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
職稱 |
姓名 |
選/就任日期 |
任期 |
初次選任日期 |
主要學經歷 |
兼任本公司 及其他公司職務 |
符合獨立性情形(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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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 |
黃貞靜 |
2023/06/16 |
3年 |
2020/06/12 |
MBA University of Tennessee, Knoxville
政治大學企業管理系、臺灣土地銀行副總經理、臺灣土地銀行國外部經理、財務部經理、和平分行經理、國際金融業務分行經理、授信審查部副理、本公司監察人、臺灣聯合銀行董事、農業信用保證基金董事、信託公會理事、票券公會理事、票券公會監事 |
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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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 |
張良吉 |
2023/06/16 |
3年 |
2023/06/16 |
國立政治大學法律系、大陸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理律法律事務所合夥人/資深顧問、碩河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執行董事、本公司薪資報酬委員會委員 |
緯創資通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財團法人三聯科技教育基金會董事、台北市不動產開發商業同業公會常務監事、英屬維京群島商碩河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顧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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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 |
蔣念祖 |
2020/06/12 |
3年 |
2020/06/12 |
國立政治大學法律學系博士、澳門科技大學工商管理學系博士、國立政治大學經營管理碩士學程碩士、私立輔仁大學學士後法律系學士、私立東海大學政治學系學士、私立南華大學企管系兼任助理教授、財團法人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司改法案諮詢顧問 |
國立東華大學縱谷跨域書院學士學位學程專任助理教授、國立台北商業大學財稅系兼任助理教授、私立輔仁大學法律碩專班兼任助理教授、臺北市性別平等委員會委員、內政部犯罪防治中心委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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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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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一:
填列首次擔任公司董(理)事或監察人(監事)之期間,如有中斷情事,應附註說明。
※附註二:
各董(理)事、監察人(監事)於選任前二年及任職期間符合下述各條件者,請於各條件代號下方空格中打“V”。
(1)非為公司或其關係企業之受僱人。
(2)非公司或其關係企業之董(理)事、監察人(監事)(但如為公司或其母公司、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之股份超過百分之五十之子公司之獨立董(理)事者,不在此限)。
(3)非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或以他人名義持有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百分之一以上或持股前十名之自然人股東。
(4)非前三款所列人員之配偶、二親等以內親屬或五親等以內直系血親親屬。
(5)非直接持有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百分之五以上法人股東之董(理)事、監察人(監事)或受僱人,或持股前五名法人股東之董(理)事、監察人(監事)或受僱人。
(6)非與公司有財務或業務往來之特定公司或機構之董(理)事、監察人(監事)、經理人或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東。
(7)非為公司或關係企業提供商務、法務、財務、會計等服務或諮詢之專業人士、獨資、合夥、公司或機構之企業主、合夥人、董(理)事、監察人(監事)、經理人及其配偶。
(8)未與其他董(理)事間具有配偶或二親等以內之親屬關係。
(9)未有公司法第30條各款情事之一。
(10) 未有公司法第27條規定以政府、法人或其代表人當選。
※申報頻率:
除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外,應於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