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
職稱 |
姓名 |
年齡 |
選/就任日期 |
任期 |
初次選任日期 |
主要學經歷 |
專業資格與經驗(附註二) |
獨立性情形(附註三) |
董(理)事長 |
李松季 |
62 |
2021/07/31 |
3年 |
1997/04/19 |
紐約大學企管碩士 |
(1)本公司董事長。現任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理事長、中華民國保險學會理事長、台灣金融服務業聯合總會理事長、財團法人住宅地震保險基金董事長、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董事、保險業務發展基金管理委員會委員、金融總會金融科技發展基金管理委員。熟稔保險、財務、商務與金融等經營管理之專業知識與經驗;具備保險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第8條第1項所列資格(經金管會保險局98.7.15金管保理字第09800123050號函核准)。
(2)無「保險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第3條各款情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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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董(理)事長 |
陳致遠 |
60 |
2021/07/31 |
3年 |
2021/07/31 |
紐約大學碩士 |
(1)本公司副董事長,紐約大學之商業管理碩士,自民國89年起擔任本公司常務董事,民國95年起擔任本公司副董事長,長期參與本公司之業務經營,具備保險專業與企業經營管理知識與經驗;具備保險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第8條第1項所列資格(經金管會保險局106.12.21金管保產字第10602131220號函核准)
(2)無「保險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第3條各款情事。 |
董事陳朝亨先生與董事陳致遠先生,雖屬二親等以內之親屬,惟兩席董事僅占董事會比例15%,未達半數席次。符合證券交易法第26條之3規定第3項之規定。 |
董(理)事 |
陳朝亨 |
92 |
2021/07/31 |
3年 |
2021/07/31 |
東京大學碩士 |
(1)曾任本公司總經理、董事長及台北市產物保險同業公會理事長,具備保險專業知識與經營管理經驗;具備保險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第8條第1項所列資格(經金管會保險局98.7.15金管保理字第09800123050號函核准)
(2)無「保險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第3條各款情事。 |
董事陳朝亨先生與董事陳致遠先生,雖屬二親等以內之親屬,惟兩席董事僅占董事會比例15%,未達半數席次。符合證券交易法第26條之3規定第3項之規定。 |
董(理)事 |
王克勤 |
69 |
2021/07/31 |
3年 |
2018/06/23 |
政治大學經濟系畢業 |
(1)具有5年以上工作經驗及商務、財務或公司業務所須專業與產業經驗。
(2)無「保險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第3條各款情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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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理)事 |
麥柏(股)公司
代表人鄭志忠 |
63 |
2021/07/31 |
3年 |
2021/07/31 |
加州州立大學卡波里分校企管碩士學位 |
(1)法人董事代表人具有5年以上工作經驗及商務、財務或公司業務所須專業與產業經驗。
(2)無「保險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第3條各款情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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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理)事 |
金富康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郭遠冀 |
46 |
2021/07/31 |
3年 |
2021/07/31 |
美國南加大商業管理碩士 |
(1)法人董事代表人具有五年以上工作經驗及商務、財務或公司業務所須專業與產業經驗。
(2)無「保險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第3條各款情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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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理)事 |
中和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葉啟昭 |
66 |
2021/07/31 |
3年 |
1991/05/25 |
舊金山州立大學畢業 |
(1)法人董事代表人具有5年以上工作經驗及商務、財務或公司業務所須專業與產業經驗。
(2)無「保險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第3條各款情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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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立董(理)事 |
林進榮 |
73 |
2021/07/31 |
3年 |
2019/06/15 |
國立成功大學會統系畢業 |
(1)現任獨立董事,本公司審計委員會委員,曾任美商金百利克拉克台灣區總經理,具有5年以上工作經驗及商務、財務或公司業務所須專業與產業經驗。
(2)無「保險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第3條各款情事。 |
本公司獨立董事三席,佔董事席次23%。符合獨立性情形:無證券交易法第26條之3規定第3項及第4項規定情事;未持有公司股份,符合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第3條規定;未擔任與本公司有特定關係公司之董事、監察人或受僱人;未擔任最近2年提供本公司或其關係企業商務、法務、財務、會計等服務所取得之報酬金額。 |
獨立董(理)事 |
陳明麗 |
60 |
2021/07/31 |
3年 |
2021/07/31 |
美國密蘇里大學消費經濟學博士 |
(1)現任獨立董事,本公司審計委員會委員,靜宜大學財務金融學系主任、教授。具本公司業務所須之財務、金融之專業與產業經驗。
(2)無「保險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第3條各款情事。 |
本公司獨立董事三席,佔董事席次23%。符合獨立性情形:無證券交易法第26條之3規定第3項及第4項規定情事;未持有公司股份,符合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第3條規定;未擔任與本公司有特定關係公司之董事、監察人或受僱人;未擔任最近2年提供本公司或其關係企業商務、法務、財務、會計等服務所取得之報酬金額。 |
