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稱 |
姓名 |
年齡 |
選/就任日期 |
任期 |
初次選任日期 |
主要學經歷 |
專業資格與經驗(附註二) |
獨立性情形(附註三) |
董(理)事長 |
國泰金融控股(股)公司代表:
熊明河 |
71 |
2023/06/09 |
3 |
2002/05/18 |
美國愛荷華大學精算碩士 |
1.具備商務、金融、精算/數學、國外投資、風險管理等專業知識/能力。
2.具備保險、醫療等產業經驗。
3.具備保險工作經驗5年以上,符合保險專業資格。
未有公司法第30條各款情事之一。
未有保險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第3條各款情事。 |
1.本人未擔任本公司或關係企業之受僱人。
2.本人(含配偶、未成年子女或以他人名義)持有公司股份,非屬本公司持股1%以上或前10名自然人股東。
3.本人之配偶、二親等以內親屬或三親等以內直系血親親屬非為本公司或關係企業之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
4.本人未擔任與本公司有特定關係公司(依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第3條第1項6~8款規定)之董事、監察人或受僱人。
5.本人及配偶未擔任「為公司或關係企業提供審計或最近2年取得報酬累計金額逾新臺幣五十萬元之商務、法務、財務、會計等相關服務之專業人士、獨資、合夥、公司或機構之企業主、合夥人、董事(理事)、監察人(監事)、經理人」。 |
副董(理)事長 |
國泰金融控股(股)公司代表:
李長庚 |
65 |
2023/06/09 |
3 |
2002/05/18 |
美國賓州大學企管碩士 |
1.具備商務、金融、財務/會計、國外投資、風險管理等專業知識/能力。
2.具備保險、銀行、證券、資產管理等產業經驗。
3.具備保險工作經驗5年以上,符合保險專業資格。
未有公司法第30條各款情事之一。
未有保險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第3條各款情事。 |
1.本人(含配偶、未成年子女或以他人名義)持有公司股份,非屬本公司持股1%以上或前10名自然人股東。
2.本人之配偶、二親等以內親屬或三親等以內直系血親親屬非為本公司或關係企業之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
3.本人未擔任與本公司有特定關係公司(依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第3條第1項6、8款規定)之董事、監察人或受僱人。
4.本人及配偶未擔任「為公司或關係企業提供審計或最近2年取得報酬累計金額逾新臺幣五十萬元之商務、法務、財務、會計等相關服務之專業人士、獨資、合夥、公司或機構之企業主、合夥人、董事(理事)、監察人(監事)、經理人」。 |
獨立董(理)事 |
國泰金融控股(股)公司代表:
王儷玲 |
59 |
2023/06/09 |
3 |
2019/06/26 |
美國天普大學風險管理與保險學系博士 |
1.擔任國立政治大學風險管理與保險學系教授逾15年、中華民國退休基金協會常務理事、曾任中華民國退休基金協會理事長逾6年、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政務副主任委員、國立政治大學副校長、中國人壽獨立董事逾1.5年、第一英傑華人壽董事逾2年、擔任國泰金控/國泰人壽獨立董事皆逾4年。
2.具備保險工作經驗5年以上,符合保險專業資格。
3.具備5年以上工作經驗,具有商務、財務/會計、金融、風險管理等專業知識/能力及銀行、保險、證券、資產管理或公司業務所需之工作經驗,符合獨立董事專業資格。
未有公司法第30條各款情事之一。
未有保險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第3條各款情事。 |
1.符合「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第3條之獨立性。
2.本人除擔任國泰金控及國泰金控100%持股之子公司「國泰人壽」(即本公司)獨立董事以外,未擔任其他關係企業之董事、監察人或受僱人。
3.本人之配偶、二親等以內親屬或三親等以內直系血親親屬非為本公司或關係企業之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
4.本人(含配偶、未成年子女或以他人名義)持有公司股份數及比重:0股/0%,非屬本公司持股1%以上或前10名自然人股東。
5.本人之配偶、二親等以內親屬或三親等以內直系血親親屬持有公司股份數及比重:0股/0%,非屬本公司持股1%以上或前10名自然人股東。
6.本人未擔任與本公司有特定關係公司(依「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第3條第1項5~8款規定)之董事、監察人或受僱人。
7.本人非為與公司有財務及業務往來特定公司或機構之持股5%以上股東。
8.本人及配偶未擔任「為公司或關係企業提供審計或最近2年取得報酬累計金額逾新臺幣五十萬元之商務、法務、財務、會計等相關服務之專業人士、獨資、合夥、公司或機構之企業主、合夥人、董事(理事)、監察人(監事)、經理人」。 |
