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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資訊公開說明文件

公司治理 - 利害關係人之權利及關係
資料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
項目資訊內容
防止利益衝突政策 放款: 一、放款範圍 本公司依本辦法辦理之放款,以下列各款為限: (一)銀行或主管機關認可之信用保證機構提供保證之放款。 (二)以動產或不動產為擔保之放款。 (三)以符合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一有價證券為質之放款。 以前項第二款之動產或不動產為擔保之放款,應設定登記第一順位抵押權。 二、放款限額 每一單位放款金額不得超過本公司資金百分之五;其放款總額,不得超過本公司資金百分之三十五。 三、放款總餘額 (一)利害關係人: 1.本公司對於負責人、職員、或主要股東,或對與其負責人或辦理授信之職員有利害關係者為擔保放款時,其放款總餘額不得超過本公司業主權益一點五倍。 2.本公司對於負責人、職員、或主要股東,或對與其負責人或辦理授信之職員有利害關係者為擔保放款時,對同一自然人之擔保放款總餘額不得超過本公司業主權益百分之二;對同一法人之擔保放款總餘額不得超過本公司業主權益百分之十;對同一利害關係人之擔保放款總餘額不得超過本公司業主權益百分之三十。 (二)交易觀察對象: 1.對交易觀察對象擔保放款總餘額不得超過本公司業主權益一倍。 2.對同一法人之擔保放款總餘額不得超過本公司業主權益百分之十。 3.對同一交易觀察對象之擔保放款總餘額不得超過本公司業主權益百分之二十。 放款以外: 一、交易政策 本公司與利害關係人交易,應以國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國泰金控)與其子公司及本公司之利益為第一優先,不得損及國泰金控與其子公司及本公司之安全穩健,並應避免利益衝突。 二、規範對象及範圍 (一)本公司之負責人及國泰金控。 (二)本公司之負責人及國泰金控為獨資、合夥經營之事業,或擔任負責人之企業或為代表人之團體。 (三)本公司之關係企業與其負責人及大股東。 (四)本公司之子公司及其負責人。 (五)國泰金控之負責人及大股東。 (六)國泰金控之負責人及大股東為獨資、合夥經營之事業,或擔任負責人之企業或為代表人之團體。 (七)國泰金控之關係企業與其負責人及大股東。 (八)國泰金控之子公司及該等子公司之負責人。 三、交易內容 (一)投資或購買前條各款對象為發行人之有價證券。 (二)購買前條各款對象之不動產或其他資產。 (三)出售有價證券、不動產或其他資產予前條各款對象。 (四)與前條各款對象簽訂給付金錢或提供勞務之契約。 (五)因行使抵押權或質權而取得前條各款對象之不動產、動產或股票。 (六)出租動產或不動產予前條各款對象,或承租前條各款對象之動產或不動產。 (七)約定交付交易保證金、權利金或押租金予前條各款對象。 (八)擔任本公司或本公司之子公司之代理人、經紀人或提供其他收取佣金或費用之服務行為。 (九)向非前條各款對象購買連結前條各款對象發行有價證券之衍生性金融商品或結構型商品。 (十)與前條各款對象有利害關係之第三人進行交易或與第三人進行有前條各款對象參與之交易。 四、決議程序 本公司與利害關係人從事放款以外之其他交易時,其條件不得優於其他同類對象,並應經本公司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四分之三以上同意之決議後為之。出席董事對與當事人或與本人有利害關係之案件,應行迴避,且不得代理其他董事出席行使表決權,但案件涉及國泰金控者,不在此限。經董事會按前述程序決議,概括授權經理部門依分層負責程序自行裁決辦理之交易,其交易條件不得優於其他同類對象。 五、交易限額 (一)與單一利害關係人之交易總餘額不得超過本公司業主權益百分之十。 (二)與所有利害關係人從事交易,其交易總餘額不得超過本公司業主權益百分之六十。 六、作業控管 交易對象若為利害關係人時,應確實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查詢本次交易金額有無逾交易限額風險。 (二)預計向利害關係人購買、租賃或出售不動產或其他資產予利害關係人,應提出交易價格業經獨立評估,或交易條件不優於其他同類對象之證明文件供董事會為決議之參考。 (三)與利害關係人為前款以外之其他交易,應提出交易條件不優於其他同類對象之證明文件供董事會為決議之參考。 (四)由董事會決議通過後方得進行交易。並應於董事會作成決議前,對全體董事揭露已存在或潛在之利益衝突;有潛在利益衝突之董事必須揭露所有與該件交易之相關事實,並列入董事會會議紀錄。 (五)交易單位應就交易事項保留交易資料,並於案件呈准後,將交易記錄輸入系統建檔,以供查核。 七、提報董事會作業流程之特別規定 (一)交易單位承辦人員於簽核相關交易案時,即應以電話或電子郵件通知交易對象本案須提報董事會。 (二)交易單位法令遵循主管辦理「利害關係人交易」作業控管。 (三)交易單位承辦人員於案件呈准後,應填寫「利害關係人交易通報單」,經單位主管簽核後,通報交易對象。 (四)交易對象承辦人員於收受通報單並確認所載內容正確無誤後,應即於交易對象填寫之「提案內容說明」欄位,填入擬提報董事會之內容或不提報董事會之具體理由,並由單位主管簽核後回覆予交易單位。 (五)交易單位及交易對象向所屬公司董事會承辦單位提案時,應檢附已完成檢核之通報單。 (六)每一件交易應僅填寫一份通報單。 (七)交易雙方之提案單位收受前述「利害關係人交易通報單」後,應確認雙方提案資料一致並核對應迴避董事名單,經提案單位主管簽核後,將通報單檢送所屬公司之董事會承辦單位再次確認後,回覆交易單位留存備查。 (八)交易單位及交易對象之董事會承辦單位於編排董事會議程時,須互相確認並檢核利害關係人交易案件提案資料是否一致。 八、保密義務 查詢使用利害關係人資料時,應嚴守保密義務,不得洩漏予他人。 九、內部控制及罰則 所訂事項應列為各交易部門內部控制及法令遵循制度重要規範,相關人員若有違反,應依本公司人事規章議處。
公平對待各利害關係人政策 保戶: 國泰人壽遵循「從心出發,誠信以待;感動客戶,創造價值」金控服務理念,秉持「全員服務,公平待客」為核心價值之企業文化,落實精進公平對待各利害關係人。 員工: 公司遵循金控母公司「道德行為準則」及「員工行為守則」支持人權並致力營造一個平等任用、免於歧視與騷擾的工作環境;同時依循「國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誠信經營政策暨守則」制訂「國泰人壽保險公司誠信經營作業程序及行為指南」具體規範本公司人員於執行業務時應注意之事項。 另外針對性別平等、性騷擾防治議題,於公司入口網站設置有性騷擾防治專區,提供申訴管道及相關性騷擾防治之宣導教育資料及外部資源彙整;每年進行性別平權教育訓練宣導。 股東: 本公司僅有法人股東國泰金控一人,對股東權益相關事項皆依規定辦理。
建立與利害關係人溝通管道 保戶: 一、申訴受理 (一)申訴人:保險契約之要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或其他基於法令上適格之當事人。 (二)申訴管道: 1.電話申訴:24小時服務專線-市話請撥打免付費專線0800-036-599、手機請改撥付費電話 02-2162-6201或網路電話(國壽官網首頁>問題與聯繫>聯絡我們>24小時客服電話), 或客訴直撥專線02-2162-6205(週一至週五09:00-18:00,國定假日除外)。 2.傳真申訴:02-2700-9161。 3.網路申訴:請至國壽官網首頁>問題與聯繫>聯絡我們>客服信箱,填寫相關資料 或E-mail:service@cathaylife.com.tw。 (三)申訴人請敘明姓名、聯絡方式、保單或要保人、被保險人相關資料及訴求事由。 二、申訴處理流程 (一)迅速回應:公司接獲申訴案件,即指派專人迅速處理。 (二)處理結果:本公司將以專函、電話或其他方式通知申訴人。 員工: 公司員工入口網站設置有交流園地,內含有員工討論區、金控董事長信箱,並定期舉辦勞資會議,以提供員工對於集團或公司的建議、回饋或申訴之雙向溝通管道。 股東: 本公司僅有法人股東國泰金控一人,與股東溝通管道順暢。

※附註
依保險業公司治理實務守則第五十七條,利害關係人含保戶、員工、股東或公司之利益相關者。
※申報頻率
除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外,應於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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