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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資訊公開說明文件

公司治理 - 董(理)事會及經理人之職責
資料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
職稱職責
董(理)事會之職責依據本公司章程第十九條規定,本公司董事會職責如下: 一、營運計畫及業務方針之決定。 二、重要章則及政策之審定。 三、預算及財務報表之審定。 四、盈餘分派或彌補虧損之擬定。 五、資本額增減之擬定。 六、依公司法第二十九條規定關於經理人之任免。 七、分公司設立、撤銷之決定。 八、會計師委任、解任之決定。 九、不動產取得或處分之決定。 十、其他依照法令及股東所賦與之職權。
經理人之職責依據本公司章程第二十七條規定,本公司經理人職責如下: 本公司置總經理一人,副總經理及分公司經理各若干人為經理人。總經理負責綜理公司業務,並有為公司管理事務及簽名之權。 依據本公司章程第二十八條規定: 經理人之委任、解任及報酬,由董事會以董事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之。

※申報頻率
除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外,應於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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