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
職稱 |
姓名 |
年齡 |
選/就任日期 |
任期 |
初次選任日期 |
主要學經歷 |
專業資格與經驗(附註二) |
獨立性情形(附註三) |
董(理)事長 |
遠雄國際投資(股)公司法人代表:孟嘉仁 |
63 |
2021/08/05 |
3 |
2006/06/20 |
1.美國天普大學精算研究所碩士
2.台灣大學財務金融研究所碩士
3.三商美邦人壽總經理 |
(1)具有商務、法務、財務、會計或公司業務所需之工作經驗。
符合「保險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第8條之專業資格。
未有「公司法」第30條各款情事。
(2)曾任三商美邦人壽總經理,現任財團法人人壽保險文教基金會董事、社團法人台灣註冊財務策劃師協會理事、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理事。 |
董事席次間不具配偶或二親等內之親屬關係。 |
董(理)事 |
遠雄國際投資(股)公司法人代表:趙學欣 |
60 |
2021/08/05 |
3 |
2006/06/20 |
1.逢甲大學金融博士
2.興農人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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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具有商務、法務、財務、會計或公司業務所需之工作經驗。
符合「保險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第8條之專業資格。
未有「公司法」第30條各款情事。
(2)現任本公司總經理、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監事。 |
董事席次間不具配偶或二親等內之親屬關係。 |
董(理)事 |
遠東建設事業(股)公司法人代表:林立強 |
51 |
2021/08/05 |
3 |
2021/08/05 |
1.廈門大學經濟學博士
2.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經理
3.元晶太陽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
(1)具有商務、法務、財務、會計或公司業務所需之工作經驗。
符合「保險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第8條之專業資格。
未有「公司法」第30條各款情事。
(2)曾任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經理,現任信宇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協理。 |
董事席次間不具配偶或二親等內之親屬關係。 |
董(理)事 |
呂志堅 |
66 |
2021/08/05 |
3 |
2006/06/20 |
1.美國德州大學管科所碩士
2.遠東建設 |
(1)具有商務、法務、財務、會計或公司業務所需之工作經驗。
符合「保險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第8條之專業資格。
未有「公司法」第30條各款情事。
(2)現任本公司副總經理。 |
董事席次間不具配偶或二親等內之親屬關係。 |
獨立董(理)事 |
蔡政哲 |
52 |
2021/08/05 |
3 |
2015/06/18 |
1.美國佩斯大學企業管理碩士
2.技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薪資報酬委員會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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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具有商務、法務、財務、會計或公司業務所需之工作經驗。
符合「保險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第8條之專業資格。
未有「公司法」第30條各款情事。
(2)曾任技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薪資報酬委員會委員,現任富盛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執行董事、佳龍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禾蘊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牧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金盛元興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康百事生物資訊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宜蘊生醫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 |
具有獨立董事之獨立性資格。
完全符合獨立性情形:
(1)本人、配偶、二親等以內親屬並無擔任本公司或其他關係企業之董事、監察人或受僱人;
(2)本人、配偶、二親等以內親屬並無持有公司股份;
(3)並無擔任與本公司有特定關係公司(參考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第3條第1項5~8款規定)之董事、監察人或受僱人;
(4)最近2年並無提供本公司或其關係企業商務、法務、財務、會計等服務所取得之報酬金額。 |
獨立董(理)事 |
葉啟洲 |
53 |
2021/08/05 |
3 |
2018/06/15 |
1.德國弗萊堡大學法律學系博士
2.律師
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法官
4.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董事
5.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評議委員
6.財團法人民法研究基金會董事 |
(1)商務、法務、財務、會計或公司業務所需相關科系之公私立大專院校講師以上;法官、檢察官、律師、會計師或其他與公司業務所需之國家考試及格領有證書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具有商務、法務、財務、會計或公司業務所需之工作經驗。
