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資訊公開說明文件

公司治理 - 董(理)事會之結構及獨立性
資料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
職稱 姓名 年齡 選/就任日期 任期 初次選任日期 主要學經歷 專業資格與經驗(附註二) 獨立性情形(附註三)
董(理)事長 魏寶生 65 2023/06/29 3年 2023/06/29 學歷:美國華府喬治華盛頓大學國際企管管理碩士、國立交通大學海洋運輸學系; 經歷:凱基商業銀行(股)公司董事長、美亞產物保險(股)公司董事長、友邦證券(股)公司董事長、友邦證券投資顧問(股)公司董事長、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局長、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第一組組長(發行市場管理)等 1.專業資格:具商務或公司業務所須相關科系之公私立大專院校教授級專業技術人員;具備商務、保險、財務、資安或公司業務所須之工作經驗。 2.未有公司法第30條各款情事,亦未有保險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第3條各款情事。 非為公司或其關係企業之受僱人;非與其他董事間具有配偶或二親等以內之親屬關係;本人、配偶、二親等以內親屬(或利用他人名義)非持有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或持股前十名之自然人股東;無最近2年提供本公司或其關係企業商務、法務、財務、會計等服務所取得之報酬。
副董(理)事長 洪士琪 52 2023/06/29 3年 1999/04/23 學歷:美國沙維納大學企管碩士; 經歷:新光金融控股(股)公司董事、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公司董事、新光產物保險(股)公司董事、太登綠電(股)公司董事、新光資產管理(股)公司監察人等 1.專業資格:具備商務、保險及公司業務所須之工作經驗。 2.未有公司法第30條各款情事,亦未有保險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第3條各款情事。 非為公司或其關係企業之受僱人;非與其他董事間具有配偶或二親等以內之親屬關係;本人、配偶、二親等以內親屬(或利用他人名義)非持有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或持股前十名之自然人股東;無最近2年提供本公司或其關係企業商務、法務、財務、會計等服務所取得之報酬。
董(理)事 黃敏義 67 2023/06/29 3年 2020/06/29 學歷:淡江大學管理科學所碩士; 經歷:新光金控首席副總經理代理總經理、新光人壽總經理等 1.專業資格:具商務或公司業務所須相關科系之公私立大專院校教授級專業技術人員;具備商務、保險、財務、資安或公司業務所須之工作經驗。 2.未有公司法第30條各款情事,亦未有保險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第3條各款情事。 非與其他董事間具有配偶或二親等以內之親屬關係;本人、配偶、二親等以內親屬(或利用他人名義)非持有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或持股前十名之自然人股東;無最近2年提供本公司或其關係企業商務、法務、財務、會計等服務所取得之報酬。
董(理)事 吳昕恩 46 2023/06/29 3年 2009/07/14 學歷:美國加州大學洛杉磯分校材料科學研究所碩士; 經歷:新光紡纖(股)公司董事長、新光資產管理(股)公司董事長、新光合成纖維(股)公司董事、新光三越百貨(股)公司董事、新光金控(股)董事、新光人壽(股)董事等 1.專業資格:具備商務及公司業務所須之工作經驗。 2.未有公司法第30條各款情事,亦未有保險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第3條各款情事。 非為公司或其關係企業之受僱人;非與其他董事間具有配偶或二親等以內之親屬關係;本人、配偶、二親等以內親屬(或利用他人名義)非持有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或持股前十名之自然人股東;無最近2年提供本公司或其關係企業商務、法務、財務、會計等服務所取得之報酬。
董(理)事 蔡雄繼 70 2023/06/29 3年 2014/06/20 學歷:逢甲大學保險碩士; 經歷:新光人壽總經理;新光人壽董事;財團法人台灣永續能源研究基金會董事等 1.專業資格:具備保險、精算、資安及公司業務所須之工作經驗。 2.未有公司法第30條各款情事,亦未有保險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第3條各款情事。 非為公司或其關係企業之受僱人;非與其他董事間具有配偶或二親等以內之親屬關係;本人、配偶、二親等以內親屬(或利用他人名義)非持有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或持股前十名之自然人股東;無最近2年提供本公司或其關係企業商務、法務、財務、會計等服務所取得之報酬。
