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
職稱 |
姓名 |
年齡 |
選/就任日期 |
任期 |
初次選任日期 |
主要學經歷 |
專業資格與經驗(附註二) |
獨立性情形(附註三) |
董(理)事長 |
劉添 |
70 |
2023/06/21 |
3y |
2016/03/21 |
英國德蒙福特大學理學碩士 |
1.具備財務會計、領導決策、經營管理、風險管理等專業能力。
2.具備深厚之保險專業知識及保險業經營經驗,且符合「保險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第八條第一項第四款所訂資格。
3. 無「保險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第3條各款情事。 |
1.本公司設置3席獨立董事,占全體董事比例達4成。
2.本公司董事(含獨立董事)間皆不具有配偶、二親等以內之親屬關係,故無證券交易法第26條之3第3項規定之情事;因未設置監察人,故無同法第26條之3第4項規定之適用。
3.董事均未以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或以他人名義持有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百分之一以上。 |
董(理)事 |
王慰慈 |
57 |
2023/06/21 |
3y |
2017/06/26 |
中國文化大學學士 |
1.具備領導決策、經營管理、風險管理等專業能力。
2.具備深厚之保險專業知識及保險業經營經驗,且符合「保險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第八條第一項第三款所訂資格。
3. 無「保險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第3條各款情事。 |
1.本公司設置3席獨立董事,占全體董事比例達4成。
2.本公司董事(含獨立董事)間皆不具有配偶、二親等以內之親屬關係,故無證券交易法第26條之3第3項規定之情事;因未設置監察人,故無同法第26條之3第4項規定之適用。
3.董事均未以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或以他人名義持有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百分之一以上。 |
董(理)事 |
黃智傑(Wong Chi Kit) |
48 |
2023/06/21 |
3y |
2017/08/25 |
香港大學理學士(精算) |
1.具備金融保險、經營管理、精算數學等專業能力,持有美國精算師資格。
2.具備深厚之保險專業知識及保險業經營經驗,且符合「保險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第八條第一項第四款所定資格。
3. 無「保險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第3條各款情事。 |
1.本公司設置3席獨立董事,占全體董事比例達4成。
2.本公司董事(含獨立董事)間皆不具有配偶、二親等以內之親屬關係,故無證券交易法第26條之3第3項規定之情事;因未設置監察人,故無同法第26條之3第4項規定之適用。
3.董事均未以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或以他人名義持有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百分之一以上。 |
董(理)事 |
李宗穎 |
48 |
2023/06/21 |
3y |
2023/06/21 |
美國康乃爾大學土木工程碩士 |
1.具備財務會計、領導決策、經營管理等專業能力。
2.具備深厚之保險專業知識及保險業經營經驗,且符合「保險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第八條第一項第四款所定資格。
3. 無「保險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第3條各款情事。 |
1.本公司設置3席獨立董事,占全體董事比例達4成。
2.本公司董事(含獨立董事)間皆不具有配偶、二親等以內之親屬關係,故無證券交易法第26條之3第3項規定之情事;因未設置監察人,故無同法第26條之3第4項規定之適用。
3.董事均未以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或以他人名義持有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百分之一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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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立董(理)事 |
陳慎鋒(Alan Shen-Fong Tan) |
60 |
2023/06/21 |
3y |
2017/06/20 |
英國劍橋大學文學碩士 |
1.具備金融保險、經營管理、精算數學、風險管理等專業能力,持有英國精算師資格。
2.服務於保險業界三十餘年,具備英國精算師資格。其曾於本集團、友邦人壽(American Internal Assurance)及瑞士再保險( Swiss Reinsurance (HK))等保險公司擔任商品、精算、風險管理等要職,並自106年6月20日起擔任本公司獨立董事,具備深厚之保險專業知識及保險業經營經驗,且符合「保險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第八條第一項第四款所訂資格。
3. 無「保險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第3條各款情事。 |
1.本公司設置3席獨立董事,占全體董事比例達4成。
2.本公司董事(含獨立董事)間皆不具有配偶、二親等以內之親屬關係,故無證券交易法第26條之3第3項規定之情事;因未設置監察人,故無同法第26條之3第4項規定之適用。
3. 本公司三位獨立董事於選任前二年及任職期間,皆符合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頒訂之「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及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之二所訂資格要件,且獨立董事皆已依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之三賦予充分參與決 策及表示意見之權力,據以獨立執行相關職權。
4.獨立董事均未以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或以他人名義持有本公司股份。 |
獨立董(理)事 |
劉宗仁 |
75 |
2023/06/21 |
3y |
2017/06/20 |
輔仁大學工商管理系學士 |
1.具備金融保險、財務會計、領導決策、經營管理等專業能力。
2.服務於金融保險業四十餘年,曾服務於蘇黎世產物保險(Zurich Insurance)、美國紐約梅隆銀行台北分行(Bank of New York Mellon)、中華開發銀行、美國道富銀行台北分行(State Street Bank and Trust Co.)等金融保險公司擔任管理要職,並自106年6月20日起擔任本公司獨立董事,具備深厚之金融保險產業經營經驗,且符合「保險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第八條第一項第四款所定資格。