獨立董(理)事 |
國泰金融控股(股)公司代表:
吳當傑 |
66 |
2023/06/09 |
3 |
2019/06/26 |
政治大學財政研究所碩士 |
1.擔任台灣金融服務業聯合總會秘書長、曾任華南金控/華南銀行董事長皆逾2年、台灣土地銀行董事長逾1年、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常務副主任委員逾5年/證券期貨局局長逾4年、擔任國泰金控/國泰世華銀行/國泰人壽/國泰產險獨立董事皆逾4年。
2.擔任金融行政或管理工作經驗5年以上,並曾任薦任八職等以上或同等職務,成績優良,符合銀行、保險及證券專業資格。
3.具備5年以上工作經驗,具有商務、財務/會計、金融、國外投資等專業知識/能力及銀行、保險、證券、資產管理或公司業務所需之工作經驗,符合獨立董事專業資格。
未有公司法第30條各款情事之一。
未有保險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第3條各款情事。 |
1.符合「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第3條之獨立性。
2.本人除擔任國泰金控及國泰金控100%持股之子公司「國泰人壽(即本公司)、國泰世華銀行、國泰產險」獨立董事以外,未擔任其他關係企業之董事、監察人或受僱人。
3.本人之配偶、二親等以內親屬或三親等以內直系血親親屬非為本公司或關係企業之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
4.本人(含配偶、未成年子女或以他人名義) 持有公司股份數及比重:0股/0%,非屬本公司持股1%以上或前10名自然人股東。
5.本人之配偶、二親等以內親屬或三親等以內直系血親親屬持有公司股份數及比重:0股/0%,非屬本公司持股1%以上或前10名自然人股東。
6.本人未擔任與本公司有特定關係公司(依「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第3條第1項5~8款規定)之董事、監察人或受僱人。
7.本人非為與公司有財務及業務往來特定公司或機構之持股5%以上股東。
8.本人及配偶未擔任「為公司或關係企業提供審計或最近2年取得報酬累計金額逾新臺幣五十萬元之商務、法務、財務、會計等相關服務之專業人士、獨資、合夥、公司或機構之企業主、合夥人、董事(理事)、監察人(監事)、經理人」。 |
獨立董(理)事 |
國泰金融控股(股)公司代表:
余佩佩 |
59 |
2023/06/09 |
3 |
2022/06/30 |
加拿大英屬哥倫比亞大學企管碩士 |
1.擔任維格餅家(股)公司董事長、緯創資通(股)公司獨立董事、鴻廷投資管理顧問有限公司董事、曾任美商高盛亞洲證券有限公司(香港)董事總經理逾5.5年、美商高盛亞洲證券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總經理逾2.5年、美商高盛亞洲證券有限公司(香港)經理/副總裁5年、瑞士商瑞士聯合銀行(股)公司(台北分公司)助理副總裁逾4年、美商花旗銀行(股)公司(台北分行)經理逾2.5年、擔任國泰金控/國泰人壽/國泰產險獨立董事皆逾1.5年。
2.具備5年以上工作經驗,具有商務、財務/會計、金融、國外投資、風險管理等專業知識/能力及銀行、證券、資產管理或公司業務所需之工作經驗,符合獨立董事專業資格。
未有公司法第30條各款情事之一。
未有保險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第3條各款情事。
|
1.符合「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第3條之獨立性。
2.本人除擔任國泰金控及國泰金控100%持股之子公司「國泰人壽(即本公司)及國泰產險」獨立董事以外,未擔任其他關係企業之董事、監察人或受僱人。
3.本人之配偶、二親等以內親屬或三親等以內直系血親親屬非為本公司或關係企業之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
4.本人(含配偶、未成年子女或以他人名義) 持有公司股份數及比重:0股/0%,非屬本公司持股1%以上或前10名自然人股東。
5.本人之配偶、二親等以內親屬或三親等以內直系血親親屬持有公司股份數及比重:0股/0%,非屬本公司持股1%以上或前10名自然人股東。
6.本人未擔任與本公司有特定關係公司(依「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第3條第1項5~8款規定)之董事、監察人或受僱人。
7.本人非為與公司有財務及業務往來特定公司或機構之持股5%以上股東。
8.本人及配偶未擔任「為公司或關係企業提供審計或最近2年取得報酬累計金額逾新臺幣五十萬元之商務、法務、財務、會計等相關服務之專業人士、獨資、合夥、公司或機構之企業主、合夥人、董事(理事)、監察人(監事)、經理人」。 |
董(理)事 |
國泰金融控股(股)公司代表:
蔡宗翰 |
47 |
2023/06/09 |
3 |
2005/05/18 |
美國喬治城大學法律博士 |
1.具備商務、法律、金融、國外投資等專業知識/能力。
2.具備銀行、保險、證券、資產管理等產業經驗。
未有公司法第30條各款情事之一。
未有保險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第3條各款情事。 |
