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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資訊公開說明文件

公司治理 - 董(理)事會之結構及獨立性
資料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
職稱 姓名 年齡 選/就任日期 任期 初次選任日期 主要學經歷 專業資格與經驗(附註二) 獨立性情形(附註三)
董(理)事長 鄭瑞 47 2023/12/04 第十二屆 2022/06/30 美國哥倫比亞大學工商管理碩士/德國安聯保險集團亞太區新加坡總部企業發展長暨執行委員會委員/德國安聯保險集團新加坡安聯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1.具有金融保險、商務、財務等本公司業務所需之工作經驗;2.未曾涉有公司法第30條各款之情事;3.未有「保險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第3條各款情事。 1.本公司現有7席董事,其中獨立董事共3席,占全體董事比例43%,且7席董事均不具有配偶、二親等以內之親屬關係,符合證券交易法第26條之3第3項及第4項之規定,以維持董事會之獨立性;2.為避免獨立董事恐因久任而降低其獨立性,本公司獨立董事連續任期均未超過9年,符合「保險業公司治理實務守則」第25條第4項「保險業之獨立董事不得於同一公司連任逾三屆」之規定,以確保獨立董事之獨立性,客觀行使其職權。
董(理)事 符璽德 45 2023/12/04 第十二屆 2020/07/30 荷蘭馬斯垂克大學國際企業碩士/德國安聯保險集團亞太區新加坡總部人身保險策略暨日本事務長 1.具全球風險專業人士協會金融風險管理師(Financial Risk Manager, Global Association of Risk Professionals)專業資格,以及金融保險、商務、財務等本公司業務所需之工作經驗;2.未曾涉有公司法第30條各款之情事;3.未有「保險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第3條各款情事。 1.本公司現有7席董事,其中獨立董事共3席,占全體董事比例43%,且7席董事均不具有配偶、二親等以內之親屬關係,符合證券交易法第26條之3第3項及第4項之規定,以維持董事會之獨立性;2.為避免獨立董事恐因久任而降低其獨立性,本公司獨立董事連續任期均未超過9年,符合「保險業公司治理實務守則」第25條第4項「保險業之獨立董事不得於同一公司連任逾三屆」之規定,以確保獨立董事之獨立性,客觀行使其職權。
董(理)事 林順才 60 2023/12/04 第十二屆 2013/06/20 香港大學理學士/安聯人壽總經理 1.具美國精算學會正會員專業資格,以及金融保險、商務、財務等本公司業務所需之工作經驗;2.未曾涉有公司法第30條各款之情事;3.未有「保險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第3條各款情事。 1.本公司現有7席董事,其中獨立董事共3席,占全體董事比例43%,且7席董事均不具有配偶、二親等以內之親屬關係,符合證券交易法第26條之3第3項及第4項之規定,以維持董事會之獨立性;2.為避免獨立董事恐因久任而降低其獨立性,本公司獨立董事連續任期均未超過9年,符合「保險業公司治理實務守則」第25條第4項「保險業之獨立董事不得於同一公司連任逾三屆」之規定,以確保獨立董事之獨立性,客觀行使其職權。
董(理)事 沃格穆 52 2023/12/04 第十二屆 2020/12/04 德國哥廷根大學商學管理博士/安聯人壽財務長 1.具特許另類投資分析師(Chartered Alternative Investment Analyst )、投資表現分析師(Certified Investment Performance Analyst)專業資格,以及金融保險、商務、財務等本公司業務所需之工作經驗;2.未曾涉有公司法第30條各款之情事;3.未有「保險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第3條各款情事。 1.本公司現有7席董事,其中獨立董事共3席,占全體董事比例43%,且7席董事均不具有配偶、二親等以內之親屬關係,符合證券交易法第26條之3第3項及第4項之規定,以維持董事會之獨立性;2.為避免獨立董事恐因久任而降低其獨立性,本公司獨立董事連續任期均未超過9年,符合「保險業公司治理實務守則」第25條第4項「保險業之獨立董事不得於同一公司連任逾三屆」之規定,以確保獨立董事之獨立性,客觀行使其職權。
