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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利益衝突政策 |
【放款】
一、 本公司對負責人、職員或主要股東,或對與負責人或辦理授信之職員有利害關係者之放款均為擔保放款,且授信過程悉依授信準則、營業常規及本公司之「關係人交易政策」辦理,並審慎辦理事前徵信及事後管理,一旦發生延滯即迅速依本公司之「資產評估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程序」積極催收。
二、 本公司對利害關係人之放款須經公司董事會同意者,其出席董事對與本人或與本人有利害關係者之案件,即行迴避,且不得代理其他董事出席行使表決權。
三、 辦理放款予利害關係人,應恪遵主管機關對保險業進行特定或重大資金運用前,須取得總機構法令遵循主管出具符合法令規章及內部規範之意見且簽署負責之文書後始得進行交易,以確保與利害關係人交易合乎法令規範,杜絕利益衝突情事發生。
【放款以外】
一、 本公司已訂定「關係人交易政策」並公告施行。
二、 與利害關係人從事放款以外之其他交易,應提出交易條件不優於其他同類對象之證明文件供決議之參考。對於涉及特定董事或交易人員潛在利益衝突問題案件為決議時,董事或交易人員對於決議事項有自身利害關係且有害於公司利益之虞時,不得加入表決或執行交易,並不得代理其他董事或交易人員行使職權;但案件涉及本公司之法人股東者,不在此限。
三、 本公司與其利害關係人從事放款以外其他交易時,董事會於作成決議前,應對全體董事揭露已存在或潛在之利益衝突。有潛在利益衝突之董事,必須揭露所有與該件交易之相關事實,並列入董事會會議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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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對待各利害關係人政策 |
【放款】
利害關係人放款之交易控管情形:
一、 制訂管理政策:本公司訂定「關係人交易政策」,憑以辦理與利害關係人放款之交易。
二、 辦理放款應注意事項:
(一) 對利害關係人之擔保放款,應為十足擔保,且其條件不得優於同類放款對象。同類放款對象,係指本公司最近一年內、同一放款用途及同一會計科目項下之放款客戶。
(二) 放款條件包括:
1. 利率、擔保品及其估價。
2. 保證人之有無。
3. 貸款期限。
4. 本息償還方式。
(三) 對利害關係人之放款金額達主管機關規定金額以上者,應提報董事會核議,並經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四分之三以上同意。
三、 放款限額及放款總餘額:
(一) 放款限額:對同一自然人之擔保放款總餘額不得超過本公司業主權益百分之二;對同一法人之擔保放款總餘額不得超過本公司業主權益百分之十;對同一放款利害關係人之擔保放款總餘額不得超過本公司業主權益百分之三十。
(二) 放款總餘額:對本公司負責人、職員或主要股東,或對與負責人或辦理授信之職員有利害關係者為擔保放款,其總餘額不得超過本公司業主權益一點五倍。
四、 本公司對利害關係人之放款須經董事會同意者,其出席董事對與本人或與本人有利害關係者之案件,應行迴避,且不得代理其他董事出席行使表決權。
【放款以外】
利害關係人放款以外之其他交易控管情形:
一、 制定管理政策:本公司訂定「關係人交易政策」,憑以辦理與利害關係人放款以外之其他交易。
二、 辦理交易應注意事項:
(一) 交易條件應不優於其他同類對象。
(二) 除符合「關係人交易政策」第二十四條第一項所列之交易者外,其他非概括授權交易應經本公司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四分之三以上同意之決議後為之。
三、 限額控管:本公司與利害關係人從事放款以外之其他交易,其交易限額規定如下:
(一) 與單一放款外利害關係人之交易總餘額不得超過本公司業主權益百分之十。
(二) 與所有放款外利害關係人從事交易,其交易總餘額不得超過本公司業主權益百分之六十。
四、 本公司董事會出席董事對與本人或與本人有利害關係者之案件,應行迴避,且不得代理其他董事出席行使表決權。但案件涉及本公司之法人股東者,不在此限。
五、 本公司與其利害關係人從事放款以外之其他交易時,董事會於作成決議前,應對全體董事揭露已存在或潛在之利益衝突。有潛在利益衝突之董事,必須揭露所有與該件交易之相關事實,並列入董事會會議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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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與利害關係人溝通管道 |
本公司與利害關係人之溝通管道,依關係人相關事項之屬性種類,已分別設置專責單位,由其負責與利害關係人溝通與資料蒐集,隨時更新利害關係人之相關資料。利害關係人可透過電話、電子信箱等隨時與公司進行溝通,其溝通管道暢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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