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
職稱 | 職責 |
董(理)事會之職責 | 有關本公司董事會之職責,依本公司章程簡述如下: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十八條
一、各項章則之審定。
二、業務方針之決定。
三、預算決算之審定。
四、盈餘分配之擬定。
五、資本增減之擬定。
六、不動產買賣或設定負擔之決定。
七、其他法令章程及股東會所賦予之職權。 |
經理人之職責 | 有關本公司經理人之職責,依本公司章程及組織規程簡述如下: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二十三條:本公司設總經理一人,秉承董事長之命綜理業務,並得設副總經理若干人輔助之。並由總經理指定法令遵循主管專司負責本公司之訴訟業務。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組織規程】
第三條:本公司設置總經理一人,遵董事會之決策承董事長之命掌理下列事項:
一、各項章則之審定。
二、業務方針之決定。
三、預算決算之審定。
四、盈餘分配之擬定。
五、資本增減之擬定。
六、不動產買賣或設定負擔之決定。
七、其他法令章程及股東會所賦予之職權。
第四條:本公司置執行副總經理、資深副總經理、特助、一級副總經理、二級副總經理、三級副總經理、協理若干人,輔助總經理處理全公司業務,總經理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於協理(含)以上主管中指定一人代理之。 |
※申報頻率:
除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外,應於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