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註1:
直接排放量(範疇一,即直接來自於公司所擁有或控制之排放源)、能源間接排放量(範疇二,即來自於輸入電力、熱或蒸氣而造成間接之溫室氣體排放)及其他間接排放量(範疇三,即由公司活動產生之排放,非屬能源間接排放,而係來自於其他公司所擁有或控制之排放源)。
※註2:
直接排放量及能源間接排放量資料涵蓋範圍,應依本辦法第八條第一項第十五款規定之令所定時程辦理,其他間接排放量資訊得自願揭露。
※註3:
溫室氣體盤查標準:溫室氣體盤查議定書(Greenhouse Gas Protocol, GHG Protocol)或國際標準組織(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for Standard-ization, ISO)發布之ISO 14064-1。
※註4:
溫室氣體排放量之密集度得以每單位產品/服務或營業額計算,惟至少應敘明以營業額(新臺幣百萬元)計算之數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