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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資訊公開說明文件

公司治理 - 履行誠信經營情形
資料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
項目 申報內容
敘明公司是否制訂誠信經營政策、建立不誠信行為風險之評估機制、明定作業程序、行為指南、違規之懲戒及申訴制度,及落實情形。 (一)為強化集團一致性之誠信之核心價值,除遵循母公司國泰金控董事會通過之「國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誠信經營政策暨守則」及「國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誠信經營作業程序及行為指南」外,本公司亦訂定「國泰產險誠信經營作業程序及行為指南」,並經本公司董事長核准後施行,具體規範本公司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員工於執行業務時應注意之事項,以落實誠信經營政策,並積極防範不誠信行為。 (二)本公司透過定期檢視員工行為,防範不誠信行為之發生,另本公司訂定之「國泰產險誠信經營作業程序及行為指南」已涵蓋「上市上櫃公司誠信經營守則」第7條第2項各款行為之防範措施。 (三)依據本公司明定之「國泰產險誠信經營作業程序及行為指南」中規範防範方案,另於「國泰產險員工獎懲辦法」訂定各行為對應之懲處,並於法規異動時進行檢討修正。
敘明公司是否評估往來對象之誠信紀錄、定期向董事會報告其誠信經營政策與防範不誠信行為方案及監督執行情形、制定防止利益衝突政策、提供適當陳述管道,並落實執行、已建立有效的會計制度、內部控制制度,並由內部稽核單位依不誠信行為風險之評估結果,擬訂相關稽核計畫。 (一)依據「國泰產險採購管理辦法」對於往來廠商設有資格審查相關規定,如有不誠信行為應列入拒絕往來對象,契約內容亦明定應確實遵守勞動、人權等法令、並禁止轉包,違者得中止或解除契約。 (二)企業永續(CS)小組下設之永續治理小組負責監督,誠信經營措施均會併於公平待客之報告,年度向董事會呈報。 (三)本公司「誠信經營作業程序及行為指南」規範本公司董事對董事會會議事項,與其自身或其代表之法人有利害關係者,應於當次董事會說明其利害關係之重要內容,如有害於公司利益之虞時,得陳述意見及答詢,不得加入討論及表決,且討論及表決時應予迴避,並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其表決權。 董事之配偶、二親等內血親,或與董事具有控制從屬關係之公司,就前項會議之事項有利害關係者,視為董事就該事項有自身利害關係。 本公司人員於執行公司業務時,發現與其自身或其所代表之法人有利害衝突之情形,或可能使其自身、配偶、父母、子女或與其有利害關係人獲得不正當利益之情形,應主動將相關情事同時陳報權責主管及相關單位。 (四)本公司已建立有效之會計制度及內部控制制度,不定期檢討制度之設計及執行,內部稽核單位每年擬訂稽核計畫,並由內部稽核人員依年度稽核計畫定期查核前項制度之遵循情形,作成稽核報告提報董事會。 (五)每年度均針對全體同仁進行員工誠信及道德行為教育訓練。
敘明公司是否訂定具體檢舉及獎勵制度,並建立便利檢舉管道,及針對被檢舉對象指派適當之受理專責人員、訂定受理檢舉事項之調查標準作業程序、調查完成後應採取之後續措施及相關保密機制、採取保護檢舉人不因檢舉而遭受不當處置之措施。 本公司已訂定「國泰產險檢舉制度」及「國泰產險檢舉制度暨執行辦法」,建立檢舉制度之管道及規範,包含具體檢舉制度、受理專責人員、訂定受理檢舉事項之調查標準作業程序、調查完成後應採取之後續措施及相關保密機制、採取保護檢舉人不因檢舉而遭受不當處置之措施。

※附註
本表單係配合111年5月25日發布修正之「財產保險業辦理訊公開管理辦法」及「人身保險業辦理資訊公開管理辦法」第8條第3項第2款規定而新增,自111年終了後三個月內開始申報。
※申報頻率
除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外,應於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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