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員會類型 | 職責 | 最近年度開會次數 (A) |
薪酬委員會 |
本委員會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忠實履行下列職權,並將所提建議提交董事會討論:一、訂定並定期檢討董事、監察人及經理人績效評估與薪資報酬之政策、制度、標準與結構。二、定期評估並訂定董事、監察人及經理人之薪資報酬。本委員會履行前項職權時,應依下列原則為之:一、董事、監察人及經理人之績效評估及薪資報酬應參考同業通常水準支給情形,並考量與個人表現、公司經營績效及未來風險之關連合理性。二、不應引導董事及經理人為追求薪資報酬而從事逾越公司風險胃納之行為。三、針對董事及高階經理人短期績效發放紅利之比例及部分變動薪資報酬支付時間應考量行業特性及公司業務性質予以決定。前二項所稱之薪資報酬,包括現金報酬、認股權、分紅入股、退休福利或離職給付、各項津貼及其他具有實質獎勵之措施。
| 4 |
風險管理委員會 |
風險管理委員會指導並監督風險管理架構的建立和執行,且職責範圍為下列各款事項:
(一)擬訂風險管理政策、架構、組織功能,針對本公司可能面臨之各類主要風險類型訂定適當之量化方法或質化之管理標準,每年至少兩次向董事會提出報告並適時向董事會反應風險管理執行情形,提出必要之改善建議。
(二)執行董事會風險管理決策,並每年至少一次檢視本公司整體風險管理機制之發展、建置及執行效能。
(三)協助與監督各部門進行風險管理活動。
(四)協助審議風險限額擬訂之相關作業。
(五)視環境改變調整風險類別、風險限額配置與承擔方式。
(六)協調風險管理功能跨部門之互動與溝通。
(七)負責綜理公司整體的風險管理。
| 4 |
審計委員會 |
本委員會之職權事項如下:一、依證交法第十四條之一規定訂定或修正內部控制制度。二、內部控制制度有效性之考核。三、依證交法第三十六條之一規定訂定或修正取得或處分資產、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資金貸與他人、為他人背書或提供保證之重大財務業務行為之處理程序。四、涉及董事自身利害關係之事項。五、重大之資產或衍生性商品交易。六、重大之資金貸與、背書或提供保證。七、募集、發行或私募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八、簽證會計師之委任、解任或報酬。九、財務、會計或內部稽核主管之任免。十、年度財務報告及半年度財務報告。十一、其他公司或主管機關規定之重大事項。
| 4 |
永續發展委員會 |
本委員會之運作,以下列事項之監督為主要目的:
一、公司永續發展政策之擬定。
二、公司永續發展,包含永續治理、環境與社會面之目標、策略與執行方案之制定。
三、公司永續發展執行情形與成效之檢討、追蹤與修訂,並定期向董事會報告。
四、關注各利害關係人,包括股東、客戶、供應商、員工、政府、非營利組織、社區、媒體所關切之議題及督導溝通計畫。
| 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