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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295711 發言日期 2012/05/14 發言時間 17:29
發言人 林昌雄 發言人職稱 資深協理 發言人電話 04-36119889#2808
符合條款 第十條第一項第 7 款 事實發生日/裁處日 2012/05/14
董事會決議減資、增資發行新股者。
文號 違反法令條文
  處分依據
  處分內容
摘要 (限100字內) 第7屆第11次董事臨時會決議通過以私募方式辦理資產作價增資發行新股
說明 (600字內) 1.為強化公司財務結構,提高資本適足率,並考量資金募集之時效性,擬依據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6﹑公司法第272條及相關規定(經濟部92.03.12經商0920204766號函:「公開發行股票公司私募股票之應募人,依公司法272條規定以非現金方式出資,尚非不可。」),採行以私募方式辦理資產作價增資,發行私募普通股股數玖億肆仟肆佰玖拾萬股,每股面額新台幣(以下同)10元,並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於一年內向特定人募集完成。 2.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6規定辦理私募說明事項如下: (一)價格訂定之依據及合理性: 本次私募普通股,每股發行參考價格暫定為新台幣4元,係參考本公司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顯示之每股淨值及本公司股票最近一年實際成交價格為評估依據,實際發行價格並視當時市場狀況,授權董事會調整之,惟不得低於參考價格之八成。雖由於本次增資係採折價發行,但已較去年私募股票每股發行價格3元高,這是因今年淨值已較去年提高所致,應尚屬合理,本次增資可提高公司資本適足率及清償能力,對股東權益尚無負面影響。 (二)應募人以非現金方式出資之說明: (1)出資方式:本次私募增資案,擬由應募人以「台中市交六國道客運轉運站用地」計6,872坪之土地為出資。 (2)抵充數額:以每坪55萬元,共計3,779,600,000元作價增資。 (3)合理性:本公司業已取具環宇不動產估價事務所及泛亞不動產估價事務所出具之鑑價報告書,本鑑價報告書係由環宇不動產估價師趙惠美及泛亞不動產估價師林金生針對「台中市交六國道客運轉運站用地」6,872坪估價金額合理價格進行評估,並分別於101年2月3日及101年2月7日出具鑑價報告書在案,估價金額平均數每坪59萬元,尚高於作價每坪55萬元,應尚屬合理。(4)獨立專家就抵充數額之合理性意見:經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曾棟鋆會計師依據審計準則公報第二十號「專家報告之採用」規定複核上述鑑價報告書,係認為本資產作價金額尚屬合理,並出具複核意見書在案。 (三)特定人選擇方式: (1)應募人(屬內部人或關係人者)及其與公司關係:(關係人之定義依公開發行公司辦理私募有價證券應注意事項第2條第1項第5款為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六號所規定者) 應募人與公司關係: A.玉新投資(股)公司為本公司法人董事 B.益安投資有限公司為本公司法人董事 C.黃文毅為本公司法人董事玉新投資(股)公司代表人 D.蔡明隆為本公司法人董事益安投資有限公司代表人 E.江文國為本公司法人董事富有國際開發(股)公司代表人 (2)選擇方式與目的:符合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6應募人之相關規定及對本公司各項業務開展有相當助益,並在公司資本適足率不足時,能持續增資直到公司資本適足率達到法定標準者。 (四)辦理私募之必要理由: 由於本公司100年底有公司法第270條第2款規定資產不足抵償債務之情形,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4條第5款規定,不得公開發行新股。為達到強化公司財務結構及提高資本適足率之目的,故採私募並以折價方式辦理增產作價增資發行新股確有其必要性,本次私募發行新股944,900,000股,擬以資產作價方式為出資,增資用途為充實資本,預計除公司資本適足率可達法定標準外,每年亦可節省4.4%約16,630萬元之資金成本負擔。 (五)本次私募普通股之權利義務: 除證券交易法規定之轉讓限制外,與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相同。 3.本次私募普通股案將提報101年6月28日股東常會決議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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