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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3914616 發言日期 2022/07/11 發言時間 17:33
發言人 會計部 發言人職稱 會計部 發言人電話 23895858
符合條款 第十一條第一項第 1 款 事實發生日/裁處日 2022/07/06
最近二年經主管機關處分之事項。
文號 金管保壽字第11104924162號 違反法令條文 保險法第146條之2第1項規定、保險法第146條之2第4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辦理不動產投資管理辦法第6條第1項第2款第2目、及行為時本會108年8月23日金管保財字第 10804945921號令之規定。
  處分依據 依保險法第168條第5項第3款規定。
  處分內容 核處罰鍰100萬元整
摘要 (限100字內) 於98年、99年間取得旨揭土地,未依所報時程規劃確實辧理開發,致未符合即時利用並有收益標準。
說明 (600字內) 一、按保險法第146條之2第4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辦理不動產投資管理辦法第6條第1項第2款第2目規定,及行為時金管會108年8月23日金管保財字第 10804945921號令所定保險業辦理不動產投資有關即時利用並有收益之認定標準及處理原則第2點第4款第3目規範,保險業投資於素地者,應按取得時規劃之時程確實辦理開發,最長應於取得日起五年內興建完工並符合即時利用並有收益標準。 二、於98年、99年間取得旨揭土地,規劃興建大樓,開發期間申請展延即時利用期限,前經同意展延即時利用期限至110年2月6日,並應於同意展延期限內依所提計畫積極辦理。惟於展延期間逕自調整變更設計規劃,並進行建照變更報備掛件,導致延遲工程進度,且以防疫理由變更建照,該防疫理由尚非建築法令所要求,亦非不可抗力因素,顯示本案開發延遲,難認非屬不可歸責於公司之事由,違規事實明確。
附件 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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