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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4223821 發言日期 2023/01/30 發言時間 08:30
發言人 陳詠瑧 發言人職稱 副總經理 發言人電話 23812727
符合條款 第十一條第一項第 1 款 事實發生日/裁處日 2023/01/19
最近二年經主管機關處分之事項。
文號 金管保產字第11204902112號 違反法令條文 保險法第144條第1項授權訂定之「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第6條第6款、第8條第3項、第9條第3項、第24條第1項第3款及第10款規定。
  處分依據 保險法第171條第1項規定
  處分內容 核處罰鍰新臺幣180萬元整
摘要 (限100字內)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產字第11204902112號裁處書事項
說明 (600字內) 一、截至110.11.30,防疫保險商品1.0之簽單保險費已超逾109.5.27送審文件之預估保險費年收入,且查110.12.6召開保險商品評議小組會議審查防疫保險商品2.0時,仍未有達到預警值或銷售限額之具體因應及配套措施,不利風險控管。 二、依「保險業風險管理實務守則」,保險公司應依商品特性辨識巨災事件,此巨災事件可考量傳染病等重大損失,惟111.1.5防疫保險商品2.0之送審文件記載「本商品非屬巨災風險商品」,亦未說明銷售限額訂定之參考依據、達到預警值或銷售限額時之因應及配套措施,不利風險控管。 三、防疫保險商品2.0已於111.3.2達銷售限額,惟111.3.25召開之保險商品管理小組會議,說明「實際直接損失率皆尚未超過精算假設,風險管控尚屬允當,故將續行銷售。」、「尚無發現對公司財務、業務及清償能力有重大不良影響之情形」,未充分揭露該商品已達銷售限額資訊並予以評估分析,並採行因應措施,未落實商品管理小組功能。 四、111.1.12召開防疫保險商品2.0商品開發與市場策略會議,以及111.4.11召開之防疫商品銷售狀況及商品轉換會議時,已逾111.1.5送審文件所訂銷售限額,惟高階經理人仍決議提高銷售限額及續行銷售,未考量公司風險承擔能力,已對公司財務產生顯著負面影響。 五、111.4.14防疫商品銷售狀況及商品轉換會議決議,自111.4.15下午5時起全面停止收件防疫保險商品1.0及2.0,惟查停售時點後,仍有對特定通路員工開放投(續)保,未考量再保條件設有損失上限,致自留損失金額增加。
附件 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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