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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商科法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資訊公開說明文件

公司治理 - 履行誠信經營情形
資料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
項目 申報內容
敘明公司是否制訂誠信經營政策、建立不誠信行為風險之評估機制、明定作業程序、行為指南、違規之懲戒及申訴制度,及落實情形。 本公司已訂有員工誠實信用行為準則(Code of Conduct),嚴明要求員工確保不受外界誘惑而失足,及維護公司商譽。 員工如違反準則規範情事,將依照情節輕重予以處分,並得依照本準則提出申訴,有關單位於受理後將秉持公正處理。 本公司每年定期舉辦訓練藉以強化員工認知並提升遵循。
敘明公司是否評估往來對象之誠信紀錄、定期向董事會報告其誠信經營政策與防範不誠信行為方案及監督執行情形、制定防止利益衝突政策、提供適當陳述管道,並落實執行、已建立有效的會計制度、內部控制制度,並由內部稽核單位依不誠信行為風險之評估結果,擬訂相關稽核計畫。 本公司訂有往來對象評估政策,依業務通路夥伴及供應商而有不同評估程序。除各業管單位依照風險定期評估之外,法令遵循及稽核單位亦會執行獨立性測試,以確保評估有效性。 本公司定有利害衝突防止政策,並要求新進員工於聘僱時聲明。此外在職員工須每年定期申報利害衝突情況。
敘明公司是否訂定具體檢舉及獎勵制度,並建立便利檢舉管道,及針對被檢舉對象指派適當之受理專責人員、訂定受理檢舉事項之調查標準作業程序、調查完成後應採取之後續措施及相關保密機制、採取保護檢舉人不因檢舉而遭受不當處置之措施。 本公司設有吹哨者制度,並聘請外部獨立監理官受理相關吹哨者事宜。員工可依需求選擇外部獨立監理官、稽核單位或是法令遵循單位通報,依照本公司吹哨者制度,相關通報將秉公處理,並於調查完畢後提供必要結果與通報者。本公司並保證吹哨者不應舉報而遭受不利之對待。

※附註
本表單係配合111年5月25日發布修正之「財產保險業辦理訊公開管理辦法」及「人身保險業辦理資訊公開管理辦法」第8條第3項第2款規定而新增,自111年終了後三個月內開始申報。
※申報頻率
除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外,應於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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