之設置,皆符合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第2條、第3條之規定。
3.本公司董事(含獨立董事)間皆不具有配偶、二親等以內之親屬關係,從而無證券交易法第26條之3第3項規定之情事;因未設置監察人,故無同法第26條之3第4項規定之適用。
4.本人除擔任中國信託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之子公司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信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以外,未擔任其他關係企業或與本公司有特定關係公司之董事、監察人或受僱人。
5.本人之配偶、二親等以內親屬非為本公司或關係企業之董事、監察人或受僱人。
6.本人、配偶、二親等以內親屬(或利用他人名義)未持有公司股份數。
7.本人未有「最近2年提供本公司或其關係企業商務、法務、財務、會計等服務所取得之報酬金額」之情事。 |
獨立董(理)事 |
許文彥 |
56 |
2021/10/04 |
3年 |
2020/08/01 |
1.美國喬治亞州立大學風險管理與保險博士
2.中國人壽保險(股)公司獨立董事
3.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董事
4.逢甲大學風險管理與保險學系教授 |
1.擔任中國信託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
2.符合保險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第8條之積極資格。
3.未有保險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第3條各款情事。 |
1.本公司現任3席獨立董事,佔全體董事比例43%。
2.本公司獨立董事之設置,皆符合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第2條、第3條之規定。
3.本公司董事(含獨立董事)間皆不具有配偶、二親等以內之親屬關係,從而無證券交易法第26條之3第3項規定之情事;因未設置監察人,故無同法第26條之3第4項規定之適用。
4.本人除擔任中國信託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信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以外,未擔任其他關係企業或與本公司有特定關係公司之董事、監察人或受僱人。
5.本人之配偶、二親等以內親屬非為本公司或關係企業之董事、監察人或受僱人。
6.本人、配偶、二親等以內親屬(或利用他人名義)未持有公司股份數。
7.本人未有「最近2年提供本公司或其關係企業商務、法務、財務、會計等服務所取得之報酬金額」之情事。 |
※ 多元化政策(附註四):1.為強化公司治理並促進董事會組成與結構之健全發展,本公司公司治理實務守則第13條明定董事會成員多元化政策,包含基本條件與價值(包含性別、年齡、國籍及文化等)、專業背景(如法律、會計、產業、財務等)、專業技能及產業經歷等,期以董事會組成之多元化,提升決策之深度與廣度。
2.本公司董事會成員平均年齡64歲,1名董事具外國國籍身分,獨立董事3名佔全體董事比例為43%。董事會成員具備跨產業領域經驗與技能之多元互補能力,包括商務、會計、財務、金融、科技、風險管理等,並普遍具備營業判斷、經營管理、領導決策與危機處理等能力,符合本公司之董事會組成多元化政策及董事職能需求。
※附註一:
填列首次擔任公司董(理)事會成員之期間,如有中斷情事,應附註說明。
※附註二:
專業資格與經驗:敘明個別董事及監察人之專業資格與經驗,如屬審計委員會成員且具備會計或財務專長者,應敘明其會計或財務背景及工作經歷;並說明是否有
「保險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第3條各款情事。
※附註三:
1.敘明獨立董事人數及比重。
2.說明董事會具獨立性,及附理由說明是否無證券交易法第26條之3規定第3項及第4項規定情事,包括敘明董事間、監察人間或董事與監察人間具有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親屬關係之情形。
3.獨立董事應敘明符合獨立性情形:
(1)包括但不限於本人、配偶、二親等以內親屬是否擔任本公司或其關係企業之董事、監察人或受僱人。
(2)本人、配偶、二親等以內親屬(或利用他人名義)持有公司股份數及比重。
(3)是否擔任與本公司有特定關係公司(參考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第3條第1項5~8款規定)之董事、監察人或受僱人。
(4)最近2年提供本公司或其關係企業商務、法務、財務、會計等服務所取得之報酬金額。
※附註四:
敘明董(理)事會之多元化政策、目標及達成情形。
多元化政策包括但不限於董事遴選標準、董事會應具備之專業資格與經驗、性別、年齡、國籍及文化等組成情形或比例,並就前揭政策敘明公司具體目標及其達成情形。
※申報頻率:
除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外,應於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