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凱基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資訊公開說明文件

公司治理 - 履行誠信經營情形
資料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
項目 申報內容
敘明公司是否制訂誠信經營政策、建立不誠信行為風險之評估機制、明定作業程序、行為指南、違規之懲戒及申訴制度,及落實情形。 一、 本公司已制定「誠信經營守則」,揭示誠信經營政策、作法,並經董事會通過、報告股東會,相關內容已揭露於公司內網、企業網站及保險業公開資訊觀測站,以供內部同仁及外部人員知悉與遵循。 二、 本公司訂有「誠信經營風險評估規則」,針對營業範圍內具較高不誠信行為風險之營業活動,每年定期依循風險辨識、風險評估、風險抵減措施及剩餘風險衡量之程序,評估各項不誠信行為之剩餘風險是否合於本公司風險胃納,倘有逾越風險胃納者,應立即擬定改善措施。本公司每年依前述規定進行評估,並依據分析結果適時檢討防範不誠信行為方案之妥適性與有效性,必要時將為適切之調整。 三、 本公司已制定誠信經營守則、誠信經營行為指南,針對「行賄及收賄」、「提供非法政治獻金」、「不當慈善捐贈或贊助」、「提供或接受不合理禮物、款待或其他不正當利益」、「侵害營業秘密、商標權、專利權、著作權及其他智慧財產權」、「洩漏或探詢公司機密,並藉此從事內線交易或其他違法行為」、「從事不公平競爭之行為」及「產品及服務於研發、採購、製造、提供或銷售時直接或間接損害消費者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權益、健康與安全」訂定防範方案及作業程序。本公司人員如有違反前述規定,依誠信經營守則第20條之1,將依公司相關辦法予以懲戒,並即時於公司內部網站揭露違反人員之處理情形等資訊;如被懲戒之人對於懲戒結果不服,得依相關規定提出申訴。 四、 前述誠信經營政策與防範方案均落實執行,另本公司董事、高階經理人與全體內、外勤人員均每年簽署誠信經營聲明書,以表明落實誠信經營政策之承諾與決心;此外,本公司亦每年對董事、高階經理人及全體內、外勤人員進行教育訓練,以利同仁瞭解相關內容,進而於日常業務中踐履。又本公司誠信經營委員會每年檢視前述不誠信行為防範方案及相關規範之落實情形,彙整呈報至董事會,以檢討各項防範方案及前揭規範之有效性及妥適性。
敘明公司是否評估往來對象之誠信紀錄、定期向董事會報告其誠信經營政策與防範不誠信行為方案及監督執行情形、制定防止利益衝突政策、提供適當陳述管道,並落實執行、已建立有效的會計制度、內部控制制度,並由內部稽核單位依不誠信行為風險之評估結果,擬訂相關稽核計畫。 一、 依本公司誠信經營守則、誠信經營行為指南,於進行商業往來前,應考量代理商、供應商、客戶或其他商業往來交易對象之合法性及是否涉有不誠信行為,避免與涉有不誠信行為者進行交易,所簽訂之契約中,宜納入誠信經營道德規範條款,依此條款,倘交易對象有違反法令或契約約定者,本公司得隨時終止或解除契約。 二、 本公司於104年設置隸屬於董事會之誠信經營委員會為誠信經營專責單位,目前設置委員人數8人,其中董事長及獨立董事為該委員會之當然委員,並由董事長擔任召集人,負責誠信經營政策與防範方案之制定及監督執行,並定期向董事會報告。111年誠信經營之執行情形已由112年第一次誠信經營委員會核定,並提報第22屆第24次董事會。 三、 依本公司誠信經營守則第16條、誠信經營行為指南第6條,本公司董事、經理人及其他出席或列席董事會者對董事會所列議案,與其自身或其代表之法人有利害關係者,應於當次董事會說明其利害關係之重要內容,如有害於公司利益之虞時,不得加入討論及表決,且討論及表決時應予迴避,並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其表決權。董事間亦應自律,不得不當相互支援。另本公司人員執行業務遇有利害衝突時,應將利害衝突情事陳報直屬主管及本公司法令遵循部,前揭規定已落實執行。 四、 本公司已建立有效的會計制度、內部控制制度,並由內部稽核單位依不誠信行為風險之評估結果,擬訂相關稽核計畫,並據以查核防範不誠信行為方案之遵循情形,作成稽核報告提報董事會。
敘明公司是否訂定具體檢舉及獎勵制度,並建立便利檢舉管道,及針對被檢舉對象指派適當之受理專責人員、訂定受理檢舉事項之調查標準作業程序、調查完成後應採取之後續措施及相關保密機制、採取保護檢舉人不因檢舉而遭受不當處置之措施。 一、為落實誠信經營並持續強化公司治理機制,保障檢舉人及被檢舉人之合法權益,本公司已制訂檢舉非法與不道德或不誠信行為案件處理規則,明訂親身、書面、電話及電子信箱等四種多元且便利之檢舉管道,同時允許匿名檢舉,另針對檢舉案件經查證屬實且情節重大者,本公司除依法令或本公司相關規定處理外,並得提供檢舉人適當獎勵。 二、檢舉案件經法令遵循部收受後,依被檢舉人之層級陳報,並以受陳報之人為召集人,由其籌組、指揮調查小組決議是否受理及調查,除檢舉人未敘述事實並提供相關事證資料、惡意攻訐或重複檢舉等情形外均依調查標準作業程序辦理。三、本公司對於檢舉人之身分、資料、檢舉內容及權益應予保密與保護,相關資料應妥慎保存、並限制存取權限,另檢舉人為本公司員工者,本公司應保證該員工不會因檢舉而遭受解雇、解任、降調、減薪、減損其依法令、契約或習慣上所應享有之權益,或其他不利處分,但檢舉人有明知為不實之事項,或明知虛偽證據仍為提供而為檢舉者,不在此限。

※附註
本表單係配合111年5月25日發布修正之「財產保險業辦理訊公開管理辦法」及「人身保險業辦理資訊公開管理辦法」第8條第3項第2款規定而新增,自111年終了後三個月內開始申報。
※申報頻率
除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外,應於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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