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日期:中華民國111年3月
職稱 |
姓名 |
年齡 |
選/就任日期 |
任期 |
初次選任日期 |
主要學經歷 |
專業資格與經驗(附註二) |
獨立性情形(附註三) |
董(理)事長 |
洪吉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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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18 |
3 |
1999/10/29 |
中興大學法律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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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理)事 |
徐世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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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18 |
3 |
2020/11/05 |
美國芝加哥大學工商管理碩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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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立董(理)事 |
王棟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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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18 |
3 |
2019/06/18 |
中國文化大學法律研究所法學碩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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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立董(理)事 |
郭炳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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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18 |
3 |
2016/06/24 |
美國羅澈斯特大學經濟學系博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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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立董(理)事 |
馬裕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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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18 |
3 |
2016/06/24 |
國立台北大學企業管理學系博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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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理)事 |
徐海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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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18 |
3 |
2011/07/29 |
實踐家政女子專科學校、中國文化大學國際企業管理研究所學分班第八期結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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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理)事 |
馬嘉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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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18 |
3 |
2011/03/01 |
美國俚海大學商學及經濟博士、美國
猶他州立大學會計碩士、國立政治大
學會計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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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理)事 |
劉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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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18 |
3 |
2018/02/27 |
國立勤益科技大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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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一:
填列首次擔任公司董(理)事會成員之期間,如有中斷情事,應附註說明。
※附註二:
專業資格與經驗:敘明個別董事及監察人之專業資格與經驗,如屬審計委員會成員且具備會計或財務專長者,應敘明其會計或財務背景及工作經歷;並說明是否有
「保險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第3條各款情事。
※附註三:
1.敘明獨立董事人數及比重。
2.說明董事會具獨立性,及附理由說明是否無證券交易法第26條之3規定第3項及第4項規定情事,包括敘明董事間、監察人間或董事與監察人間具有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親屬關係之情形。
3.獨立董事應敘明符合獨立性情形:
(1)包括但不限於本人、配偶、二親等以內親屬是否擔任本公司或其關係企業之董事、監察人或受僱人。
(2)本人、配偶、二親等以內親屬(或利用他人名義)持有公司股份數及比重。
(3)是否擔任與本公司有特定關係公司(參考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第3條第1項5~8款規定)之董事、監察人或受僱人。
(4)最近2年提供本公司或其關係企業商務、法務、財務、會計等服務所取得之報酬金額。
※附註四:
敘明董(理)事會之多元化政策、目標及達成情形。
多元化政策包括但不限於董事遴選標準、董事會應具備之專業資格與經驗、性別、年齡、國籍及文化等組成情形或比例,並就前揭政策敘明公司具體目標及其達成情形。
※申報頻率:
除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外,應於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