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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資訊公開說明文件

公司治理 - 公司股權結構及股東權益
資料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
公司股權結構
董事、監察人、主要股東明細表(另開視窗)

項目                              具體措施與實施情形
保障股東知的權力 依本公司章程辦理: (1)公司章程第10條 股東常會之召集,應於開會二十日前,臨時會之召集,應於開會十日前,將開會日期、地點、召集事由通知各股東。 (2)公司章程第15條 股東會之議決事項,應作成議事錄,由主席簽名或蓋章,並於會後二十日內將議事錄分發各股東。議事錄之製作及分發,得以電子方式為之。 議事錄應記載會議之年、月、日、場所、主席姓名、決議方法、議事經過之要領及其結果,在公司存續期間,應永久保存。出席股東之簽名簿及代理出席之委託書,其保存期限至少為一年。但經股東依公司法第185條規定提起訴訟者,應保存至訴訟終結為止。
表決權行使政策之揭露 依本公司章程第11條辦理: 股東會之決議,除公司法另有規定外,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之股東親自或代理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關於股東會議事之程序,另以「股東會議事規則」定之。
股東會參與的情形 112年度股東常會出席率為:90.9%。
確保公平對待股東 依本公司章程第12條辦理: 本公司各股東每股有1表決權,但公司依法自己持有之股份無表決權。
權益受損之救濟管道 依本公司股東會議事規則第3條第8項辦理: 本公司設有專責人員妥善處理股東建議、疑義及糾紛事項。
其他

※申報頻率
除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外,應於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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