獨立董(理)事 謝文銓 60 2023/12/04 第十二屆 2020/12/04 美國天普大學精算碩士/天仁茶業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展達通訊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黑暗對話社會企業董事/輔仁大學副教授級專業技術人員/(曾任)保德信國際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兼審計委員會召集人暨風險管理委員會召集人 1.本公司第三屆、第四屆審計委員會委員,具美國精算學會正會員及中華民國精算學會正會員專業資格;2.曾任保德信國際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兼審計委員會召集人暨風險管理委員會召集人,並具有金融保險、商務、財務等本公司業務所需之工作經驗;3.未曾涉有公司法第30條各款之情事;4.未有「保險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第3條各款情事。 1.符合「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第3條規定之獨立性情形,包括但不限於本人、配偶、二親等以內親屬未擔任本公司或其關係企業之董事、監察人或受僱人;2.本人、配偶、二親等以內親屬(或利用他人名義)未持有公司股份數;3.未擔任與本公司有特定關係公司之董事、監察人或受僱人;4.最近2年並無提供本公司或其關係企業商務、法務、財務、會計等服務所取得之報酬金額。
獨立董(理)事 陳文歆 62 2023/12/04 第十二屆 2023/12/04 東吳大學會計系學士/(曾任)安達國際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財務處資深副總經理、英屬百慕達商滙豐人壽保險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財務部副總經理 1.本公司第四屆審計委員會召集人;2.曾任安達國際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財務處資深副總經理並具有金融保險、商務、財務等本公司業務所需之工作經驗;3.未曾涉有公司法第30條各款之情事;4.未有「保險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第3條各款情事。 1.符合「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第3條規定之獨立性情形,包括但不限於本人、配偶、二親等以內親屬未擔任本公司或其關係企業之董事、監察人或受僱人;2.本人、配偶、二親等以內親屬(或利用他人名義)未持有公司股份數;3.未擔任與本公司有特定關係公司之董事、監察人或受僱人;4.最近2年並無提供本公司或其關係企業商務、法務、財務、會計等服務所取得之報酬金額。
獨立董(理)事 邵靄如 62 2023/12/04 第十二屆 2023/12/04 政治大學企管所財務組博士/銘傳大學風險管理與保險學系副教授/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委員/中華民國精算學會紀律及職業道德教育委員會委員、退休金精算研究委員會委員/(曾任)臺銀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兼審計委員會主席暨風險管理委員會主席、銘傳大學風險管理與保險學系所主任、國家年金改革委員會委員、公教人員保險監理委員會委員、勞動基金監理會監察委員、中華民國精算學會理事、私校退撫儲金管理委員會顧問、台灣典範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獨立監察人 1.本公司第四屆審計委員會委員,具美國精算學會準精算師及中華民國精算學會退休金簽證精算師專業資格;2.曾任臺銀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兼審計委員會召集人暨風險管理委員會召集人,並具有金融保險、商務、財務等本公司業務所需之工作經驗;3.未曾涉有公司法第30條各款之情事;4.未有「保險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第3條各款情事。 1.符合「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第3條規定之獨立性情形,包括但不限於本人、配偶、二親等以內親屬未擔任本公司或其關係企業之董事、監察人或受僱人;2.本人、配偶、二親等以內親屬(或利用他人名義)未持有公司股份數;3.未擔任與本公司有特定關係公司之董事、監察人或受僱人;4.最近2年並無提供本公司或其關係企業商務、法務、財務、會計等服務所取得之報酬金額。
獨立董(理)事 陳汝亮 63 2020/12/04 第十一屆 2017/05/15 加拿大西安大略大學精算學士/(曾任)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 1.本公司第三屆審計委員會召集人,具公認企業風險風析師(Chartered Enterprise Risk Analyst)、美國精算學會正會員、加拿大精算學會正會員及中華民國精算學會正會員專業資格;2.曾任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並具有金融保險、商務、財務等本公司業務所需之工作經驗;3.未曾涉有公司法第30條各款之情事;4.未有「保險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第3條各款情事。5.因已連任本公司獨立董事達三屆,故於112年12月4日任期屆滿時卸任。 1.符合「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第3條規定之獨立性情形,包括但不限於本人、配偶、二親等以內親屬未擔任本公司或其關係企業之董事、監察人或受僱人;2.本人、配偶、二親等以內親屬(或利用他人名義)未持有公司股份數;3.未擔任與本公司有特定關係公司之董事、監察人或受僱人;4.最近2年並無提供本公司或其關係企業商務、法務、財務、會計等服務所取得之報酬金額。
