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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資訊公開說明文件

公司治理 - 董(理)事會之結構及獨立性
資料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
職稱 姓名 年齡 選/就任日期 任期 初次選任日期 主要學經歷 專業資格與經驗(附註二) 獨立性情形(附註三)
董(理)事長 鄭泰克 71 2022/09/01 3 2022/08/18 國立台灣大學商學系學士 中國信託資融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The Tokyo Star Bank, Limited(東京之星銀行)董事、CTBC Bank Corp.(USA)(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美國子行)董事、CTBC Capital Corp.董事、中國信託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代理總經理、中國信託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風險長、中國信託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風險執行長、中國信託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授信長、中國信託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全球風險總管理處總處長 1.擔任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2.具備銀行專業資格之董事。 3.具備保險專業資格之董事。 4.具金融機構工作經驗五年以上,並曾擔任副總經理以上或同等職務,成績優良。 5.未有公司法第30條各款情事(公司法第192條第6項準用)。 6.無「保險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第3條各款情事。 1.為維持本公司董事會之獨立性,設置4席獨立董事,占全體董事比例達4成。 2.董事之獨立性情形檢核: (1)非為公司或其關係企業之受僱人。 (2)非為關係企業之董事。 (3)非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或以他人名義持有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1%以上或持股前十名之自然人股東。 (4)非前三款所列人員之配偶、二親等以內親屬或三親等以內直系血親親屬。 (5)非直接持有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5%以上、持股前五名之法人股東之董事、監察人或受僱人。 (6)非與公司之董事席次或有表決權之股份超過半數係由同一人控制之他公司董事、監察人或受僱人。 (7)非與公司之董事長、總經理或相當職務者互為同一人或配偶之他公司或機構之董事(理事)、監察人(監事)或受僱人。 (8)非與公司有財務或業務往來之特定公司或機構之董事(理事)、監察人(監事)、經理人或持股5%以上股東。 (9)非為公司或關係企業提供審計或最近二年取得報酬累計金額未逾新臺幣50萬元之商務、法務、財務、會計等相關服務之專業人士、獨資、合夥、公司或機構之企業主、合夥人、董事(理事)、監察人(監事)、經理人及其配偶。 (10)未與其他董事間具有配偶或二親等以內之親屬關係。
副董(理)事長 許舒博 61 2021/10/04 3 2014/04/28 國立中正大學犯罪研究所碩士 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中國信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理事長、台灣金融服務業聯合總會理事、財團法人保險犯罪防制中心董事、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董事、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董事、環球科技大學兼任講師、中華民國保險學會副理事長 1.擔任中國信託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長、中國信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財團法人人壽保險文教基金會董事長、中華民國全國商業總會理事長、南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財團法人張老師基金會董事、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對外貿易發展協會董事、財團法人商業發展研究院董事、財團法人賑災基金會董事、財團法人臺港經濟文化合作策進會董事。 2.具備保險專業資格之董事。 3.未有公司法第30條各款情事(公司法第192條第6項準用)。 4.無「保險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第3條各款情事。 1.為維持本公司董事會之獨立性,設置4席獨立董事,占全體董事比例達4成。 2.董事之獨立性情形檢核: (1)非為公司或其關係企業之受僱人。 (2)為關係企業之董事。 (3)非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或以他人名義持有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1%以上或持股前十名之自然人股東。 (4)非前三款所列人員之配偶、二親等以內親屬或三親等以內直系血親親屬。 (5)為直接持有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5%以上、持股前五名之法人股東之董事、監察人或受僱人。 (6)非與公司之董事席次或有表決權之股份超過半數係由同一人控制之他公司董事、監察人或受僱人。 (7)非與公司之董事長、總經理或相當職務者互為同一人或配偶之他公司或機構之董事(理事)、監察人(監事)或受僱人。 (8)與公司有財務或業務往來之特定公司或機構之董事(理事)、監察人(監事)、經理人或持股5%以上股東。 (9)非為公司或關係企業提供審計或最近二年取得報酬累計金額未逾新臺幣50萬元之商務、法務、財務、會計等相關服務之專業人士、獨資、合夥、公司或機構之企業主、合夥人、董事(理事)、監察人(監事)、經理人及其配偶。 (10)未與其他董事間具有配偶或二親等以內之親屬關係。
