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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治理 - 董(理)事會及經理人之職責
資料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
職稱職責
董(理)事會之職責一、各項章則之審定。 二、業務方針之決定。 三、預算決算之審定。 四、盈餘分派或彌補虧損之擬定。 五、增減資本之擬定。 六、不動產買賣之處理。 七、投資事業之審定。 八、其他依法令及股東會所賦與之職權。 為健全監督功能及強化管理機能,得考量董事會規模及獨立董事人數,設置審計、風險管理、薪資報酬或其他各類功能性委員會。
經理人之職責總公司設總經理一人,執行董事會之決議並秉承董事長之命綜理公司一切業務與督導各分支機構業務,設副總經理、協理及特別助理若干人並得在副總經理中指定一人為執行副總經理輔助之,另按綜合性業務需要得聘用專業顧問若干人擔任業務諮詢管理參贊工作。 總經理、副總經理、協理、總稽核、總機構法令遵循主管、風險管理最高主管、財務主管、會計主管、各分公司負責人、總公司各部門主管且為經理級以上者、配合法令或業務運作需要所設置之經理人係委任經理人,依章程及法令規定經董事會任免。

※申報頻率
除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外,應於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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