3. 無「保險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第3條各款情事。 |
1.本公司設置3席獨立董事,占全體董事比例達4成。
2.本公司董事(含獨立董事)間皆不具有配偶、二親等以內之親屬關係,故無證券交易法第26條之3第3項規定之情事;因未設置監察人,故無同法第26條之3第4項規定之適用。
3. 本公司三位獨立董事於選任前二年及任職期間,皆符合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頒訂之「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及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之二所訂資格要件,且獨立董事皆已依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之三賦予充分參與決 策及表示意見之權力,據以獨立執行相關職權。
4.獨立董事均未以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或以他人名義持有本公司股份。 |
獨立董(理)事 |
江長華 |
69 |
2023/06/21 |
3y |
2023/06/21 |
田納西大學諾克斯維爾分校計算機科學碩士 |
1.具備科技管理、領導決策、經營管理等專業能力。
2.早年主要於美國歷練,曾參與太空探索專案,進行跨時代之科技革新研發;返國後服務於新竹科學園區之中華電訊科技有限公司近二十年,任該公司總經理約十年,具備深厚新興科技開發、科技管理底蘊及營銷管理能力,且符合「保險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第八條第一項第四款所定資格。
3. 無「保險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第3條各款情事。 |
1.本公司設置3席獨立董事,占全體董事比例達4成。
2.本公司董事(含獨立董事)間皆不具有配偶、二親等以內之親屬關係,故無證券交易法第26條之3第3項規定之情事;因未設置監察人,故無同法第26條之3第4項規定之適用。
3. 本公司三位獨立董事於選任前二年及任職期間,皆符合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頒訂之「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及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之二所訂資格要件,且獨立董事皆已依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之三賦予充分參與決 策及表示意見之權力,據以獨立執行相關職權。
4.獨立董事均未以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或以他人名義持有本公司股份。 |
獨立董(理)事 |
王伯鑫 |
69 |
2020/06/23 |
3y |
2017/06/20 |
美國密西根州立大學企管碩士 |
1.具備金融證券、領導決策、經營管理等專業能力。
2.曾於多間國際金融機構擔任管理要職,具備深厚之金融保險產業經營經驗,且符合「保險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第八條第一項第四款所定資格。
3. 無「保險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第3條各款情事。 |
1.本公司設置3席獨立董事,占全體董事比例達4成。
2.本公司董事(含獨立董事)間皆不具有配偶、二親等以內之親屬關係,故無證券交易法第26條之3第3項規定之情事;因未設置監察人,故無同法第26條之3第4項規定之適用。
3. 本公司三位獨立董事於選任前二年及任職期間,皆符合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頒訂之「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及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之二所訂資格要件,且獨立董事皆已依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之三賦予充分參與決策及表示意見之權力,據以獨立執行相關職權。
4.獨立董事均未以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或以他人名義持有本公司股份。 |
※ 多元化政策(附註四):本公司提倡、尊重董事多元化政策,為強化公司治理並促進董事會組成與結構之健全發展,相信多元化方針有助提升公司整體表現。董事會成員之選任均以用人唯才為原則,並就本身運作、營運型態及發展需求以執行適當之多元化政策,包括基本組成(包含性別、年齡、國籍及文化等)以及專業知識與技能及產業經歷等多元面向,且為達到公司治理之理想目標,董事普遍具備執行職務所必須之知識、技能及素養(包含營運判斷能力、會計及財務分析能力、經營管理能力、危機處理能力、產業知識、國際市場觀、領導能力、決策能力及風險管理知識與能力 );同時為確保獨立董事客觀行使職權,本公司之獨立董事連續任期應不逾三屆。
本公司董事會組成多元化之推動目標如下,於本屆董事會均有達成:
一、每屆董事會具備經營管理、金融保險、財務專業背景或專業技能之董事,各至少一席;
二、每屆董事會具備保險產業經歷之董事,至少一席
三、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底前,女性董事比率宜為董事席次三分之一。
※ 附註說明:董事黃智傑(Wong Chi Kit)於2017/8/25首次任職董事,於2018/9/26辭任。於2022/11/15重新出任董事一職。
獨立董事王伯鑫於2023/6/21卸任。
※附註一:
填列首次擔任公司董(理)事會成員之期間,如有中斷情事,應附註說明。
※附註二:
專業資格與經驗:敘明個別董事及監察人之專業資格與經驗,如屬審計委員會成員且具備會計或財務專長者,應敘明其會計或財務背景及工作經歷;並說明是否有
「保險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第3條各款情事。
※附註三:
1.敘明獨立董事人數及比重。
2.說明董事會具獨立性,及附理由說明是否無證券交易法第26條之3規定第3項及第4項規定情事,包括敘明董事間、監察人間或董事與監察人間具有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親屬關係之情形。
3.獨立董事應敘明符合獨立性情形:
(1)包括但不限於本人、配偶、二親等以內親屬是否擔任本公司或其關係企業之董事、監察人或受僱人。
(2)本人、配偶、二親等以內親屬(或利用他人名義)持有公司股份數及比重。
(3)是否擔任與本公司有特定關係公司(參考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第3條第1項5~8款規定)之董事、監察人或受僱人。
(4)最近2年提供本公司或其關係企業商務、法務、財務、會計等服務所取得之報酬金額。
※附註四:
敘明董(理)事會之多元化政策、目標及達成情形。
多元化政策包括但不限於董事遴選標準、董事會應具備之專業資格與經驗、性別、年齡、國籍及文化等組成情形或比例,並就前揭政策敘明公司具體目標及其達成情形。
※申報頻率:
除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外,應於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