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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資訊公開說明文件

公司治理 - 資通安全管理
資料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
項目 申報內容
敘明資通安全風險管理架構、資通安全政策、具體管理方案及投入資通安全管理之資源等。 (一) 資通安全風險管理架構 本公司資訊安全管理策略,採行「NIST:Cyber Security Framework」安全框架,透過其核心的5大構面:識別(Identify)、保護(Protect)、偵測(Detect)、回應(Respond)與復原(Recover),作為建構資訊安全防護的基礎,將資訊安全風險對應到事前、事中與事後的所有環節,以提供完善且全面的管理策略,因應急速變化的資安威脅。 (二) 資通安全政策、具體管理方案及投入之資源 1. 因應金管會推動之「金融資安行動方案2.0」,持續精進與強化資訊安全防護能力,達成安全、便利、營運不中斷的金融服務。 2. 考量制度管理、管控措施、風險預警、危機管理四個面向,完善本公司資訊安全治理框架: (1) 制度管理 A. 設有資安管理委員會,負責規劃、監控及執行資訊安全管理作業,委員會每半年召開一次資安管理審查會議,由資訊安全部門定期提報資安管理業務執行報告供委員會審議。 B. 設置董事會資安諮詢小組,提供資安相關分享及諮詢,並針對國際資安趨勢及新興科技衝擊等議題專設教育訓練課程。每年於董事會提報前一年度資訊安全整體執行情形。 C. 以機密性、完整性、可用性、適法性與營運持續等多面向訂定「資訊安全政策」,經董事會核決後,公告於員工網站。 D. 持續取得「ISO27017雲端服務資訊安全管理系統」、「PCI DSS支付卡產業資料安全標準」國際標準認證,並於112年完成新版ISO/IEC 27001:2022資訊安全管理系統驗證。 (2) 管控措施 A. 訂定資訊安全監控指標並定期審查檢視適切性及目標達成情形。 B. 定期針對處理客戶資訊之受委託機構進行查核,確認其風險及合規性,強化數據安全並降低數據外洩之風險。 C. 每年執行電腦系統資訊安全評估案,追蹤系統安全狀況並實行改善措施。 (3) 風險預警 建立7x24資訊安全監控中心,即時掌握資訊安全風險提早進行因應,並定期執行白帽攻防演練、DDoS攻擊演練、社交工程演練等,以驗證防禦、監控機制之有效性及應變即時性。 (4) 危機管理 A. 訂定「資訊安全事件通報暨應變作業辦法」,並設有資安事件應變小組,定期執行重大資安事件應變演練,以即時因應各類資訊安全事件。 B. 強化資安管理機制,並期許精實資安作業韌性,本公司亦審慎評估後投保資安保險,確保本公司穩健經營,落實資安風險管理。 3. 面對與日俱增的新型態攻擊,著重投入資源在有效的邊境偵測與攔阻,與強化內部自動化防護機制: (1) 透過使用外部資安風險監控機制與資安情資蒐集暨處理,了解公司對外曝露的資安風險程度,即時修補暴露之弱點。 (2) 因應詐騙、釣魚網站及APP氾濫,導入外部偽冒偵測機制,期能在造成損害前,即刻下架偽冒之網站及APP。 (3) 建置次世代防火牆與進階網站應用程式防火牆,強化加密連線的解析與機器人自動化攻擊的防護。 (4) 導入端點APT與白名單系統,分析端點異常活動行為並保護系統遭到不當異動。 (5) 與法務部調查局簽署「國家資通安全聯防與情資分享合作備忘錄」、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簽署「金融阻駭反詐暨資安聯防」,透過政府民間通力合作,建立資安聯防生態系,落實資安及國安的目標。 (6) 112年度資安類經費占整體資訊經費之比例約為5%,考量資訊安全政策及目標,提供建立、實行、維持及持續改善資訊安全維護計畫所需之資源,並於資訊業務設計時,一併規劃資安防護需求。
列明最近年度因重大資通安全事件所遭受之損失、可能影響及因應措施,如無法合理估計者,應說明其無法合理估計之事實及原因。 112年度及截至年報刊印日止國泰人壽未發生重大資訊安全事件;另委請獨立第三方評估資訊安全整體執行情形,結果亦尚屬妥適。
資通安全風險對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及因應措施。 (一) 本公司由資訊安全專責單位負責推動資訊安全業務,定期經由各項資訊安全檢測,改善及強化資訊系統安全防護能力,並透過資訊安全教育訓練、各項資安應變演練,提升員工資訊安全意識,降低駭客入侵攻擊與客戶機敏資料外洩之風險,近年未發生對公司重大不利影響之的資訊安全事件。 (二) 隨著科技改變與數位金融之快速發展所帶來的資通安全風險,本公司已制定完善資安風險評估、因應措施及管理程序,並借資安與營運持續之相關國際標準管理框架之驗證,確保提升國泰人壽之資安韌性。另隨著雲端服務之廣泛應用,本公司亦已於108年取得「ISO27017雲端服務資訊安全管理系統」國際標準驗證,確保本公司之雲端資訊安全管理政策與措施之落實及完整性。

※附註
本表單係配合111年5月25日發布修正之「財產保險業辦理訊公開管理辦法」及「人身保險業辦理資訊公開管理辦法」第8條第3項第2款規定而新增,自111年終了後三個月內開始申報。
※申報頻率
除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外,應於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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