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
職稱 |
姓名 |
選/就任日期 |
任期 |
初次選任日期 |
主要學經歷 |
兼任本公司 及其他公司職務 |
符合獨立性情形(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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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 |
蔡政哲 |
2021/08/05 |
3年 |
2015/06/18 |
1.美國佩斯大學企業管理碩士
2.技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薪資報酬委員會委員 |
1.富盛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執行董事
2.佳龍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
3.禾蘊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4.牧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5.金盛元興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6.康百事生物資訊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7.宜蘊生醫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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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 |
葉啟洲 |
2021/08/05 |
3年 |
2018/06/15 |
1.德國弗萊堡大學法律學系博士
2.律師
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法官
4.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董事
5.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評議委員
6.財團法人民法研究基金會董事 |
1.國立政治大學法學院特聘教授
2.社團法人台灣保險法學會副理事長
3.社團法人台灣信託協會理事
4.財團法人指南法學文教基金會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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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 |
陳鴻霖 |
2021/08/05 |
3年 |
2020/06/19 |
1.美國西堤大學企管碩士
2.寶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經營管理部副協理
3.旺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室特別助理兼發言人
4.英屬維京群島商裕元工業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經營管理部副協理 |
1.浩潤纖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2.博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3.潤融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4.松霖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5.新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
6.表參道餐飲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7.惠比壽餐飲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8.台灣精材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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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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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一:
填列首次擔任公司董(理)事或監察人(監事)之期間,如有中斷情事,應附註說明。
※附註二:
各董(理)事、監察人(監事)於選任前二年及任職期間符合下述各條件者,請於各條件代號下方空格中打“V”。
(1)非為公司或其關係企業之受僱人。
(2)非公司或其關係企業之董(理)事、監察人(監事)(但如為公司或其母公司、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之股份超過百分之五十之子公司之獨立董(理)事者,不在此限)。
(3)非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或以他人名義持有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百分之一以上或持股前十名之自然人股東。
(4)非前三款所列人員之配偶、二親等以內親屬或五親等以內直系血親親屬。
(5)非直接持有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百分之五以上法人股東之董(理)事、監察人(監事)或受僱人,或持股前五名法人股東之董(理)事、監察人(監事)或受僱人。
(6)非與公司有財務或業務往來之特定公司或機構之董(理)事、監察人(監事)、經理人或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東。
(7)非為公司或關係企業提供商務、法務、財務、會計等服務或諮詢之專業人士、獨資、合夥、公司或機構之企業主、合夥人、董(理)事、監察人(監事)、經理人及其配偶。
(8)未與其他董(理)事間具有配偶或二親等以內之親屬關係。
(9)未有公司法第30條各款情事之一。
(10) 未有公司法第27條規定以政府、法人或其代表人當選。
※申報頻率:
除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外,應於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