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註: 保險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個別揭露董(理)事、監察人(監事)及總經理之酬金: 1. 最近一期經會計師查核或經本會檢查調整後之資本適足率低於百分之二百。 2. 最近三年度連續稅後虧損。 3. 經本會要求增資,惟未依所提增資計畫完成增資。 ※申報頻率: 除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外,應於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