獨立董(理)事 何飛逸 61 2020/12/04 第十一屆 2017/05/15 瑞典皇家海軍學院機械工程學士/歐洲在台商務協會(ECCT)執行長 1.本公司第三屆審計委員會委員;2.現任歐洲在台商務協會(ECCT)執行長並具有商務、財務等本公司業務所需之工作經驗;3.未曾涉有公司法第30條各款之情事;4.未有「保險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第3條各款情事。5.因已連任本公司獨立董事達三屆,故於112年12月4日任期屆滿時卸任。 1.符合「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第3條規定之獨立性情形,包括但不限於本人、配偶、二親等以內親屬未擔任本公司或其關係企業之董事、監察人或受僱人;2.本人、配偶、二親等以內親屬(或利用他人名義)未持有公司股份數;3.未擔任與本公司有特定關係公司之董事、監察人或受僱人;4.最近2年並無提供本公司或其關係企業商務、法務、財務、會計等服務所取得之報酬金額。
※ 多元化政策(附註四):
1.本公司為德國安聯集團之子公司,董事會組成多元化,現有7名董事會成員(含3名獨立董事)來自3個不同國籍且多具有跨國金融專業經歷,深具國際視野及經營能力,其中女性董事比率已達董事席次三分之一,符合「保險業公司治理實務守則」第21條第3項闡明之董事會整體應具備之能力應包括基本條件與價值及專業知識與技能之兩大標準。
2.本公司董事會現有7名董事會成員(含3名獨立董事)整體所具備之能力如下:營運判斷能力、會計及財務分析能力、經營管理能力、風險管理知識與能力、危機處理能力、金融保險專業知識、國際市場觀、領導能力與決策能力等執行本公司董事會職務所必須之知識、技能及素養。
3.本公司董事會現有多名董事會成員具有精算學會會員、精算師或風險分析師等專業資格,得以充分認知保險業營運所面臨之風險(如市場風險、信用風險、流動性風險、作業風險、法律風險、聲譽風險及其他與保險業營運有關之風險等),確保風險管理之有效性,並負風險管理最終責任。
※ 附註說明:
1.第十一屆董事(含獨立董事)任期自109/12/04起至112/12/04股東會後止,為期三年,並由全體獨立董事陳汝亮、何飛逸、謝文銓組成第三屆審計委員會。第三屆審計委員會召集人為獨立董事陳汝亮先生。
2.第十二屆董事(含獨立董事)任期自112/12/04股東會後起至115/12/03止,為期三年,並由全體獨立董事陳文歆、邵靄如、謝文銓組成第四屆審計委員會。第四屆審計委員會召集人為獨立董事陳文歆女士。
3.原董事長鄭瑞女士業於113/03/28辭任,由董事陶奕馥女士於113/03/28接任本公司第十二屆董事會董事長。

※附註一
填列首次擔任公司董(理)事會成員之期間,如有中斷情事,應附註說明。
※附註二
專業資格與經驗:敘明個別董事及監察人之專業資格與經驗,如屬審計委員會成員且具備會計或財務專長者,應敘明其會計或財務背景及工作經歷;並說明是否有 「保險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第3條各款情事。
※附註三
1.敘明獨立董事人數及比重。 2.說明董事會具獨立性,及附理由說明是否無證券交易法第26條之3規定第3項及第4項規定情事,包括敘明董事間、監察人間或董事與監察人間具有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親屬關係之情形。 3.獨立董事應敘明符合獨立性情形: (1)包括但不限於本人、配偶、二親等以內親屬是否擔任本公司或其關係企業之董事、監察人或受僱人。 (2)本人、配偶、二親等以內親屬(或利用他人名義)持有公司股份數及比重。 (3)是否擔任與本公司有特定關係公司(參考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第3條第1項5~8款規定)之董事、監察人或受僱人。 (4)最近2年提供本公司或其關係企業商務、法務、財務、會計等服務所取得之報酬金額。
※附註四
敘明董(理)事會之多元化政策、目標及達成情形。 多元化政策包括但不限於董事遴選標準、董事會應具備之專業資格與經驗、性別、年齡、國籍及文化等組成情形或比例,並就前揭政策敘明公司具體目標及其達成情形。
※申報頻率
除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外,應於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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