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
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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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訊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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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訴負責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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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戶關懷部服務企劃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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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訴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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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0501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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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訴處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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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消費者對本公司商品或服務產生疑義時,可透過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各縣市政府、產險公會、民意代表、委任律師等以來函、電子郵件、傳真、電話等管道提出申訴。
2. 任何管道收到之消費爭議/申訴案件統一由客戶關懷部受理,由執行秘書建置申訴案件檔案,填載申訴人、保單或賠案等相關資料及申訴內容後,轉知專責申訴委員及申訴窗口處理;申訴窗口應於收到通知後一個工作日內聯絡申訴人,並於收受申訴之日起三十日內妥適處理。
3. 專責申訴委員應瞭解事件發生經過、客戶主張、處理過程等於合理時間提出解決方案回覆申訴人。若個案有需要,可由執行秘書協助邀集相關委員合議解決方案。
4. 需函復之案件,專責申訴委員應於收受申訴之日起20日內提出回復函稿,但依其他法令所定之處理期限較短者,依其規定,並依公司管理事務權責劃分表會辦相關單位。簽核完成之文件提供回文函稿予執行秘書以待結案。
5. 金融消費評議中心發函辦理之案件,最終處理結果統一由執行秘書於「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申訴暨評議案件管理系統」更新檔案。
6. 當消費爭議/申訴案件處理作業結束,將進入結案狀態,由執行秘書將相關文件歸檔備查。
7. 本公司就消費者於爭議過程所提出之申請及各種說明資料或協商讓步事項,除已公開、依法規規定或經消費者同意者外,不得對外公開。本公司人員對所知悉消費爭議之資料、評議過程及處理結果等,除法規另有規定或經爭議雙方之同意外,應保守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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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訴流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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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訴(爭議)案件作業流程圖.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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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報頻率:
除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外,應於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