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稱 |
姓名 |
年齡 |
選/就任日期 |
任期 |
初次選任日期 |
主要學經歷 |
專業資格與經驗(附註二) |
獨立性情形(附註三) |
董(理)事長 |
林福星 |
69 |
2023/06/09 |
3年 |
2011/06/24 |
1.臺灣大學化工研究所博士
2.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長
3.富邦金控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4.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5.富邦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
具有商務、財務等本公司業務所需之工作經驗;另未曾涉有公司法第30條各款之情事,亦未有保險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第3條各款情事。 |
為維持董事會之獨立性,本公司現有獨立董事共4席,占全體董事比例44.4%(達4成以上),為確保獨立董事得以客觀行使職權,亦避免因久任降低其獨立性,本公司所選任之獨立董事連續任期均未超過9年,並合乎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所頒布之公司治理3.0-永續發展藍圖所列措施「強化獨立董事及審計委員會職能及獨立性」中「獨立董事連續任期不得逾三屆」之指標。另本公司董事(含獨立董事)間皆不具有配偶、二親等以內之親屬關係,符合證券交易法第26條之3第3項之規定。 |
副董(理)事長 |
蔡承儒 |
37 |
2023/06/09 |
3年 |
2022/11/17 |
1.The Wharton School of the University of Pennsylvania at BS in Economics學士
2.富邦育樂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3.富邦運動場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4.富邦金控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
5.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
具有商務、財務等本公司業務所需之工作經驗;另未曾涉有公司法第30條各款之情事,亦未有保險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第3條各款情事。 |
為維持董事會之獨立性,本公司現有獨立董事共4席,占全體董事比例44.4%(達4成以上),為確保獨立董事得以客觀行使職權,亦避免因久任降低其獨立性,本公司所選任之獨立董事連續任期均未超過9年,並合乎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所頒布之公司治理3.0-永續發展藍圖所列措施「強化獨立董事及審計委員會職能及獨立性」中「獨立董事連續任期不得逾三屆」之指標。另本公司董事(含獨立董事)間皆不具有配偶、二親等以內之親屬關係,符合證券交易法第26條之3第3項之規定。 |
董(理)事 |
蔡明忠 |
67 |
2023/06/09 |
3年 |
2023/06/09 |
1.輔仁大學名譽法學博士
2.東海大學名譽管理博士
3.美國喬治城大學法律研究所碩士
4.臺灣大學法律系學士
5.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6.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7.富邦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8.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9.富邦金控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兼總經理
10.富邦育樂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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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商務、財務、法務等本公司業務所需之工作經驗;另未曾涉有公司法第30條各款之情事,亦未有保險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第3條各款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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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維持董事會之獨立性,本公司現有獨立董事共4席,占全體董事比例44.4%(達4成以上),為確保獨立董事得以客觀行使職權,亦避免因久任降低其獨立性,本公司所選任之獨立董事連續任期均未超過9年,並合乎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所頒布之公司治理3.0-永續發展藍圖所列措施「強化獨立董事及審計委員會職能及獨立性」中「獨立董事連續任期不得逾三屆」之指標。另本公司董事(含獨立董事)間皆不具有配偶、二親等以內之親屬關係,符合證券交易法第26條之3第3項之規定。 |
董(理)事 |
陳世岳 |
63 |
2023/06/09 |
3年 |
2023/02/01 |
1.逢甲大學保險研究所碩士
2.逢甲大學企業管理系學士
3.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執行副總經理
4.越南富邦人壽保險責任有限公司董事
5.富邦人壽保險(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長 |
永續發展委員會委員;具有商務、財務等本公司業務所需之工作經驗;另未曾涉有公司法第30條各款之情事,亦未有保險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第3條各款情事。 |