獨立董(理)事 |
林龍郎 |
82 |
2021/07/31 |
3年 |
2018/06/23 |
中興大學法商學院合作學系畢業 |
(1)現任獨立董事,本公司審計委員會召集人及風險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曾任本公司副總經理、私立僑光商業專科學校講師,具保險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第8條第1項所列資格(經金管會保險局107.7.16金管保產字第10704168920號函核准)
(2)無「保險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第3條各款情事。 |
本公司獨立董事三席,佔董事席次23%。符合獨立性情形:無證券交易法第26條之3規定第3項及第4項規定情事;持有公司股份145,468股,持股比例0.05%,符合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第3條規定;未擔任與本公司有特定關係公司之董事、監察人或受僱人;未擔任最近2年提供本公司或其關係企業商務、法務、財務、會計等服務所取得之報酬金額。 |
董(理)事 |
廖書諒 |
45 |
2021/07/31 |
3年 |
2015/06/06 |
德克薩斯大學電機工程博士 |
(1)具有5年以上工作經驗及商務、財務或公司業務所須專業與產業經驗。
(2)無「保險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第3條各款情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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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理)事 |
港都實業(股)公司
代表人王修德 |
66 |
2021/07/31 |
3年 |
2021/07/31 |
國立政治大學經營管理碩士 |
(1)為法人董事代表人,30年以上保險從業經驗,具保險經營管理之專業知識與經驗。
(2)無「保險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第3條各款情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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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理)事 |
許培潤 |
65 |
2021/07/31 |
3年 |
2021/07/31 |
國立政治大學經營管理碩士(風險管理與保險學組) |
(1)30年以上保險從業經驗,具保險經營管理之專業知識與經驗;具備保險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則第8條第1項所列資格(經金管會保險局107.7.16金管保產字第10704168920號函核准)
(2)無「保險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第3條各款情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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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人(監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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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人(監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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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人(監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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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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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多元化政策(附註四):一、本公司皆遵循保險業公司治理實務守則第3章第21條第3項所示董事會成員組成多元化,並就本身運作、營運型態及發展需求以擬訂適當之多元化方針;遍具備執行職務所必須之知識、技能及素養,具備九大核心能力:
1. 本公司董事成員共13位,其中包含獨立董事3席,以確保董事會之獨立性;兼任員工身分1席,占比為7.69%。董事會成員皆為本國籍。4位董事年齡在70歲以上,6位在61-69歲,3位在60歲以下。其中兩位獨立董事任期年資皆為3年以上,而為達性別平等之目標,本公司於110年股東會選任,新任獨立董事中,有1席為女性,未來仍持續致力於提升女性董事占比目標。
2. 本公司董事皆具豐富之經營管理資歷,備有相關專業背景,並具備執行職務所必備之專業知識、技能及素養,專業領域涵蓋保險、經營、財務會計、商業、金融等。
3. 本公司獨立董事連續任期皆未達三屆,任期年資均為9年以下,符合「保險業公司治理實務守則」第25條有關保險業獨立董事不得於同一公司連任逾三屆之規定,並具獨立性。
二、本公司董事會組成多元化,並兼顧專業及性別之衡平,董事成員各有其專業,並設有女性董事席次1席。未來仍就視董事會運作、營運型態、主管機關政策及發展需求適時增修多元化政策。
※ 附註說明:1.本公司未設監察人,故不適用證券交易法第26條之3第4項之規定。
2.本公司法人董事港都實業(股)公司代表人自2023.01.01起改派為王修德先生。
※附註一:
填列首次擔任公司董(理)事會成員之期間,如有中斷情事,應附註說明。
※附註二:
專業資格與經驗:敘明個別董事及監察人之專業資格與經驗,如屬審計委員會成員且具備會計或財務專長者,應敘明其會計或財務背景及工作經歷;並說明是否有
「保險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第3條各款情事。
※附註三:
1.敘明獨立董事人數及比重。
2.說明董事會具獨立性,及附理由說明是否無證券交易法第26條之3規定第3項及第4項規定情事,包括敘明董事間、監察人間或董事與監察人間具有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親屬關係之情形。
3.獨立董事應敘明符合獨立性情形:
(1)包括但不限於本人、配偶、二親等以內親屬是否擔任本公司或其關係企業之董事、監察人或受僱人。
(2)本人、配偶、二親等以內親屬(或利用他人名義)持有公司股份數及比重。
(3)是否擔任與本公司有特定關係公司(參考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第3條第1項5~8款規定)之董事、監察人或受僱人。
(4)最近2年提供本公司或其關係企業商務、法務、財務、會計等服務所取得之報酬金額。
※附註四:
敘明董(理)事會之多元化政策、目標及達成情形。
多元化政策包括但不限於董事遴選標準、董事會應具備之專業資格與經驗、性別、年齡、國籍及文化等組成情形或比例,並就前揭政策敘明公司具體目標及其達成情形。
※申報頻率:
除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外,應於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更新。