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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4223826 發言日期 2023/01/30 發言時間 17:30
發言人 呂文泉 發言人職稱 副總經理 發言人電話 02-87727777
符合條款 第十一條第一項第 1 款 事實發生日/裁處日 2023/01/19
最近二年經主管機關處分之事項。
文號 金管保產字第11204902121號 違反法令條文 保險法第144條第1項授權訂定之「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第8條第1項第1款、第4款及第5款、第3項、第5條、第6條第6款、第22條、第24條第1項第3款及第11款
  處分依據 保險法第171條第1項
  處分內容 核處新台幣180萬元罰鍰,並請議處失職人員具報
摘要 (限100字內) 本公司辦理法令遵循制度執行情形缺失事項,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共核處罰鍰新台幣180萬元整,並請議處失職人員。
說明 (600字內) (一)防疫保險商品費率釐定未充分辨識風險,違規事實明確,經核違反保險法第144條第1項授權訂定之「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下稱本準則)第8條第1項第1款及第5款規定。 (二) 再保險人婉拒承接業務後,未重新評估自留風險,違規事實明確,經核違反本準則第8條第1項第4款及第5款規定。 (三) 本公司未依風險基礎合理評估商品銷售限額及預警額度,且保險商品評議小組會議及管理小組會議未落實查核事項,經核違反本準則第5條、第6條第6款、第8條第3項及第22條規定。(四) 保險商品管理小組會議未落實防疫保險商品「經營策略或潛在影響現在或未來清償能力」事項之檢視,違規事實明確,經核違反本準則第24條第1項第3款規定。(五) 本公司保險商品管理小組會議未落實防疫保險商品「再保險安排有效性之分析」事項之檢視,違規事實明確,經核違反本準則第24條第1項第11款規定。
附件 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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