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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屬曼島商蘇黎世國際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資訊公開說明文件

公司治理 - 保險業揭露氣候相關資訊-氣候相關資訊執行情形
中華民國113年7月
編號 項目 執行情形
1.1 敘明董事會與管理階層對於氣候相關風險與機會之監督及治理。
1.2 敘明所辨識之氣候風險與機會如何影響企業之業務、策略及財務(短期、中期、長期)。
1.3 敘明極端氣候事件及轉型行動對財務之影響。
1.4 敘明氣候風險之辨識、評估及管理流程如何整合於整體風險管理制度。
1.5 若使用情境分析評估面對氣候變遷風險之韌性,應說明所使用之情境、參數、假設、分析因子及主要財務影響。
1.6 若有因應管理氣候相關風險之轉型計畫,說明該計畫內容,及用於辨識及管理實體風險及轉型風險之指標與目標。
1.7 若使用內部碳定價作為規劃工具,應說明價格制定基礎。
1.8 若有設定氣候相關目標,應說明所涵蓋之活動、溫室氣體排放範疇、規劃期程,每年達成進度等資訊;若使用碳抵換或再生能源憑證(RECs)以達成相關目標,應說明所抵換之減碳額度來源及數量或再生能源憑證(RECs)數量。
1.9 溫室氣體盤查及確信情形與減量目標、策略及具體行動計畫(另填於1-1及1-2)。
1-1最近二年度公司溫室氣體盤查及確信情形
1-1-1溫室氣體盤查資訊
敘明溫室氣體最近兩年度之排放量(公噸CO2e)、密集度(公噸CO2e/百萬元)及資料涵蓋範圍。

※註1
直接排放量(範疇一,即直接來自於公司所擁有或控制之排放源)、能源間接排放量(範疇二,即來自於輸入電力、熱或蒸氣而造成間接之溫室氣體排放)及其他間接排放量(範疇三,即由公司活動產生之排放,非屬能源間接排放,而係來自於其他公司所擁有或控制之排放源)。

※註2
直接排放量及能源間接排放量資料涵蓋範圍,應依本辦法第八條第一項第十五款規定之令所定時程辦理,其他間接排放量資訊得自願揭露。

※註3
溫室氣體盤查標準:溫室氣體盤查議定書(Greenhouse Gas Protocol, GHG Protocol)或國際標準組織(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for Standard-ization, ISO)發布之ISO 14064-1。

※註4
溫室氣體排放量之密集度得以每單位產品/服務或營業額計算,惟至少應敘明以營業額(新臺幣百萬元)計算之數據。

1-1-2溫室氣體確信資訊
敘明截至揭露日之最近兩年度確信情形說明,包括確信範圍、確信機構、確信準則及確信意見。

※註1
應依本辦法第八條第一項第十五款規定之令所定時程辦理。若公司未及於揭露日取得完整溫室氣體確信意見,應註明「完整確信資訊將於永續報告書揭露」,若公司未編製永續報告書者,則應註明「完整確信資訊將揭露於公開資訊觀測站」,並於次一年度揭露完整之確信資訊。

※註2
確信機構應符合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及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訂定之永續報告書確信機構相關規定。

※註3
揭露內容可參閱臺灣證券交易所公司治理中心網站最佳實務參考範例。

1-2 溫室氣體減量目標、策略及具體行動計畫
敘明溫室氣體減量基準年及其數據、減量目標、策略及具體行動計畫與減量目標達成情形。

※註1
應依本辦法第八條第一項第十五款規定之令所定時程辦理。

※註2
基準年應為以合併財務報告邊界完成盤查之年度,例如依本辦法第八條第一項第十五款規定之令,資本額100億元以上之公司應於114年完成113年度合併財務報告之盤查,故基準年為113年,倘公司已提前完成合併財務報告之盤查,得以該較早年度為基準年,另基準年之數據得以單一年度或數年度平均值計算之。

※註3
揭露內容可參閱臺灣證券交易所公司治理中心網站最佳實務參考範例。

※申報頻率
除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外,應於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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