為維持董事會之獨立性,本公司現有獨立董事共4席,占全體董事比例44.4%(達4成以上),為確保獨立董事得以客觀行使職權,亦避免因久任降低其獨立性,本公司所選任之獨立董事連續任期均未超過9年,並合乎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所頒布之公司治理3.0-永續發展藍圖所列措施「強化獨立董事及審計委員會職能及獨立性」中「獨立董事連續任期不得逾三屆」之指標。另本公司董事(含獨立董事)間皆不具有配偶、二親等以內之親屬關係,符合證券交易法第26條之3第3項之規定。 |
董(理)事 |
林建煌 |
59 |
2023/06/09 |
3年 |
2023/06/09 |
1.臺灣大學醫學院藥理學研究所博士暨碩士
2.臺灣大學管理學院EMBA碩士
3.臺北醫學大學藥學系學士
4.臺北醫學大學校長、副校長
5.財團法人國家實驗研究院董事
6.中華民國私立大學校院協進會理事
7.社團法人台灣長照及高齡健康管理發展協會常務理事
8.北醫國際生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9.財團法人北藥文教基金會董事 |
永續發展委員會委員;具有商務、醫學等本公司業務所需之工作經驗;另未曾涉有公司法第30條各款之情事,亦未有保險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第3條各款情事。 |
為維持董事會之獨立性,本公司現有獨立董事共4席,占全體董事比例44.4%(達4成以上),為確保獨立董事得以客觀行使職權,亦避免因久任降低其獨立性,本公司所選任之獨立董事連續任期均未超過9年,並合乎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所頒布之公司治理3.0-永續發展藍圖所列措施「強化獨立董事及審計委員會職能及獨立性」中「獨立董事連續任期不得逾三屆」之指標。另本公司董事(含獨立董事)間皆不具有配偶、二親等以內之親屬關係,符合證券交易法第26條之3第3項之規定。 |
獨立董(理)事 |
王銘陽 |
68 |
2023/06/09 |
3年 |
2020/06/12 |
1.美國德州大學達拉斯分校管理科學研究所碩士
2.逢甲大學國貿系學士
3.日盛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
4.日盛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
5.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暨總經理
6.中華開發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暨總經理
7.中華開發工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務董事
8.中國平安保險(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集團副總經理暨首席投資官
9.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執行副總經理暨首席投資主管
10.中華民國壽險同業公會常務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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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委員會召集人、永續發展委員會委員;曾任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具有金融保險、商務、財務等本公司業務所需之工作經驗;另未曾涉有公司法第30條各款之情事,亦未有保險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第3條各款情事。 |
符合「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第3條規定之獨立性情形,包括但不限於本人、配偶、二親等以內親屬未擔任本公司或其關係企業之董事、監察人或受僱人;本人、配偶、二親等以內親屬(或利用他人名義)未持有公司股份數;未擔任與本公司有特定關係公司之董事、監察人或受僱人;最近2年並無提供本公司或其關係企業商務、法務、財務、會計等服務所取得之報酬金額。 |
獨立董(理)事 |
林羣 |
64 |
2023/06/09 |
3年 |
2017/06/16 |
1.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MBA碩士
2.The University of Massachusetts at Amherst Electrical & Computer Engineering碩士
3.美時化學製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4.艾特士(上海)健康管理諮詢有限公司董事長
5.群光電子股份有限公司/藍天電腦集團策略長
6.麥格理資本大中國區總裁
7.光寶集團總財務長
8.荷銀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投資長
9.摩根大通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
10.怡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部主管 |
審計委員會委員、永續發展委員會召集人;曾任光寶集團總財務長,具有商務、財務等本公司業務所需之工作經驗;另未曾涉有公司法第30條各款之情事,亦未有保險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第3條各款情事。 |
符合「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第3條規定之獨立性情形,包括但不限於本人、配偶、二親等以內親屬未擔任本公司或其關係企業之董事、監察人或受僱人;本人、配偶、二親等以內親屬(或利用他人名義)未持有公司股份數;未擔任與本公司有特定關係公司之董事、監察人或受僱人;最近2年並無提供本公司或其關係企業商務、法務、財務、會計等服務所取得之報酬金額。 |
獨立董(理)事 |
林育祺 |
54 |
2023/06/09 |
3年 |
2023/06/09 |
1.Pepperdine University MBA碩士
2.University of Southern California Finance學士
3.西園醫療社團法人西園醫院執行董事、行政副院長