1.本人未擔任本公司或關係企業之受僱人。
2.本人(含配偶、未成年子女或以他人名義)持有公司股份,非屬本公司持股1%以上或前10名自然人股東。
3.本人未擔任與本公司有特定關係公司(依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第3條第1項6~8款規定)之董事、監察人或受僱人。
4.本人未擔任與本公司之董事長、總經理或相當職務者互為同一人或配偶之他公司或機構之董事(理事)、監察人(監事)或受僱人。
5.本人及配偶未擔任「為公司或關係企業提供審計或最近2年取得報酬累計金額逾新臺幣五十萬元之商務、法務、財務、會計等相關服務之專業人士、獨資、合夥、公司或機構之企業主、合夥人、董事(理事)、監察人(監事)、經理人」。 |
董(理)事 |
國泰金融控股(股)公司代表:
蔡宗諺 |
46 |
2023/06/09 |
3 |
2006/08/11 |
美國舊金山州立大學公共行政管理碩士 |
1.具備商務、金融等專業知識/能力。
2.具備保險、營建、健康管理等產業經驗。
未有公司法第30條各款情事之一。
未有保險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第3條各款情事。 |
1.本人(含配偶、未成年子女或以他人名義)持有公司股份,非屬本公司持股1%以上或前10名自然人股東。
2.本人未擔任與本公司有特定關係公司(依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第3條第1項6~8款規定)之董事、監察人或受僱人。
3.本人未擔任與本公司之董事長、總經理或相當職務者互為同一人或配偶之他公司或機構之董事(理事)、監察人(監事)或受僱人。
4.本人及配偶未擔任「為公司或關係企業提供審計或最近2年取得報酬累計金額逾新臺幣五十萬元之商務、法務、財務、會計等相關服務之專業人士、獨資、合夥、公司或機構之企業主、合夥人、董事(理事)、監察人(監事)、經理人」。 |
董(理)事 |
國泰金融控股(股)公司代表:
朱中強 |
68 |
2023/06/09 |
3 |
2014/12/16 |
加拿大約克大學企業管理碩士 |
1.具備商務、財務/會計、國外投資等專業知識/能力。
2.具備保險、營建等產業經驗。
未有公司法第30條各款情事之一。
未有保險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第3條各款情事。 |
1.本人未擔任本公司或關係企業之受僱人。
2.本人(含配偶、未成年子女或以他人名義)持有公司股份,非屬本公司持股1%以上或前10名自然人股東。
3.本人之配偶、二親等以內親屬或三親等以內直系血親親屬非為本公司或關係企業之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
4.本人未擔任與本公司有特定關係公司(依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第3條第1項6~8款規定)之董事、監察人或受僱人。
5.本人未擔任與本公司之董事長、總經理或相當職務者互為同一人或配偶之他公司或機構之董事(理事)、監察人(監事)或受僱人。
6.本人及配偶未擔任「為公司或關係企業提供審計或最近2年取得報酬累計金額逾新臺幣五十萬元之商務、法務、財務、會計等相關服務之專業人士、獨資、合夥、公司或機構之企業主、合夥人、董事(理事)、監察人(監事)、經理人」。 |
董(理)事 |
國泰金融控股(股)公司代表:
劉上旗 |
59 |
2023/06/09 |
3 |
2017/06/16 |
台灣大學財務金融碩士 |
1.具備商務、財務/會計、金融、國外投資等專業知識/能力。
2.具備保險、證券、醫療等產業經驗。
3.具備保險工作經驗5年以上,符合保險專業資格。
未有公司法第30條各款情事之一。
未有保險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第3條各款情事。 |
1.本人(含配偶、未成年子女或以他人名義)持有公司股份,非屬本公司持股1%以上或前10名自然人股東。
2.本人之配偶、二親等以內親屬或三親等以內直系血親親屬非為本公司或關係企業之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
3.本人未擔任與本公司有特定關係公司(依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第3條第1項6~8款規定)之董事、監察人或受僱人。
4.本人及配偶未擔任「為公司或關係企業提供審計或最近2年取得報酬累計金額逾新臺幣五十萬元之商務、法務、財務、會計等相關服務之專業人士、獨資、合夥、公司或機構之企業主、合夥人、董事(理事)、監察人(監事)、經理人」。 |
董(理)事 |
國泰金融控股(股)公司代表:
林昭廷 |
56 |
2023/06/09 |
3 |
2013/06/27 |
台灣大學數學碩士 |
1.具備商務、財務/會計、精算/數學、風險管理等專業知識/能力。
2.具備保險工作經驗5年以上,符合保險專業資格。
未有公司法第30條各款情事之一。
未有保險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第3條各款情事。 |
1.非公司之關係企業之董事、監察人。
2.本人(含配偶、未成年子女或以他人名義)持有公司股份,非屬本公司持股1%以上或前10名自然人股東。
