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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資訊公開說明文件

公司治理 - 董(理)事會及經理人之職責
資料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
職稱職責
董(理)事會之職責公司章程第19條: 一、業務方針之決定。 二、各項章則及分層負責授權之核定。 三、預算之審定及決算之編造。 四、盈餘分配或虧損撥補之擬定。 五、指導業務之推展。 六、經理人員之委任及解任。 七、公司重要財產及不動產購置與處分之核定。 八、資本增減之擬定。 九、發行新股之議定。 十、事業轉投資事宜之議決。 十一、其他依據法令規章及股東會所賦予之職權。
經理人之職責公司章程第26條: 本公司設總經理一人,承董事會及董事長之指示,綜理公司一切業務。總經理之委任、解任及報酬,由董事會定之。 公司章程第27條: 本公司除總經理外,得另設置經理人若干人,其委任、解任及報酬,由董事會依公司法第二十九條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申報頻率
除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外,應於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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