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稱 |
姓名 |
年齡 |
選/就任日期 |
任期 |
初次選任日期 |
主要學經歷 |
專業資格與經驗(附註二) |
獨立性情形(附註三) |
董(理)事長 |
蔡伯龍 |
71 |
2023/02/02 |
2025年6月30日 |
2021/02/26 |
學歷:國立海洋大學航海系學士;經歷:中央再保險(股)公司總經理。 |
曾任中央再保險(股)公司總經理,符合「保險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第8條第1項規定資格,且無「保險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第3條各款情事。 |
本公司董事會置董事9人(含獨立董事3人),獨立董事占比33.33%。 本公司董事長與總經理非為同一人,亦未有互為配偶或一等親情事;董事間未具有配偶及二親等以內之親屬關係。本公司董事會具獨立性,董事間、監察人間、董事與監察人間均無證券交易法第26條之3第3項及第4項規定情事。 |
董(理)事 |
劉源森 |
65 |
2023/02/02 |
2025年6月30日 |
2017/02/06 |
學歷:政治大學三民主義研究所碩士;經歷: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長、和泰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執行副總經理 |
曾任和泰產物保險(股)公司副董事長,且無「保險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第3條各款情事。 |
董事間未具有配偶及二親等以內之親屬關係。本公司董事會具獨立性,董事間、監察人間、董事與監察人間均無證券交易法第26條之3第3項及第4項規定情事。 |
董(理)事 |
陳建州 |
61 |
2023/02/02 |
2025年6月30日 |
2020/02/03 |
學歷:輔仁大學經濟學系;經歷:和泰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副總經理。 |
現任和泰汽車(股)公司副總經理,且無「保險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第3條各款情事。 |
董事間未具有配偶及二親等以內之親屬關係。本公司董事會具獨立性,董事間、監察人間、董事與監察人間均無證券交易法第26條之3第3項及第4項規定情事。 |
董(理)事 |
蔡燕紅 |
70 |
2023/02/02 |
2025年6月30日 |
2020/02/03 |
學歷:台北市立商業職業學校五年制; 經歷: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資深經理。 |
曾任和潤企業(股)公司資深經理,且無「保險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第3條各款情事。 |
董事間未具有配偶及二親等以內之親屬關係。本公司董事會具獨立性,董事間、監察人間、董事與監察人間均無證券交易法第26條之3第3項及第4項規定情事。 |
董(理)事 |
顏思齊 |
56 |
2023/02/02 |
2025年6月30日 |
2022/07/04 |
學歷:淡江大學保險經營所碩士;
經歷: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副總經理、美亞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理賠部經理 |
曾任明台產物保險(股)公司車險業務及車險理賠專員、統一安聯產物保險(股)公司營業部營業副科長、美亞產物保險(股)公司理賠部經理、現任本公司總經理,符合「保險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第8條第1項第1款規定資格,且無「保險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第3條各款情事。 |
本公司董事長與總經理非為同一人,亦未有互為配偶或一等親情事;董事間未具有配偶及二親等以內之親屬關係。本公司董事會具獨立性,董事間、監察人間、董事與監察人間均無證券交易法第26條之3第3項及第4項規定情事。 |
董(理)事 |
黃思博 |
37 |
2023/02/02 |
2025年6月30日 |
2023/02/02 |
學歷:加州大學爾灣分校工商管理碩士; 經歷:美聯儲備銀行分析師、三井物產(上海)機械部經理、GE 金融航太引擎租賃部經理 |
曾任美聯儲備銀行分析師、三井物產(上海)機械部經理及GE 金融航太引擎租賃部經理職務,且無「保險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第3條各款情事。 |
董事間未具有配偶及二親等以內之親屬關係。本公司董事會具獨立性,董事間、監察人間、董事與監察人間均無證券交易法第26條之3第3項及第4項規定情事。 |
獨立董(理)事 |
黎昌州 |
58 |
2023/02/02 |
2025年6月30日 |
2020/02/03 |
學歷:美國University of Illinois at Urbana-Champaign會計碩士;經歷: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合夥會計師。 |
具台灣會計師資格,曾任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合夥會計師,且無「保險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第3條各款情事。 |
本人、配偶、二親等以內親屬:
(1)未擔任本公司或其關係企業之董事、監察人或受僱人。
(2)未持有公司股份數。
(3)未擔任與本公司有特定關係公司之董事、監察人或受僱人。
(4)無最近2年提供本公司或其關係企業商務、法務、財務、會計等服務所取得之報酬金額之情事。