3.本人之配偶、二親等以內親屬或三親等以內直系血親親屬非為本公司或關係企業之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
4.本人未擔任與本公司有特定關係公司(依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第3條第1項6~8款規定)之董事、監察人或受僱人。
5.本人及配偶未擔任「為公司或關係企業提供審計或最近2年取得報酬累計金額逾新臺幣五十萬元之商務、法務、財務、會計等相關服務之專業人士、獨資、合夥、公司或機構之企業主、合夥人、董事(理事)、監察人(監事)、經理人」。 |
董(理)事 |
國泰金融控股(股)公司代表:
王怡聰 |
52 |
2023/06/09 |
3 |
2016/11/25 |
美國麻省理工學院企業管理碩士 |
1.具備商務、國外投資等專業知識/能力。
2.具備保險、證券等產業經驗。
3.具備保險工作經驗5年以上,符合保險專業資格。
未有公司法第30條各款情事之一。
未有保險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第3條各款情事。 |
1.本人(含配偶、未成年子女或以他人名義)持有公司股份,非屬本公司持股1%以上或前10名自然人股東。
2.本人之配偶、二親等以內親屬或三親等以內直系血親親屬非為本公司或關係企業之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
3.本人未擔任與本公司有特定關係公司(依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第3條第1項6~8款規定)之董事、監察人或受僱人。
4.本人及配偶未擔任「為公司或關係企業提供審計或最近2年取得報酬累計金額逾新臺幣五十萬元之商務、法務、財務、會計等相關服務之專業人士、獨資、合夥、公司或機構之企業主、合夥人、董事(理事)、監察人(監事)、經理人」。 |
監察人(監事) |
國泰金融控股(股)公司代表:
蔡志英 |
62 |
2023/06/09 |
3 |
2017/06/16 |
美國佩珀代因大學企業管理碩士 |
1.具備商務、財務/會計、金融等專業知識/能力。
2.具備保險、營建產業經驗。
未有公司法第30條各款情事之一。
未有保險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第3條各款情事。 |
1.本人未擔任本公司或關係企業之受僱人。
2.本人(含配偶、未成年子女或以他人名義)持有公司股份,非屬本公司持股1%以上或前10名自然人股東。
3.本人之配偶、二親等以內親屬或三親等以內直系血親親屬非為本公司或關係企業之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
4.本人未擔任與本公司有特定關係公司(依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第3條第1項6~8款規定)之董事、監察人或受僱人。
5.本人未擔任與本公司之董事長、總經理或相當職務者互為同一人或配偶之他公司或機構之董事(理事)、監察人(監事)或受僱人。
6.本人及配偶未擔任「為公司或關係企業提供審計或最近2年取得報酬累計金額逾新臺幣五十萬元之商務、法務、財務、會計等相關服務之專業人士、獨資、合夥、公司或機構之企業主、合夥人、董事(理事)、監察人(監事)、經理人」。 |
監察人(監事) |
國泰金融控股(股)公司代表:
林志明 |
77 |
2023/06/09 |
3 |
2000/01/24 |
台灣大學醫學系 |
1.具備商務、金融等專業知識/能力。
2.具備保險、醫療等產業經驗。
3.具備保險工作經驗5年以上,符合保險專業資格。
未有公司法第30條各款情事之一。
未有保險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第3條各款情事。 |
1.本人未擔任本公司或關係企業之受僱人。
2.本人(含配偶、未成年子女或以他人名義)持有公司股份,非屬本公司持股1%以上或前10名自然人股東。
3.本人之配偶、二親等以內親屬或三親等以內直系血親親屬非為本公司或關係企業之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
4.本人未擔任與本公司有特定關係公司(依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第3條第1項6~8款規定)之董事、監察人或受僱人。
5.本人未擔任與本公司之董事長、總經理或相當職務者互為同一人或配偶之他公司或機構之董事(理事)、監察人(監事)或受僱人。
6.本人及配偶未擔任「為公司或關係企業提供審計或最近2年取得報酬累計金額逾新臺幣五十萬元之商務、法務、財務、會計等相關服務之專業人士、獨資、合夥、公司或機構之企業主、合夥人、董事(理事)、監察人(監事)、經理人」。 |
監察人(監事) |
國泰金融控股(股)公司代表:
李永振 |
73 |
2023/06/09 |
3 |
2002/05/18 |
台灣大學商學碩士 |
1.具備商務、金融、精算/數學等專業知識/能力。
2.具備保險工作經驗5年以上,符合保險專業資格。
未有公司法第30條各款情事之一。
未有保險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第3條各款情事。 |