董(理)事 陳鼎中 58 2023/06/29 3年 2023/06/29 學歷:美國賓夕法尼亞大學華隊商學院及人文與科學院雙學位; 經歷:招商信諾合資保險公司首席營運長、法國巴黎人壽台灣分公司總經理、中泰人壽亞太地區首席執行長、美國人壽台灣總經理、香港美國友邦保險副總經理、台灣南山人壽企業行銷副總經理等 1.專業資格:具備商務、保險、財務及公司業務所須之工作經驗。 2.未有公司法第30條各款情事,亦未有保險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第3條各款情事。 非為公司或其關係企業之受僱人;非與其他董事間具有配偶或二親等以內之親屬關係;本人、配偶、二親等以內親屬(或利用他人名義)非持有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或持股前十名之自然人股東;無最近2年提供本公司或其關係企業商務、法務、財務、會計等服務所取得之報酬。
董(理)事 吳敏暐 89 2023/06/29 3年 1999/04/23 學歷:淡江文理學院; 經歷:新光金控董事、崇暐管理顧問董事長、台新租賃董事、新勝(股)公司監察人等 1.專業資格:具備商務、財務及公司業務所須之工作經驗。 2.未有公司法第30條各款情事,亦未有保險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第3條各款情事。 非為公司或其關係企業之受僱人;非與其他董事間具有配偶或二親等以內之親屬關係;本人、配偶、二親等以內親屬(或利用他人名義)非持有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或持股前十名之自然人股東;無最近2年提供本公司或其關係企業商務、法務、財務、會計等服務所取得之報酬。
董(理)事 洪士鈞 58 2023/06/29 3年 1999/04/23 學歷:凱斯西儲大學企管研究所 經歷:新光人壽董事、新光合纖董事等 1.專業資格:具備商務、保險、資訊科技及公司業務所須之工作經驗。 2.未有公司法第30條各款情事,亦未有保險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第3條各款情事。 非為公司或其關係企業之受僱人;非與其他董事間具有配偶或二親等以內之親屬關係;本人、配偶、二親等以內親屬(或利用他人名義)非持有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或持股前十名之自然人股東;無最近2年提供本公司或其關係企業商務、法務、財務、會計等服務所取得之報酬。
董(理)事 黃信昌 58 2023/06/29 3年 2023/06/29 學歷:臺灣大學財務金融研究所、交通大學管理科學學系 經歷:中華開發資本董事、凱基銀行/開發工銀金融市場處主管、凱基證券/大華證券債券部主管、花旗銀行財務處等 1.專業資格:具備商務、財務及公司業務所須之工作經驗。 2.未有公司法第30條各款情事,亦未有保險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第3條各款情事。 非為公司或其關係企業之受僱人;非與其他董事間具有配偶或二親等以內之親屬關係;本人、配偶、二親等以內親屬(或利用他人名義)非持有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或持股前十名之自然人股東;無最近2年提供本公司或其關係企業商務、法務、財務、會計等服務所取得之報酬。
董(理)事 吳昕達 55 2023/06/29 3年 2020/06/29 學歷:美國加州大學洛杉磯分校企管碩士、美國南加大建築碩士; 經歷:新光金控董事、新光人壽董事、新光三越百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新光三越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法雅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等 1.專業資格:具備商務、保險及公司業務所須之工作經驗。 2.未有公司法第30條各款情事,亦未有保險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第3條各款情事。 非為公司或其關係企業之受僱人;非與其他董事間具有配偶或二親等以內之親屬關係;本人、配偶、二親等以內親屬(或利用他人名義)非持有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或持股前十名之自然人股東;無最近2年提供本公司或其關係企業商務、法務、財務、會計等服務所取得之報酬。