董(理)事 林欽淼 68 2021/10/04 3 2018/03/21 國立政治大學經營管理碩士 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龍邦開發投資事業處副總經理、晶采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1.擔任中國信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君龍人壽保險有限公司董事、晶采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漢寶農畜產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監察人。 2.具備保險專業資格之董事。 3.具金融機構工作經驗五年以上,並曾擔任副總經理以上或同等職務,成績優良。 4.未有公司法第30條各款情事(公司法第192條第6項準用)。 5.無「保險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第3條各款情事。 1.為維持本公司董事會之獨立性,設置4席獨立董事,占全體董事比例達4成。 2.董事之獨立性情形檢核: (1)非為公司或其關係企業之受僱人。 (2)為關係企業之董事。 (3)非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或以他人名義持有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1%以上或持股前十名之自然人股東。 (4)非前三款所列人員之配偶、二親等以內親屬或三親等以內直系血親親屬。 (5)非直接持有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5%以上、持股前五名之法人股東之董事、監察人或受僱人。 (6)非與公司之董事席次或有表決權之股份超過半數係由同一人控制之他公司董事、監察人或受僱人。 (7)非與公司之董事長、總經理或相當職務者互為同一人或配偶之他公司或機構之董事(理事)、監察人(監事)或受僱人。 (8)與公司有財務或業務往來之特定公司或機構之董事(理事)、監察人(監事)、經理人或持股5%以上股東。 (9)非為公司或關係企業提供審計或最近二年取得報酬累計金額未逾新臺幣50萬元之商務、法務、財務、會計等相關服務之專業人士、獨資、合夥、公司或機構之企業主、合夥人、董事(理事)、監察人(監事)、經理人及其配偶。 (10)未與其他董事間具有配偶或二親等以內之親屬關係。
董(理)事 施茂林 74 2021/10/04 3 2019/06/14 韓國又石大學名譽法學博士 法務部部長及政務次長、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長、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長、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長、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法務部保護司司長 1.擔任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亞洲大學財經法律系講座教授、逢甲大學經營管理學院講座教授、財團法人中山醫學大學董事、財團法人中國醫藥大學董事、巧新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財團法人大肚山產業創新基金會董事長、財團法人雲林縣福德巧新社會福利慈善基金會董事長、世紀離岸風電設備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 2.司法官特種考試及格及高等考試法制人員及格,具備檢察官五年以上工作經驗。 3.未有公司法第30條各款情事(公司法第192條第6項準用)。 4.無「保險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第3條各款情事。 1.為維持本公司董事會之獨立性,設置4席獨立董事,占全體董事比例達4成。 2.董事之獨立性情形檢核: (1)非為公司或其關係企業之受僱人。 (2)為關係企業之董事。 (3)非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或以他人名義持有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1%以上或持股前十名之自然人股東。 (4)非前三款所列人員之配偶、二親等以內親屬或三親等以內直系血親親屬。 (5)非直接持有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5%以上、持股前五名之法人股東之董事、監察人或受僱人。 (6)與公司之董事席次或有表決權之股份超過半數係由同一人控制之他公司董事、監察人或受僱人。 (7)非與公司之董事長、總經理或相當職務者互為同一人或配偶之他公司或機構之董事(理事)、監察人(監事)或受僱人。 (8)與公司有財務或業務往來之特定公司或機構之董事(理事)、監察人(監事)、經理人或持股5%以上股東。 (9)非為公司或關係企業提供審計或最近二年取得報酬累計金額未逾新臺幣50萬元之商務、法務、財務、會計等相關服務之專業人士、獨資、合夥、公司或機構之企業主、合夥人、董事(理事)、監察人(監事)、經理人及其配偶。 (10)未與其他董事間具有配偶或二親等以內之親屬關係。
董(理)事 鄭林經 75 2021/10/04 3 2020/08/01 美國德州勒圖諾大學機械工程學士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蘇黎世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紐約人壽台灣子公司執行長暨總經理 1.擔任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中國信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加拿大商諾生莉迪亞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 2.具備保險專業資格之董事。 3.具金融機構工作經驗五年以上,並曾擔任副總經理以上或同等職務,成績優良。 4.未有公司法第30條各款情事(公司法第192條第6項準用)。 5.無「保險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第3條各款情事。 1.為維持本公司董事會之獨立性,設置4席獨立董事,占全體董事比例達4成。 2.董事之獨立性情形檢核: (1)非為公司或其關係企業之受僱人。 (2)為關係企業之董事。 (3)非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或以他人名義持有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1%以上或持股前十名之自然人股東。 (4)非前三款所列人員之配偶、二親等以內親屬或三親等以內直系血親親屬。 (5)非直接持有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5%以上、持股前五名之法人股東之董事、監察人或受僱人。 (6)非與公司之董事席次或有表決權之股份超過半數係由同一人控制之他公司董事、監察人或受僱人。 (7)非與公司之董事長、總經理或相當職務者互為同一人或配偶之他公司或機構之董事(理事)、監察人(監事)或受僱人。 (8)與公司有財務或業務往來之特定公司或機構之董事(理事)、監察人(監事)、經理人或持股5%以上股東。 (9)非為公司或關係企業提供審計或最近二年取得報酬累計金額未逾新臺幣50萬元之商務、法務、財務、會計等相關服務之專業人士、獨資、合夥、公司或機構之企業主、合夥人、董事(理事)、監察人(監事)、經理人及其配偶。 (10)未與其他董事間具有配偶或二親等以內之親屬關係。
