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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資訊公開說明文件

公司治理 - 履行誠信經營情形
資料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
項目 申報內容
敘明公司是否制訂誠信經營政策、建立不誠信行為風險之評估機制、明定作業程序、行為指南、違規之懲戒及申訴制度,及落實情形。 本公司就落實誠信經營原則已訂定下列規範,以使全體同仁有所遵循,並能妥善維護客戶權益: 1.本公司訂定「公平待客原則之政策」,於105年4月26日經董事會審議通過。並於111年8月18日經董事會通過修正,配合金管會就公平待客原則之修正,新增金融友善服務原則及落實誠信經營原則。 2.本公司訂定「公平待客原則之策略」,於105年4月26日經董事會審議通過,並於109年10月29日經董事會通過第一次修正。蓋本公司董事會重視公平待客原則之執行,為有效推動並強化公司公平待客原則之實踐,爰修正明定公平待客委員會應提升會議頻率,並充分就本公司公平待客執行情形進行檢視與討論。並於111年8月18日經董事會通過修正,配合金管會就公平待客原則之修正,新增金融友善服務原則及落實誠信經營原則。 3.本公司成立公平待客委員會,由總經理擔任主任委員,負責推動及規劃全公司公平待客原則之執行。並由法遵部每半年彙總各單位之執行情形,層報至公平待客委員會及董事會。 4.於102.06.06董事會代行股東會通過訂定「道德行為準則」。 5.於107.08.23董事會通過訂定「檢舉制度作業要點」。 6.「檢舉制度作業注意事項」。 7.防範業務人員挪用侵占保戶款項注意事項。 8.保險詐欺風險管理工作指引。 9.汽車保險理賠作業準則。 10.防範營業人員不當協助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開發業務管理辦法。 11.汽車保險核保準則及授權規範。 12.從事國內股權商品投資業務作業要點。 13.捐贈管理要點。 14.「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保險商品作業應注意事項」。 15.「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作業風險自我評估注意事項」。
敘明公司是否評估往來對象之誠信紀錄、定期向董事會報告其誠信經營政策與防範不誠信行為方案及監督執行情形、制定防止利益衝突政策、提供適當陳述管道,並落實執行、已建立有效的會計制度、內部控制制度,並由內部稽核單位依不誠信行為風險之評估結果,擬訂相關稽核計畫。 不誠信行為風險類型之控管措施 一、侵占保費 1.定期向保戶發送保單狀態資料,提供保戶確認保單狀態及明細。 2.由獨立作業部門製作、發送保險單、送金單、保費繳納證明或收據。 3.定期檢視保戶所留存之通訊資料(含電子郵件信箱/地址/電話/手機)是否與業務人員本人或與其所屬公司、分支機構等資料相同。 4.收取現金或客票於銷帳後抽樣郵簡 有權代收保險費之人代收之保險費為現金或由非要保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為發票人之支票,本公司應於次月底前以當月開立收據比率之百分之一或不低於五百件抽樣選取要保人郵寄信函通知所繳保險費金額,並於信函中增加避免與本公司業務員有私下資金往來等文字提醒客戶。 5.如以信用卡繳費者,限定保費授權人與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關係,如非為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需檢附關係證明並送公司審核。且法人之信用卡授權人為負責人或員工,每月採「指定寄發」及「隨機寄發」兩類,抽樣件數為要保人數之10%控管機制。 6.未收保費發函催收 定期檢視未收狀況通知保戶做為保險費查核及催收之工具。 二、侵占公款 1.已完成系統紀錄簽收之現金,財務人員應於每日下午三點前將收取之現金保費存入專戶,並提供存款證明文件,至會計單位產生傳票。 2.為確保當日下午三點後收取之現金保管,每日下班前現金管理人員,應盤點現金餘額與系統內庫存現金收支明細表吻合,確實無誤覆核人員需再次盤點確認,並呈主管簽核。 三、內部詐欺 1.保險詐欺風險管理工作指引 發現已有具體事證之任何保險詐欺或疑似保險詐欺事件時,主動向總公司回報並向主管機關或主管機關指定之單位通報並提供相關紀錄。 2.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工作規則 四、收受廠商回扣、賄賂、不合理禮物、款待或其它不正當利益 (一)道德行為準則 (二)要求往來廠商簽署供應商承諾書 (三)汽車保險理賠作業準則: 1.依公司規定職務輪調。 2.內、外部稽核檢查。 3.注意同仁人際關係、平日銷費之行為有無異常。 4.估價單要求被保險人或駕駛簽名。 5.理賠案件受理、賠付後先以簡訊通知保戶,結案後再以書面通知保戶。 五、利用職務謀取私利之利益衝突行為 1.道德行為準則。 2.防範營業人員不當協助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開發業務管理辦法。 3.汽車保險核保準則及授權規範。 4.從事國內股權商品投資業務作業要點。 六、不當慈善捐贈或贊助 捐贈管理要點 七、內部稽核 1.就「防範業務人員挪用侵占保戶款項」之管控,列入112年管理部一般查核項目,就登錄業務人員前採行盡職調查程序、定期檢視保戶所留存之通訊資料等事項進行查核。 2.就「保費收入及付佣作業」,列入112年度財務部一般查核項目,就是否定期寄發“專函通知”及“保費催繳通知函”予保戶做為保險費查核及催收之工具、應收保費日報表及各繳款憑證報表所載金額是否與傳票所載金額相符且正確、信用卡授權資料單與簽帳單上資料是否一致等事項進行查核。 3.就防範營業人員不當協助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開發業務進行業務,及防範業務人員挪用侵占保戶款項,已納入營業部112年度自行查核項目;另就「保費收入及付佣作業」,已納入財務部112年度自行查核項目。
敘明公司是否訂定具體檢舉及獎勵制度,並建立便利檢舉管道,及針對被檢舉對象指派適當之受理專責人員、訂定受理檢舉事項之調查標準作業程序、調查完成後應採取之後續措施及相關保密機制、採取保護檢舉人不因檢舉而遭受不當處置之措施。 本公司訂有「檢舉制度作業要點」及「檢舉制度作業注意事項」,明定公司應建立誠信且透明之企業文化,鼓勵檢舉不法並保護檢舉人。並依此設置法務暨法令遵循部檢舉信箱、檢舉專線與檢舉傳真專線等溝通管道,由法令遵循人員接獲檢舉人意見後妥善處理。112年度共計受理15件,皆依規定妥善處理及回覆。

※附註
本表單係配合111年5月25日發布修正之「財產保險業辦理訊公開管理辦法」及「人身保險業辦理資訊公開管理辦法」第8條第3項第2款規定而新增,自111年終了後三個月內開始申報。
※申報頻率
除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外,應於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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