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
職稱 |
姓名 |
選/就任日期 |
任期 |
初次選任日期 |
主要學經歷 |
兼任本公司 及其他公司職務 |
符合獨立性情形(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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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 |
謝明華 |
2021/08/16 |
3年 |
2015/08/19 |
1.美國史丹福大學博士2.國立政治大學風險與保險研究中心主任3.國立政治大學金融科技研究中心副主任4.國立政治大學保險業永續發展研究中心副主任5.期貨交易所結算委員會召集人6.期貨交易所交易業務委員會委員7.金管會保險局投資型商品審查委員8.臺灣金融服務業聯合總會境外結構債商品審查委員9.臺灣人壽保險(股)公司風險管理委員會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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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全球人壽保險(股)公司風險管理委員會召集人2.全球人壽保險(股)公司審計委員會委員3.全球人壽保險(股)公司策略委員會委員4.國立政治大學風險管理與保險學系教授5.臺灣亞太監理科技協會理事長 6.中華元宇宙在臺協會理事長 7.台灣風險與保險學會理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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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 |
陳錦稷 |
2021/08/16 |
3年 |
2020/07/06 |
1.淡江大學產業經濟學博士2.倫敦政經學院經濟研究碩士3.清華大學經濟研究所碩士4.台灣大學經濟系學士5.富邦金控/人壽/產險獨立董事6.台灣金控、台銀人壽獨立董事7.永豐金證券董事8.行政院政務顧問9.雲林縣政府財政局局長10.中信金融管理學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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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全球人壽保險(股)公司審計委員會召集人2.全球人壽保險(股)公司策略委員會委員3.全球人壽保險(股)公司風險管理委員會委員4.矽瑪科技(股)公司獨立董事5.泰宗生物科技(股)公司董事6.世紀鋼鐵結構(股)公司獨立董事7.易沛網路科技(股)公司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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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 |
林國彬 |
2021/08/16 |
3年 |
2021/08/16 |
1.美國賓夕法尼亞大學法學碩士、法律博士2.美國威斯康辛大學法學碩士3.國立台北大學法學士、法學碩士4.臺北大學法律學院教授兼副院長、教授兼系主任5.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訴願審議委員6.臺灣證券交易所公司治理評鑑委員會委員7.臺灣證券交易所上市審議委員8.財團法人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上櫃審議委員9.臺灣期貨交易所紀律委員會、交易委員會委員10.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第一~四屆董事、總經理、董事長11.國際保險安定論壇(IFIGS)執行委員12.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評議委員13.財團法人消費者文教基金會副秘書長、雜誌社副社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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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全球人壽保險(股)公司審計委員會委員2.全球人壽保險(股)公司策略委員會委員3.社團法人台灣信託協會理事長 4.樂迦再生科技(股)公司獨立董事兼薪酬委員及審計委員會委員 5.國立台北大學法律學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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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 |
林壯松 |
2021/08/16 |
3年 |
2021/08/16 |
1.日本上智大學經濟學部經營學科學士2.全球人壽保險(股)公司投資委員會委員3.建弘投信(第一金投信)國外基金管理部協理、基金管理部投資經理、投研部研究員4.日本三洋經濟研究所研究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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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全球人壽保險(股)公司審計委員會委員2.全球人壽保險(股)公司提名及薪酬委員會召集人3.元林投資(股)公司董事長4.恆燿實業(股)公司監察人5.鴻遠實業(股)公司監察人6.漢華水處理工程(股)公司監察人7.永純應用材料(股)公司董事8.科鉅電子(股)公司監察人9.健寶園(股)公司監察人10.健寶園文教事業(股)公司董事11.鏌創淨化科技(股)公司監察人12.達致通商(股)公司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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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說明 |
陳?獨立董事於民國111年3月31日辭任本公司獨立董事。 |
※附註一:
填列首次擔任公司董(理)事或監察人(監事)之期間,如有中斷情事,應附註說明。
※附註二:
各董(理)事、監察人(監事)於選任前二年及任職期間符合下述各條件者,請於各條件代號下方空格中打“V”。
(1)非為公司或其關係企業之受僱人。
(2)非公司或其關係企業之董(理)事、監察人(監事)(但如為公司或其母公司、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之股份超過百分之五十之子公司之獨立董(理)事者,不在此限)。
(3)非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或以他人名義持有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百分之一以上或持股前十名之自然人股東。
(4)非前三款所列人員之配偶、二親等以內親屬或五親等以內直系血親親屬。
(5)非直接持有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百分之五以上法人股東之董(理)事、監察人(監事)或受僱人,或持股前五名法人股東之董(理)事、監察人(監事)或受僱人。
(6)非與公司有財務或業務往來之特定公司或機構之董(理)事、監察人(監事)、經理人或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東。
(7)非為公司或關係企業提供商務、法務、財務、會計等服務或諮詢之專業人士、獨資、合夥、公司或機構之企業主、合夥人、董(理)事、監察人(監事)、經理人及其配偶。
(8)未與其他董(理)事間具有配偶或二親等以內之親屬關係。
(9)未有公司法第30條各款情事之一。
(10) 未有公司法第27條規定以政府、法人或其代表人當選。
※申報頻率:
除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外,應於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