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稱 |
姓名 |
年齡 |
選/就任日期 |
任期 |
初次選任日期 |
主要學經歷 |
專業資格與經驗(附註二) |
獨立性情形(附註三) |
董(理)事長 |
吳昕紘 |
50 |
2023/05/25 |
三年 |
2000/05/31 |
美國賓州大學華頓商學院碩士
新光紡織(股)公司副董事長 |
具備金管會核准專業董事資格
曾於美林、摩根大通證券任職多年,91年進入本公司擔任董事長特助,於98年3月擔任新光紡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並於98年6月擔任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無公司法第30條各款情事。 |
符合證交法第26-3條第3及第4項規定,與本公司其他董事未具有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親屬關係,並無兼任本公司及關係企業的職務,近兩年未有提供本公司或關係企業商務、法務、財務、會計服務之報酬。 |
副董(理)事長 |
謝孟雄 |
90 |
2023/05/25 |
三年 |
2000/05/31 |
美國賓夕法尼亞醫學博士
實踐大學董事長 |
曾任台北醫學大學校長、監察院監察委員,現為實踐大學董事長,有大量醫學及藝術著作。
無公司法第30條各款情事。 |
符合證交法第26-3條第3及第4項規定,與本公司其他董事未具有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親屬關係,並無兼任本公司及關係企業的職務,近兩年未有提供本公司或關係企業商務、法務、財務、會計服務之報酬。 |
董(理)事 |
吳東昇 |
71 |
2023/05/25 |
三年 |
2000/05/31 |
美國哈佛大學法學博士
新光合成纖維(股)公司董事長 |
具備金管會核准專業董事資格。
曾任東吳大學副教授、立法委員,現為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無公司法第30條各款情事。 |
符合證交法第26-3條第3及第4項規定,與本公司其他董事未具有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親屬關係,並無兼任本公司及關係企業的職務,近兩年未有提供本公司或關係企業商務、法務、財務、會計服務之報酬。 |
董(理)事 |
李文宗 |
59 |
2023/05/25 |
三年 |
2023/05/25 |
台大商學研究所碩士
新光投信副總經理 |
曾任新光投信副總經理。
無公司法第30條各款情事。 |
符合證交法第26-3條第3及第4項規定,與本公司其他董事未具有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親屬關係,並無兼任本公司及關係企業的職務,近兩年未有提供本公司或關係企業商務、法務、財務、會計服務之報酬。 |
董(理)事 |
吳東勝 |
78 |
2023/05/25 |
三年 |
2000/06/22 |
淡江大學商學系
臺灣新光實業(股)公司董事 |
現任臺灣新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
無公司法第30條各款情事。 |
符合證交法第26-3條第3及第4項規定,與本公司其他董事未具有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親屬關係,並無兼任本公司及關係企業的職務,近兩年未有提供本公司或關係企業商務、法務、財務、會計服務之報酬。 |
董(理)事 |
張茂松 |
72 |
2023/05/25 |
三年 |
2012/06/20 |
警專
天成飯店(股)公司董事長 |
現任天成飯店股份有限公司及瑞穗天合國際觀光酒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無公司法第30條各款情事。 |
符合證交法第26-3條第3及第4項規定,與本公司其他董事未具有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親屬關係,並無兼任本公司及關係企業的職務,近兩年未有提供本公司或關係企業商務、法務、財務、會計服務之報酬。 |
董(理)事 |
洪子仁 |
58 |
2023/05/25 |
三年 |
2023/05/25 |
高雄醫學院公共衛生學系
新光吳火獅紀念醫院行政副院長 |
現任新光吳火獅紀念醫院行政副院長。
無公司法第30條各款情事。 |
符合證交法第26-3條第3及第4項規定,與本公司其他董事未具有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親屬關係,並無兼任本公司及關係企業的職務,近兩年未有提供本公司或關係企業商務、法務、財務、會計服務之報酬。 |
董(理)事 |
何英蘭 |
63 |
2023/05/25 |
三年 |
2020/06/20 |
文化大學勞工關係學系
新光產物保險(股)公司總經理 |
具備金管會核准專業董事資格。
現任本公司總經理。
無公司法第30條各款情事。 |
符合證交法第26-3條第3及第4項規定,與本公司其他董事未具有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親屬關係,並無兼任本公司及關係企業的職務,近兩年未有提供本公司或關係企業商務、法務、財務、會計服務之報酬。 |
獨立董(理)事 |
周賢財 |
69 |
2023/05/25 |
三年 |
2020/06/20 |
文化大學企管系
新光產物保險(股)公司資深副總 |
具備金管會核准專業董事資格。
具會計、財務、法律專業背景,曾任本公司資深副總及總稽核。
無公司法第30條各款情事。 |
符合證交法第26-3條第3及第4項規定,與本公司其他董事未具有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親屬關係,並無兼任本公司及關係企業的職務,近兩年未有提供本公司或關係企業商務、法務、財務、會計服務之報酬。 |
獨立董(理)事 |
嚴長壽 |
77 |
2023/05/25 |
三年 |
2023/05/25 |
基隆高中
財團法人公益文化平台基金會董事長 |
具備金管會核准專業董事資格。
現任財團法人公益文化平台基金會董事長。
無公司法第30條各款情事。 |
符合證交法第26-3條第3及第4項規定,與本公司其他董事未具有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親屬關係,並無兼任本公司及關係企業的職務,近兩年未有提供本公司或關係企業商務、法務、財務、會計服務之報酬。 |
獨立董(理)事 |
王瑞瑜 |
50 |
2023/05/25 |
三年 |
2023/05/25 |
靜宜大學企業管理學系
新光產物保險(股)公司經理 |
具備金管會核准專業董事資格。
曾任本公司人資行政部經理。
無公司法第30條各款情事。 |
符合證交法第26-3條第3及第4項規定,與本公司其他董事未具有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親屬關係,並無兼任本公司及關係企業的職務,近兩年未有提供本公司或關係企業商務、法務、財務、會計服務之報酬。 |
※附註一:
填列首次擔任公司董(理)事會成員之期間,如有中斷情事,應附註說明。
※附註二:
專業資格與經驗:敘明個別董事及監察人之專業資格與經驗,如屬審計委員會成員且具備會計或財務專長者,應敘明其會計或財務背景及工作經歷;並說明是否有
「保險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第3條各款情事。
※附註三:
1.敘明獨立董事人數及比重。
2.說明董事會具獨立性,及附理由說明是否無證券交易法第26條之3規定第3項及第4項規定情事,包括敘明董事間、監察人間或董事與監察人間具有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親屬關係之情形。
3.獨立董事應敘明符合獨立性情形:
(1)包括但不限於本人、配偶、二親等以內親屬是否擔任本公司或其關係企業之董事、監察人或受僱人。
(2)本人、配偶、二親等以內親屬(或利用他人名義)持有公司股份數及比重。
(3)是否擔任與本公司有特定關係公司(參考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第3條第1項5~8款規定)之董事、監察人或受僱人。
(4)最近2年提供本公司或其關係企業商務、法務、財務、會計等服務所取得之報酬金額。
※附註四:
敘明董(理)事會之多元化政策、目標及達成情形。
多元化政策包括但不限於董事遴選標準、董事會應具備之專業資格與經驗、性別、年齡、國籍及文化等組成情形或比例,並就前揭政策敘明公司具體目標及其達成情形。
※申報頻率:
除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外,應於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