符合「保險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第8條之專業資格。
未有「公司法」第30條各款情事。
(2)曾任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法官、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董事、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評議委員、財團法人民法研究基金會董事,現任國立政治大學法學院特聘教授、社團法人台灣保險法學會副理事長、社團法人台灣信託協會理事、財團法人指南法學文教基金會董事。 |
具有獨立董事之獨立性資格。
完全符合獨立性情形:
(1)本人、配偶、二親等以內親屬並無擔任本公司或其他關係企業之董事、監察人或受僱人;
(2)本人、配偶、二親等以內親屬並無持有公司股份;
(3)並無擔任與本公司有特定關係公司(參考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第3條第1項5~8款規定)之董事、監察人或受僱人;
(4)最近2年並無提供本公司或其關係企業商務、法務、財務、會計等服務所取得之報酬金額。 |
獨立董(理)事 |
陳鴻霖 |
49 |
2021/08/05 |
3 |
2020/06/19 |
1.美國西堤大學企管碩士
2.寶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經營管理部副協理
3.旺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室特別助理兼發言人
4.英屬維京群島商裕元工業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經營管理部副協理 |
(1)具有商務、法務、財務、會計或公司業務所需之工作經驗。
未有公司法第30條各款情事。
(2)曾任寶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經營管理部副協理、旺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室特別助理兼發言人、英屬維京群島商裕元工業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經營管理部副協理,現任浩潤纖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博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潤融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松霖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新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表參道餐飲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惠比壽餐飲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台灣精材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 |
具有獨立董事之獨立性資格。
完全符合獨立性情形:
(1)本人、配偶、二親等以內親屬並無擔任本公司或其他關係企業之董事、監察人或受僱人;
(2)本人、配偶、二親等以內親屬並無持有公司股份;
(3)並無擔任與本公司有特定關係公司(參考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第3條第1項5~8款規定)之董事、監察人或受僱人;
(4)最近2年並無提供本公司或其關係企業商務、法務、財務、會計等服務所取得之報酬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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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多元化政策(附註四):(1)董事會多元化:
A.本公司董事具備保險、證券、資產管理、精算、法律、財務、投資及風險管理等不同領域之專長,具備良好知識、技能及素養,可提高董事會決策之專業性,並對公司營運及長期發展有所助益。
B.本公司董事會由7位董事組成,3位獨立董事(占比42.86%)及4位董事,董事皆為本國籍、男性,未來將以增加女性董事席次為目標;董事會平均年齡56歲。
(2)董事會獨立性:
本公司董事會人數共7位,其中3位為獨立董事,占總席次比例42.86%,符合本公司章程及「保險業公司治理實務守則」所訂獨立董事人數不得少於董事席次五分之一之規定;為強化董事會獨立性及運作效能,本公司已訂定「獨立董事之職責範疇規則」,獨立董事均依其執行職務。本公司獨立董事獨立性均符合「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第3條之規定,董事會成員間均無配偶或二親等以內之親屬關係,無「證券交易法」第26條之3第3項及第4項規定之情事。
※附註一:
填列首次擔任公司董(理)事會成員之期間,如有中斷情事,應附註說明。
※附註二:
專業資格與經驗:敘明個別董事及監察人之專業資格與經驗,如屬審計委員會成員且具備會計或財務專長者,應敘明其會計或財務背景及工作經歷;並說明是否有
「保險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第3條各款情事。
※附註三:
1.敘明獨立董事人數及比重。
2.說明董事會具獨立性,及附理由說明是否無證券交易法第26條之3規定第3項及第4項規定情事,包括敘明董事間、監察人間或董事與監察人間具有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親屬關係之情形。
3.獨立董事應敘明符合獨立性情形:
(1)包括但不限於本人、配偶、二親等以內親屬是否擔任本公司或其關係企業之董事、監察人或受僱人。
(2)本人、配偶、二親等以內親屬(或利用他人名義)持有公司股份數及比重。
(3)是否擔任與本公司有特定關係公司(參考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第3條第1項5~8款規定)之董事、監察人或受僱人。
(4)最近2年提供本公司或其關係企業商務、法務、財務、會計等服務所取得之報酬金額。
※附註四:
敘明董(理)事會之多元化政策、目標及達成情形。
多元化政策包括但不限於董事遴選標準、董事會應具備之專業資格與經驗、性別、年齡、國籍及文化等組成情形或比例,並就前揭政策敘明公司具體目標及其達成情形。
※申報頻率:
除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外,應於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