董(理)事 陳詩飛 51 2023/06/29 3年 2021/12/13 學歷:東吳大學電算系; 經歷:新光金控監察人、新光人壽監察人、欣和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等 1.專業資格:具備商務、保險或公司業務所須之工作經驗 2.未有公司法第30條各款情事,亦未有保險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第3條各款情事。 非為公司或其關係企業之受僱人;非與其他董事間具有配偶或二親等以內之親屬關係;本人、配偶、二親等以內親屬(或利用他人名義)未持有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或持股前十名之自然人股東;無最近2年提供本公司或其關係企業商務、法務、財務、會計等服務所取得之報酬。
董(理)事 吳邦聲 60 2023/06/29 3年 2014/03/23 學歷:美國南加大企管碩士; 經歷:新光金控董事、新光人壽董事、新光兆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等 1.專業資格:具備商務、保險及公司業務所須之工作經驗 2.未有公司法第30條各款情事,亦未有保險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第3條各款情事。 非為公司或其關係企業之受僱人;非與其他董事間具有配偶或二親等以內之親屬關係;本人、配偶、二親等以內親屬(或利用他人名義)非持有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或持股前十名之自然人股東;無最近2年提供本公司或其關係企業商務、法務、財務、會計等服務所取得之報酬。
獨立董(理)事 何弘能 69 2023/06/29 3年 2023/06/29 學歷:臺灣大學醫學系學士、美國加州大學洛杉磯分校交換學者、美國匹茲堡大學研究學者 經歷: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臺北醫學大學總顧問、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院長等 1.專業資格:具有公司業務所需相關科系之公私立大專院校講師以上資格;具有公司業務所需之國家考試及格領有證書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資格;商務、財務、會計及公司業務所須之工作經驗。 2.未有公司法第30條各款情事,亦未有保險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第3條各款情事。 1.本人、配偶、二親等以內親屬未擔任本公司或其關係企業之董事、監察人或受僱人 2.無本人、配偶、二親等以內親屬(或利用他人名義)持有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或持股前十名之自然人股東之情形 3.非擔任與本公司有特定關係公司(參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第3條第1項第5~8款規定)之董事、監察人或受僱人 4.最近2年提供本公司或其關係企業商務、法務、財務、會計等服務所取得之報酬金額:無。
獨立董(理)事 簡敏秋 60 2023/06/29 3年 2023/06/29 學歷:東吳大學會研所碩士; 經歷:勤敏會計師事務所主持會計師、黑松(股)公司獨立董事、紅木集團有限公司獨立董事等 1.專業資格:具有會計或公司業務所需相關科系之公私立大專院校講師以上資格;具有會計師或其他與公司業務所需之國家考試及格領有證書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資格;商務、財務、會計及公司業務所須之工作經驗。 2.未有公司法第30條各款情事,亦未有保險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第3條各款情事。 1.本人、配偶、二親等以內親屬未擔任本公司或其關係企業之董事、監察人或受僱人 2.無本人、配偶、二親等以內親屬(或利用他人名義)持有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或持股前十名之自然人股東之情形 3.非擔任與本公司有特定關係公司(參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第3條第1項第5~8款規定)之董事、監察人或受僱人 4.最近2年提供本公司或其關係企業商務、法務、財務、會計等服務所取得之報酬金額:無。
獨立董(理)事 張榮豐 69 2023/06/29 3年 2023/06/29 學歷:國立政治大學東亞研究所博士、國立政治大學經濟學研究碩士、國立臺灣大學EMBA、國立政治大學統計系學士; 經歷:富邦金融控股(股)公司獨立董事、富邦人壽保險(股)公司獨立董事、財團法人中華經濟研究院副院長、第一研究所研究員兼所長、國家安全會議副秘書長、國立臺灣大學經濟系兼任教授等 1.專業資格:具有商務或公司業務所需相關科系之公私立大專院校講師以上資格;具備商務、保險、財務或公司業務及公司業務所須之工作經驗。 2.未有公司法第30條各款情事,亦未有保險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第3條各款情事。 1.本人、配偶、二親等以內親屬未擔任本公司或其關係企業之董事、監察人或受僱人 2.無本人、配偶、二親等以內親屬(或利用他人名義)持有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或持股前十名之自然人股東之情形 3.非擔任與本公司有特定關係公司(參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第3條第1項第5~8款規定)之董事、監察人或受僱人 4.最近2年提供本公司或其關係企業商務、法務、財務、會計等服務所取得之報酬金額:無。
