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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資訊公開說明文件

公司治理 - 董(理)事會及經理人之職責
資料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
職稱職責
董(理)事會之職責■本公司章程第二十三條規定,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 各項重要內部規範之議定;(二)、 業務方針之決定;(三)、 委任經理人之任免;(四)、 盈餘分配之擬定;(五)、 資本增減之擬定;(六)、 重大資產處分之決定;(七)、 事業計畫、預算、決算之審定;(八)、 其他依照法令及股東會所賦予之職權。 ■本公司董事會議事規則第十條規定,下列事項應提董事會討論: (一)公司之營運計畫。 (二)年度預算。 (三)年度財務報告及半年度財務報告。 (四)依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八條之三第一項規定暨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之ㄧ訂定或修正內部控制制度,及內部控制制度有效性之考核。 (五)依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之一規定訂定或修正取得或處分資產、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資金貸與他人、為他人背書或提供保證之重大財務業務行為之處理程序。 (六)依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六條第八項、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一、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三、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七規定訂定或修正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投資於公開發行之未上市未上櫃及私募之有價證券、對利害關係人放款或其他交易之處理程序。 (七)募集、發行或私募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 (八)董事會未設常務董事者,董事長之選任或解任。 (九)財務、會計、簽證精算人員、風險管理、法令遵循及內部稽核主管之任免。 (十)董事之酬金結構與制度。 (十一)經理人、業務人員及往來之保險經紀人代理人之績效考核及酬金標準。 (十二)本公司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其他固定資產,交易金額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但其他法令或本公司內部相關辦法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十三)簽訂金額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之合約。但業務通路合約、前款情事及依本公司「投資活動授權規定」、「不動產投資活動授權規定」所從事之投資活動,不在此限。 (十四)對關係人之捐贈或對非關係人之重大捐贈。但因重大天然災害所為急難救助之公益性質捐贈,得提下次董事會追認。 (十五)依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之三、其他依法令或章程規定應提報股東會或董事會決議之事項,或主管機關規定之重大事項。 前項第十四款所稱關係人指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所規範之關係人;所稱對非關係人之重大捐贈,指每筆捐贈金額或一年內累積對同一對象捐贈金額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或達最近年度經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告營業收入淨額百分之一或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五以上者。 前項所稱一年內係以本次董事會召開日期為基準,往前追溯推算一年,已提董事會決議通過部分免再計入。 ■本公司董事會議事規則第十條規定,對於下列事項應提董事會報告: (一)上次會議經決議列為追蹤之事項。 (二)本公司對於內部控制缺失檢討之座談會議紀錄。 (三)其他依法令應提報董事會報告之事項。
經理人之職責本公司章程第二十七條規定經理人:本公司得設經理人。與公司簽訂委任契約之經理人,其委任、解任及報酬依照公司法第二十九條規定辦理。

※申報頻率
除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外,應於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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