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

法商法國巴黎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資訊公開說明文件

公司治理 - 履行誠信經營情形
資料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
項目 申報內容
敘明公司是否制訂誠信經營政策、建立不誠信行為風險之評估機制、明定作業程序、行為指南、違規之懲戒及申訴制度,及落實情形。 (一)為企業持續性的健全發展,規範集團員工行為道德標準,並強化核心價值,訂定集團員工必須共同遵守之「道德行為準則」及「誠信經營守則」,本公司集團訂定「行為準則」(Code of Conduct),以加強保險從業人員之行為規範;另基於公平、誠實、守信、透明原則從事商業活動,為落實誠信經營政策,並積極防範不誠信行為。本公司「行為準則」已明確規範各單位主管應定期評估所屬同仁,並於日常營運管理中注意同仁是否有不誠信行為,規範之防範措施包括:(1)禁止提供或收受不正當利益。(2)收受一般社交餽贈與招待之處理程序。(3)政治獻金之處理程序。(4)慈善捐贈或贊助之處理程序。(5)利益迴避。(6)資訊保密及智慧財產保護。(7)禁止不公平競爭。(8)禁止損害利害關係人權益。(9)禁止內線交易及保密協定。 (二)本分公司訂定「行為規範準則」,適用於每位本分公司之員工。行為準則包含保護客戶利益、防治洗錢與打擊資恐、防範利益衝突及禁止內線交易、反貪腐政策、檢舉制度及禮品及邀請收受之程序。 (三)本公司「員工獎懲辦法」規範各種違規態樣之懲戒標準及陳述意見、申復程序,並於相關法令異動時進行檢討修正。
敘明公司是否評估往來對象之誠信紀錄、定期向董事會報告其誠信經營政策與防範不誠信行為方案及監督執行情形、制定防止利益衝突政策、提供適當陳述管道,並落實執行、已建立有效的會計制度、內部控制制度,並由內部稽核單位依不誠信行為風險之評估結果,擬訂相關稽核計畫。 (一)本分公司請採購作業程序有明訂須對採購廠商執行 KYS (Know Your Supplier) 檢核,採購承辦人於採購單送簽時,需附上對廠商執行 Vigilance 檢核結果 (含 Sanctions 制裁, AML/CTF (Anti Money Laundry/ Counter Terrorist Financing 防制洗錢/打擊資恐),及 Non-Financial Security) 避免和不誠信行為廠商採購物品(或服務)。 (二)本分公司為防止利益衝突,已確實依照「保險法」及「保險業與利害關係人從事放款以外之其他交易管理辦法」之相關規定辦理與利害關係人放款以外之其他交易,並訂定「與利害關係人從事放款以外之其他交易政策」。此外,本分公司訂有「關係人交易調節表」程序文件,明訂與關係人間之交易限額,以符合法令規範暨防止利益衝突;本分公司已建立有效的會計制度、內部控制制度,稽核單位定期辦理查核,公司並委託會計師辦理內部控制制度之查核,以確保內部控制制度得以持續有效實施。 (三)根據「保險業公司治理實務守則」第一條第四項,該守則第一章至第四章規定,於外國保險業在台分公司不適用之。然而,本分公司已建立有效的內部控制制度,且本分公司稽核室亦將依據不誠信行為風險之評核結果,擬訂相關稽核計畫,據以查核防範不誠信行為方案之遵循情形。
敘明公司是否訂定具體檢舉及獎勵制度,並建立便利檢舉管道,及針對被檢舉對象指派適當之受理專責人員、訂定受理檢舉事項之調查標準作業程序、調查完成後應採取之後續措施及相關保密機制、採取保護檢舉人不因檢舉而遭受不當處置之措施。 本分公司已訂定檢舉制度並經總經理核准,該檢舉制度明訂檢舉制度之受理、立案和調查程序,以及保護檢舉者及保密措施;本分公司於官網設立檢舉專區提供便利之檢舉管道。

※附註
本表單係配合111年5月25日發布修正之「財產保險業辦理訊公開管理辦法」及「人身保險業辦理資訊公開管理辦法」第8條第3項第2款規定而新增,自111年終了後三個月內開始申報。
※申報頻率
除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外,應於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更新。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版權所有
220232 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二段7號17樓 電話:(02)8968-0899 傳真:(02)8969-1300
紐約辦事處:1 E.42 Street, 13F, New York, NY 10017, U.S.A. Tel:(1-212) 317-7326
倫敦辦事處:Level 17, 99 Bishopsgate, London EC2M 3XD,United Kingdom Tel:(44-20)7628-1501

歡迎連結使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網站資料。引用時,請註明資料來源,請確保資料之完整性, 不得任意增刪,亦不得作為商業使用。

我的e政府 通過A檢測等級無障礙網頁檢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