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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資訊公開說明文件

公司治理 - 公司治理運作情形及其與保險業公司治理實務守則差異情形及原因
資料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
項目 運作情形 與保險業公司治理實務守則差異情形及原因
一、公司股權結構及股東權益
(一)、公司處理股東建議或糾紛等問題之方式 本公司設有發言人、代理發言人及股務人員專責處理股東建議或糾紛等相關事宜,並將其聯絡方法揭露於本公司網站,以保障股東權益。 與保險業公司治理實務守則規定相符
(二)、公司掌握實際控制公司之主要股東及主要股東之最終控制者名單之情形 本公司設有股務專責人員管理相關資訊,並委託專業股務代理公司負責提供最新資料。 與保險業公司治理實務守則規定相符
(三)、公司建立與關係企業風險控管機制及防火牆之方式 1、本公司與關係企業間人員、資產與財務管理皆獨立運作。 2、本公司與關係企業間之風險控管及防火牆機制,除遵循主管機關所公布之「保險業對同一人同一關係人或同一關係企業之放款及其他交易管理辦法」、「保險業利害關係人放款管理辦法」、「保險業與利害關係人從事放款以外之其他交易管理辦法」等規定辦理外,已訂定遠雄人壽與利害關係人從事各項金融商品交易、放款及業務往來等處理程序與相關內部作業規範,以作為關係企業關係人間交易管理規範。 與保險業公司治理實務守則規定相符
二、董(理)事會之組成與職責
(一)、公司設置獨立董事之情形 本公司選任獨立董事三人,三席獨立董事其專業資格、持股與兼職限制、獨立性之認定、提名與選任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皆依證券主管機關之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與保險業公司治理實務守則規定相符
(二)、定期評估簽證會計之獨立性之情形 為遵循法令規定,每年均定期評估簽證會計師之獨立性,參考會計師個人簡歷、簽證會計師提供「超然獨立聲明書」外,亦就本公司會計師獨立性評估標準進行評估,將評估結果於112年6月29日提報審計委員會、董事會通過。 與保險業公司治理實務守則規定相符
三、建立與利害關係人溝通管道之情形 本公司由各專屬部門、單位負責溝通協調,並已於公司官網設有審計委員會信箱,提供溝通管道,以及於公司網站設置利害關係人專區。 與保險業公司治理實務守則規定相符
四、公司設置提名、薪酬或其他各類功能性委員會之運作情形 本公司已設置風險管理委員會、薪資報酬委員會、審計委員會、公平待客委員會。 與保險業公司治理實務守則規定相符
五、公司如依據「保險業公司治理實務守則」訂有公司治理實務守則者,請敘明其運作與所訂公司治理實務守則之差異情形。 本公司參照「保險業公司治理實務守則」,訂定遠雄人壽「公司治理守則」,並依該守則運作。 與保險業公司治理實務守則規定相符

※申報頻率
除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外,應於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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