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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1651105 發言日期 2015/12/29 發言時間 15:00
發言人 許培潤 發言人職稱 執行副總 發言人電話 02-23819678
符合條款 第十一條第一項第 5 款 事實發生日/裁處日 2015/12/28
經主管機關公告應記載之事項。
文號 違反法令條文
  處分依據
  處分內容
摘要 (限100字內) 公告本公司訂定減資換發股票基準日暨減資換發股票及退還股款相關事宜
說明 (600字內) 1. 事實發生日:104/12/28 2. 發生緣由: 一、 公司於104年6月6日股東常會決議通過辦理現金減資,業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4年6月30日金管證發字第1040023659號函核准;經濟部104年12月24日經授商字第10401276810號函核准變更登記在案。 二、 茲訂105年1月8日為減資換發股票基準日。 三、 全面換發股票及退還股款相關事宜公告如下: (一) 本次應換發之股票,包含本公司歷年發行之全部股票,計普通股371,764,866股,每股面額新台幣10元,共計新台幣3,717,648,660元整。 (二) 本次減資新台幣743,529,740元,銷除已發行股份74,352,974股,減資比率為20%。減資後實收資本額為新台幣2,974,118,920元,分為297,411,892股,以每股新台幣10元發行。 (三) 本次減資依「減資換發股票基準日」股東名簿記載之各股東持有股份分別計算,每股退還新台幣2元,同時每股銷除0.2股股份。減資後未滿一股之畸零股,股東得自舊股票停止過戶日起5日內至本公司財務資源部辦理歸併,未歸併或歸併後仍不足一股之畸零股,按股票面額折付現金,所有不滿一股之畸零股,由董事長洽特定人按面額承購。 (四) 本次換發之新股票一律採實體發行,並收回原有已發行之舊股票,新股票權利義務與舊股票相同。新發行之股票委託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信託部辦理簽證。 (五) 減資換發股票日程及相關事宜: A、 舊股票停止買賣期間:104年12月30日至105年1月19日。 B、 舊股票停止過戶期間:105年1月4日至105年1月19日。 C、 減資換發股票基準日:105年1月8日。 D、 換發新股票暨減資股款發放日:105年01月20日。 E、 自105年1月20日起,舊股票不得作為買賣交割之標的。 F、 自105年1月20日起,股東持舊股票暨蓋妥原留股東印鑑之減資股票換發申請書,至本公司財務資源部辦理退還股款暨換發新股票。新股票於辦妥簽證後,通知股東領回或以掛號郵件寄回。 G、 換發地點:台北市中正區館前路59號3樓(電話:02-23819678#327) (六) 減資退還股款之交付方式:本次退還股款於105年01月20日起開始發放;股東將舊股票交回本公司後,以匯款或支票交付各股東。 (七) 本次減資因部分非屬返還股東之投入資本,依據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類規定及財政部95年2月24日台財稅第09504509440號函釋,應課徵所得稅,扣(免)繳憑單及股利憑單本公司將於法定日106年2月10日前寄發各股東。 3. 因應措施:無。 4. 其他應敘明事項: 一、 其他未盡事宜,依公司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辦理。 二、 換發股票及退還股款事宜,將發函通知各股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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