※ 多元化政策(附註四):
本公司董事會成員具備多元性,包含不同年齡、產業經驗、專業知識及能力。為強化公司治理並促進董事會組成與結構之健全發展,本公司「公司治理守則」第21條第2項中,訂定董事會組成應考量多元化,並就本身運作、營運型態及發展需求以擬訂適當之多元化方針,例如:基本條件與價值(如性別、年齡、國籍及文化等)、專業知識與技能(專業背景:如法律、會計、產業、財務、行銷或科技)、專業技能及產業經歷等。為落實董事會成員性別平等及多元化,未來將持續增加女性董事席次為目標。本公司董事會平均年齡為62歲,2位董事年齡在70歲以上,12位董事在50~70歲,1位在50歲以下。本公司注重董事會成員組成之產業經驗多元性,除皆具有金融產業經歷外,亦具備其他多元化產業經歷
※ 附註說明:
附註一:洪士琪董事任期中斷期間為2008.5.20~2015.8.31、2017.6.30~2023.6.28。吳昕恩董事任職中斷期間為2014.6.20~2023.6.28。洪士鈞董事任職中斷期間為2017.6.30~2019.8.26。陳詩飛董事任期中斷期間2017.6.30~2021.12.12。吳敏暐董事任期中段期間2005.6.8~2023.6.28
附註三:本公司現任(第二十一屆)董事會由15席董事組成,包含12位董事(均非執行董事,占比為總席次之80%)、3位獨立董事(占比為總席次之20%),符合本公司章程及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2第1項所訂獨立董事人數不得少於董事席次五分之一之規定。本公司獨立董事獨立性均符合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之規定,董事會成員間均無配偶或二親等以內之親屬關係,無證券交易法第26條之3第3項及第4項規定情事。

※附註一
填列首次擔任公司董(理)事會成員之期間,如有中斷情事,應附註說明。
※附註二
專業資格與經驗:敘明個別董事及監察人之專業資格與經驗,如屬審計委員會成員且具備會計或財務專長者,應敘明其會計或財務背景及工作經歷;並說明是否有 「保險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第3條各款情事。
※附註三
1.敘明獨立董事人數及比重。 2.說明董事會具獨立性,及附理由說明是否無證券交易法第26條之3規定第3項及第4項規定情事,包括敘明董事間、監察人間或董事與監察人間具有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親屬關係之情形。 3.獨立董事應敘明符合獨立性情形: (1)包括但不限於本人、配偶、二親等以內親屬是否擔任本公司或其關係企業之董事、監察人或受僱人。 (2)本人、配偶、二親等以內親屬(或利用他人名義)持有公司股份數及比重。 (3)是否擔任與本公司有特定關係公司(參考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第3條第1項5~8款規定)之董事、監察人或受僱人。 (4)最近2年提供本公司或其關係企業商務、法務、財務、會計等服務所取得之報酬金額。
※附註四
敘明董(理)事會之多元化政策、目標及達成情形。 多元化政策包括但不限於董事遴選標準、董事會應具備之專業資格與經驗、性別、年齡、國籍及文化等組成情形或比例,並就前揭政策敘明公司具體目標及其達成情形。
※申報頻率
除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外,應於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更新。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版權所有
220232 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二段7號17樓 電話:(02)8968-0899 傳真:(02)8969-1300
紐約辦事處:1 E.42 Street, 13F, New York, NY 10017, U.S.A. Tel:(1-212) 317-7326
倫敦辦事處:Level 17, 99 Bishopsgate, London EC2M 3XD,United Kingdom Tel:(44-20)7628-1501

歡迎連結使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網站資料。引用時,請註明資料來源,請確保資料之完整性, 不得任意增刪,亦不得作為商業使用。

我的e政府 通過A檢測等級無障礙網頁檢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