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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4040696
發言日期
2022/09/28
發言時間
17:30
發言人
葉栢宏
發言人職稱
資深副總經理
發言人電話
02-8170-9888
符合條款
第十一條第一項第 1 款
事實發生日/裁處日
2022/09/26
最近二年經主管機關處分之事項。
文號
金管保壽字第11104937892號
違反法令條文
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5條第1項第2款、第12款;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9條;金融服務業確保金融商品或服務適合金融消費者辦法第10條;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6條第1項第9款第2目、第2項第4款、第7條第1項第3款第4目及第17條
處分依據
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4項、第5項;保險法第149條第1項
處分內容
金管會認台灣人壽辦理投資型保險商品業務,核有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依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4項及第5項規定核處罰鍰新臺幣300萬元整,並依同法第149條第1項規定予以3項糾正。
摘要 (限100字內)
台灣人壽辦理投資型保險商品業務,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依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4項及第5項規定核處罰鍰新臺幣300萬元整,並依同法第149條第1項規定予以3項糾正。
說明 (600字內)
一、台灣人壽辦理投資型保險商品作業,有未依保單條款約定日期之淨值及匯率辦理投資標的轉換、系統未建立有效控管機制致未依保單條款辦理投資標的贖回、扣抵及停效、及死亡給付對保單帳戶價值準備金比率未符合「人壽保險商品死亡給付對保單價值準備金(保單帳戶價值)之最低比率規範」之情事。 二、台灣人壽電訪疑慮未臻完備、電訪作業流於形式且未就匯率風險承受能力詢問要保人,另對銀行通路之管理有欠妥適,不利消費者權益之保障。 三、台灣人壽辦理投資型保險商品發生作業風險事件,有延遲申報金管會重大偶發事件之情事。 四、台灣人壽投資屬性分析問卷設計內容有欠妥適。 五、台灣人壽辦理投資型保險商品銷售作業,有業務員未規劃適合客戶需求之保險商品、核保人員未確實辦理核保,及系統未設置相關檢核控管機制,致保險費扣除相關費用後即無剩餘金額可供投資且於短期內即停效之情事。 六、台灣人壽辦理專設帳簿投資標的之月底評價作業,因二套系統對淨值採用之日期設定不同,致同一標的之月底淨值有二種價格,造成專設帳簿投資部位評價入帳金額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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