4.國光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5.博錸生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總經理
6.東曜藥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7.博輝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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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委員會委員、永續發展委員會委員;曾任西園醫療社團法人西園醫院行政副院長,具有商務、財務等本公司業務所需之工作經驗;另未曾涉有公司法第30條各款之情事,亦未有保險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第3條各款情事。 |
符合「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第3條規定之獨立性情形,包括但不限於本人、配偶、二親等以內親屬未擔任本公司或其關係企業之董事、監察人或受僱人;本人、配偶、二親等以內親屬(或利用他人名義)未持有公司股份數;未擔任與本公司有特定關係公司之董事、監察人或受僱人;最近2年並無提供本公司或其關係企業商務、法務、財務、會計等服務所取得之報酬金額。 |
獨立董(理)事 |
陳建宏 |
44 |
2023/06/09 |
3年 |
2023/06/09 |
1.政治大學法律學系學士
2.軍法官、軍事檢察官、法制官
3.泰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顧問
4.社團法人中華人權協會常務理事兼策略長
5.社團法人台灣動物權益促進會理事
6.臺北市政府市政顧問
7.臺北市議會議員辦公室顧問
8.臺中市政府法律顧問
9.法務部調查局顧問
10.立法院立法委員國會辦公室顧問
11.中華民國防疫醫學會總顧問
12.財團法人永然法律基金會總顧問暨講座
13.合盛法律事務所顧問
14.理哲國際法律事務所顧問
15.國防部軍醫局、主計局、軍事情報局、電訊發展室、海軍司令部、空軍司令部、空軍作戰指揮部人事審查委員
16.社團法人臺北企業經理協進會編審會主委
17.法官學院、法務部司法官學院講座
18.軍法專刊社編審委員
19.元照出版社實務研究副總編輯、月旦裁判時報主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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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委員會委員;國家考試及格領有軍法官證書,曾任國防部軍法官,具有商務、法務等本公司業務所需之工作經驗;另未曾涉有公司法第30條各款之情事,亦未有保險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第3條各款情事。 |
符合「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第3條規定之獨立性情形,包括但不限於本人、配偶、二親等以內親屬未擔任本公司或其關係企業之董事、監察人或受僱人;本人、配偶、二親等以內親屬(或利用他人名義)未持有公司股份數;未擔任與本公司有特定關係公司之董事、監察人或受僱人;最近2年並無提供本公司或其關係企業商務、法務、財務、會計等服務所取得之報酬金額。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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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多元化政策(附註四):1. 本公司重視董事會組成之多元化,就本身運作、營運型態及發展需求已擬定適當之多元化方針,為積極落實董事會組成之多元化並得兼顧專業之衡平,冀透過不同背景、視野以集思廣益並優化決策,進而強化董事會職能達到公司治理理想目標,遂於本公司「公司治理守則」第21條明載董事會整體應具備之能力應包括基本條件與價值及專業知識與技能之兩大標準。
2. 本公司董事會9名董事會成員(含4名獨立董事),整體具備:營運判斷能力、會計及財務分析能力、經營管理能力、風險管理知識與能力、危機處理能力、金融保險專業知識、國際市場觀、領導能力與決策能力,已足符合執行本公司董事會職能之需求。
3. 承上,本公司董事之多元化方針之落實情形非僅限於本公司「公司治理守則」第21條載明之標準,仍更進一步橫跨多元內涵,包括有:商業管理、化學工程、國際貿易、醫學、財金、法律及電機工程等面向;未來將視董事會運作、營運型態及發展需求適時增修多元化政策,包括但不限於基本條件與價值及專業知識與技能,以確保董事會職能與國際接軌並同步。
※附註一:
填列首次擔任公司董(理)事會成員之期間,如有中斷情事,應附註說明。
※附註二:
專業資格與經驗:敘明個別董事及監察人之專業資格與經驗,如屬審計委員會成員且具備會計或財務專長者,應敘明其會計或財務背景及工作經歷;並說明是否有
「保險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第3條各款情事。
※附註三:
1.敘明獨立董事人數及比重。
2.說明董事會具獨立性,及附理由說明是否無證券交易法第26條之3規定第3項及第4項規定情事,包括敘明董事間、監察人間或董事與監察人間具有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親屬關係之情形。
3.獨立董事應敘明符合獨立性情形:
(1)包括但不限於本人、配偶、二親等以內親屬是否擔任本公司或其關係企業之董事、監察人或受僱人。
(2)本人、配偶、二親等以內親屬(或利用他人名義)持有公司股份數及比重。
(3)是否擔任與本公司有特定關係公司(參考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第3條第1項5~8款規定)之董事、監察人或受僱人。
(4)最近2年提供本公司或其關係企業商務、法務、財務、會計等服務所取得之報酬金額。
※附註四:
敘明董(理)事會之多元化政策、目標及達成情形。
多元化政策包括但不限於董事遴選標準、董事會應具備之專業資格與經驗、性別、年齡、國籍及文化等組成情形或比例,並就前揭政策敘明公司具體目標及其達成情形。
※申報頻率:
除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外,應於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