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稱 |
姓名 |
年齡 |
選/就任日期 |
任期 |
初次選任日期 |
主要學經歷 |
專業資格與經驗(附註二) |
獨立性情形(附註三) |
董(理)事長 |
朱立明 |
69 |
2022/07/01 |
3年 |
2011/12/31 |
學歷:美國阿拉巴馬奧本大學(Auburn University)數學碩士
經歷:
1. 民國84~90年台灣紐約人壽總經理
2. 民國91~95年台灣紐約人壽董事長、中國海尔紐約人壽總經理
3. 民國96年逢甲大學專任副教授、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顧問
4. 民國97~99年康健人壽首席顧問
5. 民國99~100年康健人壽台灣分公司總經理
6. 民國101年~迄今安達人壽(前康健人壽)董事長 |
1.具有金融、精算及保險等工作經驗;具金融管理、財務、精算專長。 2.曾任紐約人壽總經理、康健人壽總經理及董事長;現任安達人壽董事長。 2.無「保險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第3條各款情事。 |
本公司董事會具獨立性,董事長並無證券交易法第26條之3第3項及第4項規定情事之具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親屬關係之情形: (1)董事與董事間 (2)獨立董事與獨立董事間 (3)董事與獨立董事間 |
獨立董(理)事 |
林育雅 |
53 |
2022/07/01 |
3年 |
2017/06/26 |
學歷:台灣大學會計研究所
經歷:
1. 民國83年~85年勤業會計師事務所
2. 民國85年起霈昇聯合會計事務所執業會計師
3. 民國100年~104年東吳大學會計系講師
4. 民國106年起迄今聚陽實業獨立董事
5. 民國108年起迄今亞德克國際集團、禾昌興業、聚陽實業獨立董事 |
1.具有金融、財務等工作經驗;具金會計、財務專長。 2.曾任勤業眾信事務所會計師、東吳大學會計系講師;現任霈昇聯合會計事務所會計師。 2.無「保險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第3條各款情事。 |
1.本公司設置獨立董事3人,佔全體董事人數7人之42.9%。 2.本公司董事會具獨立性,獨立董事並無證券交易法第26條之3第3項及第4項規定情事之具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親屬關係之情形: (1)董事與董事間 (2)獨立董事與獨立董事間 (3)董事與獨立董事間 3.本公司獨立董事符合獨立性情形,包括但不限於本人、配偶、二親等以內親屬未擔任本公司或其關係企業之董事、監察人或受僱人;未持有本公司股份數;未擔任與本公司有特定關係公司之董事、監察人或受僱人;未有最近2年提供本公司或其關係企業商務、法務、財務、會計等服務取得報酬。 |
獨立董(理)事 |
王偉霖 |
51 |
2022/07/01 |
3年 |
2020/07/01 |
學歷:美國聖路易華盛頓大學(Washington University in St. Louis)法學博士
經歷:
1. 民國103~107年富鼎博瑞國際法律事務所律師
2. 民國101~104年逢甲大學財經法律研究所教授
3. 民國105~109年銘傳大學法律學院財金法律學系專任教授
4. 民國109~111年擔任資訊工業策進會科技法律所所長
5. 民國111年8月起擔任工業技術研究院技術移轉與法律中心執行長 |
1.具有金融、法律等工作經驗;具法律專長。 2.曾任法律事務所執業律師、銘傳大學財金法律學系教授;現任工業技術研究院技術移轉與法律中心執行長。 2.無「保險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第3條各款情事。 |
1.本公司設置獨立董事3人,佔全體董事人數7人之42.9%。 2.本公司董事會具獨立性,獨立董事並無證券交易法第26條之3第3項及第4項規定情事之具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親屬關係之情形: (1)董事與董事間 (2)獨立董事與獨立董事間 (3)董事與獨立董事間 3.本公司獨立董事符合獨立性情形,包括但不限於本人、配偶、二親等以內親屬未擔任本公司或其關係企業之董事、監察人或受僱人;未持有本公司股份數;未擔任與本公司有特定關係公司之董事、監察人或受僱人;未有最近2年提供本公司或其關係企業商務、法務、財務、會計等服務取得報酬。 |
獨立董(理)事 |
林素華 |
57 |
2022/07/01 |
3年 |
2020/07/01 |
學歷:美國威斯康辛-麥迪森大學精算科學碩士
經歷:
1. 民國90年獲選為臺灣精算師協會理事
2. 民國102~104年擔任英國友誠國際亞洲及中東區域財務精算師
3. 民國104~108年擔任忠利保險香港首席精算師兼風險部門主管
4. 民國109年起迄今凱晟精算顧問有限公司負責人 |
1.具有精算及保險等工作經驗;具金融管理、精算專長。 2.曾任忠利保險香港首席精算師、英國友誠國際亞洲及中東區域財務精算師;現任凱晟精算顧問負責人。 2.無「保險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第3條各款情事。 |
1.本公司設置獨立董事3人,佔全體董事人數7人之42.9%。 2.本公司董事會具獨立性,獨立董事並無證券交易法第26條之3第3項及第4項規定情事之具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親屬關係之情形: (1)董事與董事間 (2)獨立董事與獨立董事間 (3)董事與獨立董事間 3.本公司獨立董事符合獨立性情形,包括但不限於本人、配偶、二親等以內親屬未擔任本公司或其關係企業之董事、監察人或受僱人;未持有本公司股份數;未擔任與本公司有特定關係公司之董事、監察人或受僱人;未有最近2年提供本公司或其關係企業商務、法務、財務、會計等服務取得報酬。 |
董(理)事 |
張志杰 |
55 |
2022/07/01 |