董(理)事 許東敏 69 2023/04/28 3 2023/04/28 中國政法大學法學博士 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首席執行副總經理 1.擔任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中華民國人壽保險管理學會常務理事。 2.具備保險專業資格之董事。 3.具金融機構工作經驗五年以上,並曾擔任副總經理以上或同等職務,成績優良。 4.未有公司法第30條各款情事(公司法第192條第6項準用)。 5.無「保險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第3條各款情事。 1.為維持本公司董事會之獨立性,設置4席獨立董事,占全體董事比例達4成。 2.董事之獨立性情形檢核: (1)非為公司或其關係企業之受僱人。 (2)非為關係企業之董事。 (3)非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或以他人名義持有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1%以上或持股前十名之自然人股東。 (4)非前三款所列人員之配偶、二親等以內親屬或三親等以內直系血親親屬。 (5)非直接持有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5%以上、持股前五名之法人股東之董事、監察人或受僱人。 (6)非與公司之董事席次或有表決權之股份超過半數係由同一人控制之他公司董事、監察人或受僱人。 (7)非與公司之董事長、總經理或相當職務者互為同一人或配偶之他公司或機構之董事(理事)、監察人(監事)或受僱人。 (8)非與公司有財務或業務往來之特定公司或機構之董事(理事)、監察人(監事)、經理人或持股5%以上股東。 (9)非為公司或關係企業提供審計或最近二年取得報酬累計金額未逾新臺幣50萬元之商務、法務、財務、會計等相關服務之專業人士、獨資、合夥、公司或機構之企業主、合夥人、董事(理事)、監察人(監事)、經理人及其配偶。 (10)未與其他董事間具有配偶或二親等以內之親屬關係。
獨立董(理)事 林建智 60 2021/10/04 3 2020/06/01 英國倫敦大學法學博士 上詮光纖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董事長、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專任委員、國立政治大學國際經營管理碩士學程執行長、國立政治大學風險管理與保險學系主任 1.擔任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中國信託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波若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財團法人繼耘保險文教基金會董事長、台灣保險法學會理事長、國立政治大學風險管理與保險學系專任教授。 2.具備保險專業資格之獨立董事。 3.具備商務、法務、財務、會計或公司業務所需專長之獨立董事。 4.大學風險管理與保險學系教授,五年以上工作經驗。 5.未有公司法第30條各款情事(公司法第192條第6項準用)。 6.無「保險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第3條各款情事。 1.為維持本公司董事會之獨立性,設置4席獨立董事,占全體董事比例達4成。 2.獨立董事之獨立性情形檢核: (1)符合「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第2條及第3條規定。 (2)符合「證券交易法」第26條之3第3項規定,本人未與其他董事間具有配偶或二親等以內之親屬關係。 (3)未違反「保險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第6條規定。 (4)本人除擔任「中國信託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100%持股之子公司「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即本公司)及「中國信託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以外,未擔任其他關係企業或與本公司有特定關係公司之董事、監察人或受僱人。 (5)本人之配偶、二親等以內親屬非為本公司或關係企業之董事、監察人或受僱人。 (6)本人、配偶、二親等以內親屬(或利用他人名義)未持有公司股份數。 (7)本人未有「最近2年提供本公司或其關係企業商務、法務、財務、會計等服務所取得之報酬金額」之情事。
獨立董(理)事 許文彥 56 2021/10/04 3 2020/08/01 美國喬治亞州立大學風險管理與保險博士 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董事 1.擔任中國信託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中國信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逢甲大學風險管理與保險學系教授。 2.具備保險專業資格之獨立董事。 3.具備商務、法務、財務、會計或公司業務所需專長之獨立董事。 4.大學風險管理與保險學系教授,五年以上工作經驗。 5.未有公司法第30條各款情事(公司法第192條第6項準用)。 6.無「保險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第3條各款情事。 1.為維持本公司董事會之獨立性,設置4席獨立董事,占全體董事比例達4成。 2.獨立董事之獨立性情形檢核: (1)符合「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第2條及第3條規定。 (2)符合「證券交易法」第26條之3第3項規定,本人未與其他董事間具有配偶或二親等以內之親屬關係。 (3)未違反「保險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第6條規定。 (4)本人除擔任「中國信託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中國信託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100%持股之子公司「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即本公司)及「中國信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以外,未擔任其他關係企業或與本公司有特定關係公司之董事、監察人或受僱人。 (5)本人之配偶、二親等以內親屬非為本公司或關係企業之董事、監察人或受僱人。 (6)本人、配偶、二親等以內親屬(或利用他人名義)未持有公司股份數。 (7)本人未有「最近2年提供本公司或其關係企業商務、法務、財務、會計等服務所取得之報酬金額」之情事。
獨立董(理)事 周冠男 54 2021/10/04 3 2021/10/04 美國愛荷華大學財務金融博士 考試院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顧問、台銀人壽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國立政治大學財務管理學系教授兼系主任、國立中央大學財務金融學系教授兼系主任 1.擔任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中國信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中國信託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台灣財務工程學會秘書長、台灣財務金融學會常務理事、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結算委員會召集人、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研究發展委員會委員、國立政治大學財務管理學系專任教授。 2.具備商務、法務、財務、會計或公司業務所需專長之獨立董事。 3.公立大學財務管理學系教授,五年以上工作經驗。 4.未有公司法第30條各款情事(公司法第192條第6項準用)。 5.無「保險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第3條各款情事。 1.為維持本公司董事會之獨立性,設置4席獨立董事,占全體董事比例達4成。 2.獨立董事之獨立性情形檢核: (1)符合「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第2條及第3條規定。 (2)符合「證券交易法」第26條之3第3項規定,本人未與其他董事間具有配偶或二親等以內之親屬關係。 (3)未違反「保險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第6條規定。 (4)本人除擔任「中國信託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100%持股之子公司「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即本公司)、「中國信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及「中國信託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以外,未擔任其他關係企業或與本公司有特定關係公司之董事、監察人或受僱人。 (5)本人之配偶、二親等以內親屬非為本公司或關係企業之董事、監察人或受僱人。 (6)本人、配偶、二親等以內親屬(或利用他人名義)未持有公司股份數。 (7)本人未有「最近2年提供本公司或其關係企業商務、法務、財務、會計等服務所取得之報酬金額」之情事。
※ 多元化政策(附註四):
1.為強化公司治理並促進董事會組成與結構之健全發展,本公司「公司治理實務守則」第13條明定董事會成員多元化政策,包含基本條件與價值(包含性別、年齡、國籍及文化等)、專業背景(如法律、會計、產業、財務等)、專業技能及產業經歷等,期以董事會組成之多元化,提升決策之深度與廣度。
2.本公司董事會成員平均年齡65.33歲,3位董事年齡在71至75歲、3位董事年齡在61至70歲、3位董事年齡在51至60歲,一位董事具外國國籍身分,獨立董事占董事會席次比重40%。董事會成員具備跨產業領域經驗與技能之多元互補能力,包括商務、法律、會計、財務、金融、科技、風險管理等,並普遍具備營業判斷、經營管理、領導決策與危機處理等能力,已符合本公司之董事會組成多元化政策及董事職能需求。
   
                    
                        

※附註一
填列首次擔任公司董(理)事會成員之期間,如有中斷情事,應附註說明。
※附註二
專業資格與經驗:敘明個別董事及監察人之專業資格與經驗,如屬審計委員會成員且具備會計或財務專長者,應敘明其會計或財務背景及工作經歷;並說明是否有 「保險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第3條各款情事。
※附註三
1.敘明獨立董事人數及比重。 2.說明董事會具獨立性,及附理由說明是否無證券交易法第26條之3規定第3項及第4項規定情事,包括敘明董事間、監察人間或董事與監察人間具有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親屬關係之情形。 3.獨立董事應敘明符合獨立性情形: (1)包括但不限於本人、配偶、二親等以內親屬是否擔任本公司或其關係企業之董事、監察人或受僱人。 (2)本人、配偶、二親等以內親屬(或利用他人名義)持有公司股份數及比重。 (3)是否擔任與本公司有特定關係公司(參考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第3條第1項5~8款規定)之董事、監察人或受僱人。 (4)最近2年提供本公司或其關係企業商務、法務、財務、會計等服務所取得之報酬金額。
※附註四
敘明董(理)事會之多元化政策、目標及達成情形。 多元化政策包括但不限於董事遴選標準、董事會應具備之專業資格與經驗、性別、年齡、國籍及文化等組成情形或比例,並就前揭政策敘明公司具體目標及其達成情形。
※申報頻率
除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外,應於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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