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
職稱 | 職責 |
董(理)事會之職責 | 1.公司之組織規程及各項章則之審定。
2.業務方針及營業計劃之決定。
3.重要職員人選之決定。
4.預算決算之審定。
5.盈餘分派之擬定。
6.資本額增減之處理。
7.不動產買賣之處理。
8.投資事業之審定。
9.其他依法令及股東會所賦予之職權。 |
經理人之職責 | 1.本公司置總經理一人,秉承董事會之決議及董事長之指導,綜理公司業務。
2.本公司置副總經理二至三人,輔助總經理,並得置協理若干人。
3.總公司單位及分公司各置經理一人,督導部門業務執行。 |
※申報頻率:
除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外,應於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