3年 |
2022/07/01 |
學歷:台灣大學EMBA商學組
經歷:
1. 民國108年~110年友邦人壽台灣分公司產品長
2. 民國100年~108年合作金庫人壽總經理
3. 民國97年~109年法巴人壽台灣分公司資深副總 |
1.具有金融、商務及保險等工作經驗;具金融管理、商務專長。 2.曾任合作金庫人壽總經理、安達人壽台灣分公司總經理現任安達人壽總經理。 2.無「保險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第3條各款情事。 |
本公司董事會具獨立性,董事長並無證券交易法第26條之3第3項及第4項規定情事之具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親屬關係之情形: (1)董事與董事間 (2)獨立董事與獨立董事間 (3)董事與獨立董事間 |
董(理)事 |
李崇言 |
59 |
2022/07/01 |
3年 |
2022/07/01 |
學歷:政治大學保險研究所碩士
經歷:
1. 民國110年迄今安達人壽台灣分公司資深顧問
2. 民國108~110年安達人壽台灣分公司總經理
3. 民國106~108年安諾汽車租賃總經理
4. 民國97~100年法國巴黎人壽總經理 |
1.具有金融、產險、壽險等工作經驗;具金融管理、保險專長。 2.曾任巴黎人壽總經理、安達人壽台灣分公司總經理,現任安達人壽資深顧問。 2.無「保險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第3條各款情事。 |
本公司董事會具獨立性,董事長並無證券交易法第26條之3第3項及第4項規定情事之具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親屬關係之情形: (1)董事與董事間 (2)獨立董事與獨立董事間 (3)董事與獨立董事間 |
董(理)事 |
梁犖舜 |
52 |
2023/12/19 |
3年 |
2023/12/19 |
學歷:Macquarie University主修精算及金融,學士後Security Institute of Australia 主修應用金融及投資
經歷:
1. 民國95~97年ING Asia Pacific中國財務長
2. 民國98~99年Bank of China Group Life Assurance Company副執行長及財務長
3. 民國99~112年Manulife Financial Asia Limited亞洲戰略成本及財務管理總監 |
1.具有財務、精算、風控等工作經驗;具金融管理、財務專長。 2.曾任宏利集團總精算師、風控長、財務長等職,現任安達集團香港及北亞區財務長。 2.無「保險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第3條各款情事。 |
本公司董事會具獨立性,董事長並無證券交易法第26條之3第3項及第4項規定情事之具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親屬關係之情形: (1)董事與董事間 (2)獨立董事與獨立董事間 (3)董事與獨立董事間 |
※ 多元化政策(附註四):一、董事會成員專業性
依「保險業公司治理實務守則」第21條第4項規定,董事會成員應普遍具備執行職務所必須之知識、技能及素養。為達到公司治理之理想目標,董事會整體應具備之能力如下:
1.營運判斷能力。2.會計及財務分析能力。3.經營管理能力。4.風險管理知識與能力。5.危機處理能力。6.金融保險專業知識。7.國際市場觀。8.領導能力。9.決策能力。
二、董事會成員多元性
依「保險業公司治理實務守則」第21條第3項規定,董事會成員組成宜考量多元化,並就本身運作、營運型態及發展需求以擬訂適當之多元化政策及具體管理目標,宜包括但不限於以下二大面向之標準:
1.基本條件與價值:性別、年齡、國籍及文化等。2.專業知識與技能:專業背景(如法律、會計、產業、財務、行銷或科技)、專業技能及產業經歷等。
三、董事會成員多元化政策落實情形
本公司第6屆董事會由7位董事組成。成員具備經營管理、財會稅務、保險精算及法律等領域之豐富經驗與專業。目前本公司董事本國籍 6位及澳洲籍 1 位;年齡分布情形分別為:50歲以上未滿60歲董事6位、60歲以上董事1位;另本公司注重董事會成員組成之性別平等,本屆女性董事共 3位。
※附註一:
填列首次擔任公司董(理)事會成員之期間,如有中斷情事,應附註說明。
※附註二:
專業資格與經驗:敘明個別董事及監察人之專業資格與經驗,如屬審計委員會成員且具備會計或財務專長者,應敘明其會計或財務背景及工作經歷;並說明是否有
「保險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第3條各款情事。
※附註三:
1.敘明獨立董事人數及比重。
2.說明董事會具獨立性,及附理由說明是否無證券交易法第26條之3規定第3項及第4項規定情事,包括敘明董事間、監察人間或董事與監察人間具有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親屬關係之情形。
3.獨立董事應敘明符合獨立性情形:
(1)包括但不限於本人、配偶、二親等以內親屬是否擔任本公司或其關係企業之董事、監察人或受僱人。
(2)本人、配偶、二親等以內親屬(或利用他人名義)持有公司股份數及比重。
(3)是否擔任與本公司有特定關係公司(參考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第3條第1項5~8款規定)之董事、監察人或受僱人。
(4)最近2年提供本公司或其關係企業商務、法務、財務、會計等服務所取得之報酬金額。
※附註四:
敘明董(理)事會之多元化政策、目標及達成情形。
多元化政策包括但不限於董事遴選標準、董事會應具備之專業資格與經驗、性別、年齡、國籍及文化等組成情形或比例,並就前揭政策敘明公司具體目標及其達成情形。
※申報頻率:
除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外,應於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