(5)無證券交易法第26條之3第3項及第4項規定情事。 |
獨立董(理)事 |
陳吉珍 |
77 |
2023/02/02 |
2025年6月30日 |
2017/02/06 |
學歷:交通大學管理科學所碩士; 經歷:和泰汽車股份有限公司資訊部及稽核室經理。 |
曾任和泰汽車(股)公司資訊部及稽核室經理,且無「保險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第3條各款情事。 |
本人、配偶、二親等以內親屬:
(1)未擔任本公司或其關係企業之董事、監察人或受僱人。
(2)未持有公司股份數。
(3)未擔任與本公司有特定關係公司之董事、監察人或受僱人。
(4)無最近2年提供本公司或其關係企業商務、法務、財務、會計等服務所取得之報酬金額之情事。
(5)無證券交易法第26條之3第3項及第4項規定情事。 |
獨立董(理)事 |
林建忠 |
55 |
2023/02/02 |
2025年6月30日 |
2023/02/02 |
學歷:新加坡南洋理工大學會計學士;經歷:AIG(美國國際產險)台灣分公司總經理。 |
具新加坡會計師資格,曾於PwC Singapore審計服務部服務,並擔任美國國際產險台灣分公司財務長及總經理,且無「保險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第3條各款情事。 |
本人、配偶、二親等以內親屬:
(1)未擔任本公司或其關係企業之董事、監察人或受僱人。
(2)未持有公司股份數。
(3)未擔任與本公司有特定關係公司之董事、監察人或受僱人。
(4)無最近2年提供本公司或其關係企業商務、法務、財務、會計等服務所取得之報酬金額之情事。
(5)無證券交易法第26條之3第3項及第4項規定情事。 |
※ 多元化政策(附註四):一、多元化政策
依本公司「公司治理守則」第21條規定:
董事會成員組成宜考量多元化,並就本身運作、營運型態及發展需求以擬訂適當之多元化政策及具體管理目標,宜包括但不限於以下二大面向之標準:
一、基本條件與價值:性別、年齡、國籍及文化等。
二、專業知識與技能:專業背景(如法律、會計、產業、財務、行銷或科技)、專業技能及產業經歷等。
董事會成員宜普遍具備執行職務所必須之知識、技能及素養。為達到公司治理之理想目標,董事會整體應具備營運判斷能力、會計及財務分析能力、經營管理能力、風險管理知識與能力、危機處理能力、金融保險專業知識、國際市場觀、領導能力、決策能力。
董事會應認知保險業營運所面臨之風險(如市場風險、信用風險、流動性風險、作業風險、法律風險、聲譽風險及其他與保險業營運有關之風險等),確保風險管理之有效性,並負風險管理最終責任。
二、具體管理目標
1. 本公司董事長、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應具備「保險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第8條第1項所列資格之一。
2. 獨立董事席次達董事席次三分之一以上,健全監督功能及強化管理機能。
3. 獨立董事不得於本公司連續任期逾三屆,強化獨立性。
4. 獨立董事兼任其他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不得逾三家,確保執行職務之品質。
三、達成情形
1. 本公司董事會置董事9人(含獨立董事3人),年齡介於37~77歲間。本公司董事長及3名董事,計4名董事具備保險專業知識或保險業經營經驗,符合「保險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第8條第1項規定之專業董事資格。
2. 本公司獨立董事3人,達全體董事席次三分之一,可健全監督功能及強化管理機能。
3. 本公司獨立董事連續任期皆未達三屆,任期年資均為9年以下,符合「保險業公司治理實務守則」第25條有關保險業獨立董事不得於同一公司連任逾三屆之規定,並具獨立性。
4. 本公司獨立董事無兼任其他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逾三家之情事,符合「保險業公司治理實務守則」第25條有關保險業獨立董事兼任其他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不得逾三家之規定,具執行職務品質。
※附註一:
填列首次擔任公司董(理)事會成員之期間,如有中斷情事,應附註說明。
※附註二:
專業資格與經驗:敘明個別董事及監察人之專業資格與經驗,如屬審計委員會成員且具備會計或財務專長者,應敘明其會計或財務背景及工作經歷;並說明是否有
「保險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第3條各款情事。
※附註三:
1.敘明獨立董事人數及比重。
2.說明董事會具獨立性,及附理由說明是否無證券交易法第26條之3規定第3項及第4項規定情事,包括敘明董事間、監察人間或董事與監察人間具有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親屬關係之情形。
3.獨立董事應敘明符合獨立性情形:
(1)包括但不限於本人、配偶、二親等以內親屬是否擔任本公司或其關係企業之董事、監察人或受僱人。
(2)本人、配偶、二親等以內親屬(或利用他人名義)持有公司股份數及比重。
(3)是否擔任與本公司有特定關係公司(參考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第3條第1項5~8款規定)之董事、監察人或受僱人。
(4)最近2年提供本公司或其關係企業商務、法務、財務、會計等服務所取得之報酬金額。
※附註四:
敘明董(理)事會之多元化政策、目標及達成情形。
多元化政策包括但不限於董事遴選標準、董事會應具備之專業資格與經驗、性別、年齡、國籍及文化等組成情形或比例,並就前揭政策敘明公司具體目標及其達成情形。
※申報頻率:
除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外,應於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