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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信託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公司治理運作情形及其與保險業公司治理實務守則差異情形及原因
中國信託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資訊公開說明文件
公司治理 - 公司治理運作情形及其與保險業公司治理實務守則差異情形及原因
資料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0月
項目
運作情形
與保險業公司治理實務守則差異情形及原因
一、公司股權結構及股東權益
本公司為中信金控百分百持有之子公司。
因本公司為單一法人股東公司,依公司法第128條之1規定,股東會職權由董事會代行,本公司相關之股東會職權由董事會代行。
(一)、公司處理股東建議或糾紛等問題之方式
本公司為中信金控百分百持有之子公司,並無處理股東建議及爭議事項。
因本公司為單一法人股東公司,依公司法第128條之1規定,股東會職權由董事會代行,本公司相關之股東會職權由董事會代行。
(二)、公司掌握實際控制公司之主要股東及主要股東之最終控制者名單之情形
本公司為中信金控百分百持有之子公司。
因本公司為單一法人股東公司,依公司法第128條之1規定,股東會職權由董事會代行,本公司相關之股東會職權由董事會代行。
(三)、公司建立與關係企業風險控管機制及防火牆之方式
本公司建有關係企業之利害關係人資料庫,以遵循金控法及保險法之相關法規規範辦理。
因本公司為單一法人股東公司,依公司法第128條之1規定,股東會職權由董事會代行,本公司相關之股東會職權由董事會代行。
二、董(理)事會之組成與職責
本公司董事會設董事8人,依法由中信金指派,任期3年。董事會之職權依本公司章程規定辦理。
因本公司為單一法人股東公司,依公司法第128條之1規定,股東會職權由董事會代行,本公司相關之股東會職權由董事會代行。
(一)、公司設置獨立董事之情形
本公司設置獨立董事4人。
因本公司為單一法人股東公司,依公司法第128條之1規定,股東會職權由董事會代行,本公司相關之股東會職權由董事會代行。
(二)、定期評估簽證會計之獨立性之情形
每年一次定期評估所聘任會計師之獨立性。
因本公司為單一法人股東公司,依公司法第128條之1規定,股東會職權由董事會代行,本公司相關之股東會職權由董事會代行。
三、建立與利害關係人溝通管道之情形
(一) 權責部門每年以書面資料與利害關係人確認資料之正確性。 (二) 已設置發言人及代理發言人作為與利害關係人之溝通管道。
因本公司為單一法人股東公司,依公司法第128條之1規定,股東會職權由董事會代行,本公司相關之股東會職權由董事會代行。
四、公司設置提名、薪酬或其他各類功能性委員會之運作情形
(一) 審計委員會:由全體獨立董事組成,旨在協助董事會執行其監督職責。 (二) 風險管理委員會:由二名獨立董事及一名董事組成,旨在協助董事會執行其監督職責。
因本公司為單一法人股東公司,依公司法第128條之1規定,股東會職權由董事會代行,本公司相關之股東會職權由董事會代行。
五、公司如依據「保險業公司治理實務守則」訂有公司治理實務守則者, 請敘明其運作與所訂公司治理實務守則之差異情形。
無
因本公司為單一法人股東公司,依公司法第128條之1規定,股東會職權由董事會代行,本公司相關之股東會職權由董事會代行。
※申報頻率
:
除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外,應於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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