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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資訊公開說明文件

公司治理 - 履行誠信經營情形
資料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
項目 申報內容
敘明公司是否制訂誠信經營政策、建立不誠信行為風險之評估機制、明定作業程序、行為指南、違規之懲戒及申訴制度,及落實情形。 本公司已訂有「誠信經營制度」,於第6條明定本公司每年應定期辦理不誠信行為之風險評估乙次,由各部門室級以上主管評估所屬職員是否有不誠信行為,倘經評估有不誠信行為者,主管應通報職員姓名、所屬單位及通報緣由(含風險表徵及辨識指標)等相關資訊,且須持續每季進行通報,經判斷無須再通報者,亦應註明判斷理由;並於第8條明定防範不誠信行為作業程序,倘員工發生不誠信行為,應依本公司「獎懲辦法」規定之程序辦理;倘有檢舉事項,應依本公司「檢舉制度」規定之程序處理。本公司已完成112年度不誠信行為風險評估作業,經各層級主管評估後,無發現所屬職員發生不誠信行為之情事。 另於第9條明定違規懲戒及申訴制度,倘員工有違反法令或本公司內部規章行為,悉依本公司「工作規則」、「受雇與解雇辦法」及「獎懲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消費者倘對本公司之商品或服務有任何不滿意時,均可透過金管會保險局、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各縣市政府、產險公會、民意代表、委任律師等,以發函、電子郵件、傳真,或電話等管道提出申訴,本公司應依「消費爭議/申訴處理暨客戶滿意提升作業辦法」之規定妥適處理。
敘明公司是否評估往來對象之誠信紀錄、定期向董事會報告其誠信經營政策與防範不誠信行為方案及監督執行情形、制定防止利益衝突政策、提供適當陳述管道,並落實執行、已建立有效的會計制度、內部控制制度,並由內部稽核單位依不誠信行為風險之評估結果,擬訂相關稽核計畫。 本公司已訂有「供應商企業社會責任辦法」,明定供應商應本於誠信經營原則,以公開透明方式進行交易,若涉有不誠信行為且情節重大致危害本公司權益者,本公司得隨時終止或解除契約。爰本公司對外簽訂契約前,考量往來交易對象之誠信紀錄,避免與涉有不誠信行為者進行交易,供應商簽訂契約時,應簽署「供應商企業社會責任承諾書」,並遵守及善盡相關之責任。訂有「關係企業往來風險管理政策」,以防止關係企業間往來有不當利益輸送情事。訂有「董事會議事規則」,明定董事對於會議事項,與其自身或其代表之法人有利害關係,致有害於公司利益之虞者,不得加入討論及表決,並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決權。並已建立有效之會計制度、內部控制制度及風險管理政策等內部規章,為確保內部控制制度之遵行,內部稽核人員定期或不定期辦理查核及法遵部門督導各單位辦理自行評估作業;並於「誠信經營制度」第6、7條明訂不誠信行為風險評估機制,且應將評估結果向總經理報告並建議採取必要之風險控制措施,經總經理核定後知會稽核單位,以利其擬定相關稽核計畫。
敘明公司是否訂定具體檢舉及獎勵制度,並建立便利檢舉管道,及針對被檢舉對象指派適當之受理專責人員、訂定受理檢舉事項之調查標準作業程序、調查完成後應採取之後續措施及相關保密機制、採取保護檢舉人不因檢舉而遭受不當處置之措施。 本公司已訂有「檢舉制度」,做為執行相關事務之依據;檢舉人得透過專用電子郵件信箱、專線電話或郵寄紙本之方式向受理單位提供具體事證檢舉,案件經受理後將交由專責調查單位進行調查程序及後續回復,並於調查完成後製作調查結果報告;受理單位於接獲檢舉起,任何涉及或知悉檢舉案件之人員對案件內容、被檢舉人及檢舉人身分等相關資料均負保密義務,倘違反者均將依本公司內部相關規範懲處;本公司亦不得因檢舉案件對檢舉人予以解僱、解任、降調、減薪、損害其依法令、契約或習慣上所應享有之權益,或其他不利處分。

※附註
本表單係配合111年5月25日發布修正之「財產保險業辦理訊公開管理辦法」及「人身保險業辦理資訊公開管理辦法」第8條第3項第2款規定而新增,自111年終了後三個月內開始申報。
※申報頻率
除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外,應於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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