1.本人未擔任本公司或關係企業之受僱人。
2.本人(含配偶、未成年子女或以他人名義)持有公司股份,非屬本公司持股1%以上或前10名自然人股東。
3.本人之配偶、二親等以內親屬或三親等以內直系血親親屬非為本公司或關係企業之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
4.本人未擔任與本公司有特定關係公司(依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第3條第1項6~8款規定)之董事、監察人或受僱人。
5.本人未擔任與本公司之董事長、總經理或相當職務者互為同一人或配偶之他公司或機構之董事(理事)、監察人(監事)或受僱人。
6.本人及配偶未擔任「為公司或關係企業提供審計或最近2年取得報酬累計金額逾新臺幣五十萬元之商務、法務、財務、會計等相關服務之專業人士、獨資、合夥、公司或機構之企業主、合夥人、董事(理事)、監察人(監事)、經理人」。 |
監察人(監事) |
國泰金融控股(股)公司代表:
蔡漢章 |
72 |
2023/06/09 |
3 |
2008/05/19 |
中興大學應用數學學士 |
1.具備商務、金融、精算/數學等專業知識/能力。
2.具備保險工作經驗5年以上,符合保險專業資格。
未有公司法第30條各款情事之一。
未有保險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第3條各款情事。 |
1.本人未擔任本公司或關係企業之受僱人。
2.本人(含配偶、未成年子女或以他人名義)持有公司股份,非屬本公司持股1%以上或前10名自然人股東。
3.本人之配偶、二親等以內親屬或三親等以內直系血親親屬非為本公司或關係企業之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
4.本人未擔任與本公司有特定關係公司(依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第3條第1項6~8款規定)之董事、監察人或受僱人。
5.本人未擔任與本公司之董事長、總經理或相當職務者互為同一人或配偶之他公司或機構之董事(理事)、監察人(監事)或受僱人。
6.本人及配偶未擔任「為公司或關係企業提供審計或最近2年取得報酬累計金額逾新臺幣五十萬元之商務、法務、財務、會計等相關服務之專業人士、獨資、合夥、公司或機構之企業主、合夥人、董事(理事)、監察人(監事)、經理人」。 |
※ 附註說明:附註三:1.本公司現任11席董事中包含3席獨立董事,獨立董事占比27%。
2.本公司全體獨立董事均符合「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有關獨立性之規定。本公司全體董事(11席)間無具有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親屬關係者,故本公司符合「證券交易法」第26條之3第3項董事間應有超過半數之席次不得具有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親屬關係之規定。本公司全體監察人(4席)間及與董事間,無具有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親屬關係者,故本公司符合「證券交易法」第26條之3第4項監察人間或監察人與董事間,應至少一席以上不得具有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親屬關係之規定。
※附註一:
填列首次擔任公司董(理)事會成員之期間,如有中斷情事,應附註說明。
※附註二:
專業資格與經驗:敘明個別董事及監察人之專業資格與經驗,如屬審計委員會成員且具備會計或財務專長者,應敘明其會計或財務背景及工作經歷;並說明是否有
「保險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第3條各款情事。
※附註三:
1.敘明獨立董事人數及比重。
2.說明董事會具獨立性,及附理由說明是否無證券交易法第26條之3規定第3項及第4項規定情事,包括敘明董事間、監察人間或董事與監察人間具有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親屬關係之情形。
3.獨立董事應敘明符合獨立性情形:
(1)包括但不限於本人、配偶、二親等以內親屬是否擔任本公司或其關係企業之董事、監察人或受僱人。
(2)本人、配偶、二親等以內親屬(或利用他人名義)持有公司股份數及比重。
(3)是否擔任與本公司有特定關係公司(參考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第3條第1項5~8款規定)之董事、監察人或受僱人。
(4)最近2年提供本公司或其關係企業商務、法務、財務、會計等服務所取得之報酬金額。
※附註四:
敘明董(理)事會之多元化政策、目標及達成情形。
多元化政策包括但不限於董事遴選標準、董事會應具備之專業資格與經驗、性別、年齡、國籍及文化等組成情形或比例,並就前揭政策敘明公司具體目標及其達成情形。
※申報頻率:
除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外,應於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