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
最近年度董(理)事會開會
12 (A) 次,監察人(監事)出席列表情形如下:
職稱 | 姓名(註1) | 實際出(列)席次數(B) | 委託出席次數 | 實際出(列)席(%)【B/A】(註2) | 備註 |
監察人(監事) | 林瑞雲 | 12 | 0 | 100.00% | 108年7月24日新任,
111年9月8日連任。 |
監察人(監事) | 柯翠婷 | 9 | 0 | 75.00% | 108年7月24日新任,
111年9月8日連任。 |
監察人(監事) | 黃月娥 | 11 | 0 | 92.00% | 111年9月8日新任。 |
監察人(監事)之職責及其他應記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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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置監察人三人,訂定本公司「監察人之職權範疇規則」,監察人之職權為監督本公司業務之執行、審查決算及會計報告、調查本公司業務及財務狀況、查核、抄錄或複製本公司簿冊文件及有關財產目錄資料等。
(一) 監察人與公司員工及股東之溝通情形(例如溝通管道、方式等)
1. 監察人明瞭公司董事之權利、義務與責任,及各部門之職掌分工與作業內容,並列席董事會監督其運作情形,且適時陳述意見,以先期掌握或發現異常情況。
2. 監察人與公司員工及股東之溝通,可經由書面、電話、電子郵件、座談或出席股東會等方式,溝通管道順暢。
(二) 監察人與內部稽核主管及會計師之溝通情形(例如就公司財務、業務狀況進行溝通之事項、方式及結果等)
1. 董事會稽核室不定期就內部稽核執行狀況及內部控制制度運作情形等稽核業務執行結果向各獨立董事、監察人報告,總稽核並列席董事會報告。
2. 董事、監察人就內部控制制度缺失之檢討,每年至少一次與總稽核及董事會稽核室座談,追蹤缺失事項辦理情形及落實改善,並作成會議紀錄,提報董事會報告,溝通狀況良好。
3. 簽證會計師每半年就半年度及全年度財務報告查核完成階段應溝通事項,包括與公司治理單位溝通之依據、擬出具報告之意見類型及內容、本期重大性標準與重大調整分錄暨未調整分錄、關鍵查核事項、會計師之獨立性、關係人交易、舞弊及未遵循法令規章之事件、重大期後事項及內部控制制度查核發現等相關治理事項,與各董事、監察人進行溝通,溝通狀況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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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1.年度終了日前有監察人(監事)離職者,應於備註欄註明離職日期,實際出(列)席率(%)則以其在職期間董(理)事會開會次數及其實際出(列)席次數計算之。
2.年度終了日前,如有監察人(監事)改選者,應將新、舊任監察人(監事)均予以填列,並於備註欄註明該監察人(監事)為舊任、新任或連任及改選日期。實際出(列)席率(%)則以其在職期間董(理)事會開會次數及其實際出(列)席次數計算之。
※申報頻率 :
除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外,應於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