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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屬百慕達商宏利人壽保險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資訊公開說明文件

公司治理 - 公司治理運作情形及其與保險業公司治理實務守則差異情形及原因
資料日期:中華民國102年3月
項目 運作情形 與保險業公司治理實務守則差異情形及原因
一、公司股權結構及股東權益 不適用,因本分公司為外國保險業在台分公司,依保險業公司治理實務守則之規定,該守則之「總則」及「保障股東權益」章節之規定不予適用。
(一)、公司處理股東建議或糾紛等問題之方式 不適用,因本分公司為外國保險業在台分公司,依保險業公司治理實務守則之規定,該守則之「總則」及「保障股東權益」章節之規定不予適用。
(二)、公司掌握實際控制公司之主要股東及主要股東之最終控制者名單之情形 不適用,因本分公司為外國保險業在台分公司,依保險業公司治理實務守則之規定,該守則之「總則」及「保障股東權益」章節之規定不予適用。
(三)、公司建立與關係企業風險控管機制及防火牆之方式 不適用,因本分公司為外國保險業在台分公司,依保險業公司治理實務守則之規定,該守則之「總則」及「保障股東權益」章節之規定不予適用。
二、董(理)事會之組成與職責 不適用,因本分公司為外國保險業在台分公司,依保險業公司治理實務守則之規定,該守則之「強化董事會職能」章節之規定不予適用。
(一)、公司設置獨立董事之情形 不適用,因本分公司為外國保險業在台分公司,依保險業公司治理實務守則之規定,該守則之「強化董事會職能」章節之規定不予適用。
(二)、定期評估簽證會計之獨立性之情形 不適用,因本分公司為外國保險業在台分公司,依保險業公司治理實務守則之規定,該守則之「強化董事會職能」章節之規定不予適用。
三、建立與利害關係人溝通管道之情形 本分公司建立與保戶、員工及與本分公司之利益相關者暢通之溝通管道,其情形為 (1)保戶:個別保單資訊通知、本分公司之公開網站及本分公司免付費申訴及服務電話。 (2)員工:定期及不定期之全體會議及書面溝通。
四、公司設置提名、薪酬或其他各類功能性委員會之運作情形 不適用,因本分公司為外國保險業在台分公司,依保險業公司治理實務守則之規定,該守則之「強化董事會職能」章節之規定不予適用。
五、公司如依據「保險業公司治理實務守則」訂有公司治理實務守則者, 請敘明其運作與所訂公司治理實務守則之差異情形。 依保險業公司治理實務守則規定,除該守則之「總則」、「保障股東權益」、「強化董事會職能」、「發揮監察人功能」等規定外國保險業不適用之情形外,其餘已依「保險業公司治理實務守則」規定訂定及執行。

※申報頻率
除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外,應於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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